据介绍,《条例(草案)》取消了1990年《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四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并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在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方面,实现了农村和城镇的部分并轨。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条件。原《条例》中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对于较多不适用这一情形的再婚夫妻的再生育,原《条例》授权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批。此次《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则将原来已在操作的属于特批的再婚夫妻再生育条件予以了明确,使之透明和规范。
《条例(草案)》再生育条件: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一方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没有兄弟且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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