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青山張子善的先例對中國人的影響太深了,但是,「殺一儆百」從來就不是廉政建設的普遍成功模式。在所有的反腐措施中,事後的法律制裁是最不起作用的一種,朱元璋「剝皮實草」夠狠了,仍不能對貪官保持持久的威懾力。現在的紀委、監察、司法、檢察部門均缺乏制度建設的功能,缺乏事前預防的能力,一味以抓案件、抓大案要案的方式來反腐敗,全部工作就是在腐敗發生之後去雙規、追捕、立案、查案、審案、判案,然後號稱挽回了多少多少經濟損失,結果是,懲辦了一個貪官,又冒出一堆貪官。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中紀委是最權威的反腐敗機構,但其權威不是來自於憲政體制,而僅僅來自於執政黨最高層政治領導人的支持。當面對具體的腐敗個案時,是否能得到最高層堅定明確的一致支持往往是辦案成功的關鍵所在。從法治的角度看,中紀委是黨的附屬組織,並不是適當的反腐敗機構。中紀委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無邊的權力、「欽差大臣」似的執法形式,用於治理新加坡香港那樣的城市政府或許奏效,但它不可能成為泱泱大中國的「廉政公署」。若是面對高層的腐敗,面對「權臣」、「寵臣」的腐敗,它必然無能為力。
而地方的紀委、行政、司法系統因受同級黨政系統的轄制而喪失獨立性和權威性,並且比較容易被當地腐敗集團所收買,所以基本上沒有能力對同級黨政官員的腐敗行為進行約束和查處。民眾和輿論一直被嚴格限定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範圍之內,上訪、檢舉、起訴的渠道不僅狹窄不暢,而且極度危險、代價高昂,腐敗常常是政府秘密,而檢舉人卻常常被曝光。即使有些開明的地方領導也把反腐敗當成他們小圈子內部的「家務事」和「國家機密」,如果他們小圈子還沒有統一口徑,誰也不能去碰他的「崗位職責」和「內部機密」。民間社會中諸如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新聞業者,他們有專業方面的知識和靈敏的消息渠道,本來應該是政府反腐敗最好最好的幫手,但任何一級政府事實上都把他們之中最優秀者當成麻煩製造者。
中國人常見的反腐敗方法有:豪言壯語式的、一陣風式的、欽差大臣式的、政治運動式的、小圈子密謀式的、權力鬥爭式的、揮淚斬馬謖式的、殺雞嚇猴式的、自我手術式的,這些都是不成功的反腐戰術。如果不把民主憲政的制度建設置於首位,不把民間社會納入反腐敗的渠道之內,抑制腐敗是不會真正成功的。
燕園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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