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7日上午,冀西曲陽縣,大雪初霽。
一個人在鐵門內,四個人在鐵門外。無言相對。門內的中年男人頭髮全白,伴隨著一聲聲絕望的長吁短嘆,嘴裡呼出一陣陣白汽;門外的農婦紅腫著眼睛,不停地抹眼淚。三個孩子或目光迷離,或低頭望地。
曲陽縣看守所的這扇鐵門,今年48歲的呂富榮再熟悉不過。12年來,她無數次與丈夫隔門相對。
這是個特殊的日子,前一天丈夫的辯護律師打來電話,保定市檢察院可能會在今天來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正式宣布放人,一大早,她就帶著在家的三個孩子和親戚朋友趕來了。
下午,律師來了,帶來的消息令人失望,「暫不放人」。
「無法找到直接證據,無法解決」
從看守所到家的路不到30里,楊志傑走了12年還沒有走完。12年中,他都戴著犯罪嫌疑人的帽子,有關部門遲遲不定案。「這是國內罕見的超期羈押。」楊志傑的辯護律師牛炳宜說。
1991年2月9日凌晨,河北省曲陽縣黨城鄉黨城村村民牛民好家發生爆炸,牛4歲的兒子被炸死,牛和妻子、女兒受傷,其中牛妻重傷致殘。
3月4日,時年34歲的同村村民楊志傑涉嫌作案被縣公安局收容審查。但至今,楊志傑都認為不應認定是他作案,因為當晚案發時他在家與媳婦呂富榮睡覺。
法律要講證據。日後曲陽縣公安局收集到的、公訴機關據以起訴最終又為一審法院確認的楊志傑作案的證據是--
1.關於犯罪動機。十幾年前楊志傑的岳父與牛民好的姐夫打過架、1990年秋楊的內弟呂紅莊因瑣事與牛民好產生矛盾;
2.王某某、牛某某證明稱爆炸當日「半夜裡看見一個人從西向東跑,但看不清是誰」;
3.牛民好兒子和妻子的法醫鑑定;
4.楊志傑曾任曲陽縣第四煤礦採掘工、放炮員,能夠擁有炸藥……
「這些證據都不是直接證據,」免費為楊志傑代理的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律師牛炳宜說,「所有證據都只能證明當晚發生了爆炸案,卻不能證明案件是楊志傑所為--不要說專業人士,只要稍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都可看出來。」
就憑著這些證據,1992年10月,曲陽縣公安局將「偵查終結」案卷移送河北省檢察院保定分院審查起訴。保定檢察分院進行審查後,先後於1993年6月和1994年9月指出「本案事實不清」、「沒有直接證據」,「根據現有證據材料尚不足以認定本案被告人楊志傑作案」,兩次將案卷退回曲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而曲陽公安局在對第一次退補的回覆中就直言不諱:「此案在偵查開始就沒有直接證據,只根據本人的口供及一些與口供基本一致的人證物證」,「此案到現在,有的物證已丟失,時間一長現場早已被破壞,故無法找到直接證據。無法解決」。
這樣一起沒有直接證據且「無法解決」的爆炸案,在案件偵破毫無進展的情況下,曲陽縣公安局預審股1995年8月在向局黨委所作的有關匯報中,仍說「經股委會研究,一致認為可以起訴」。
公安局認為,其中最有力的證據就是楊志傑的有罪供述。那麼,這些有罪供述又是怎樣得來的呢?
「打得難受啊,真不如死了強」
今年46歲、在看守所呆了12年的楊志傑幾乎頭髮全白,看上去像有五六十歲。記者首先問他,「你為什麼向公安局承認是你作案?」
「打的,打得難受啊,真不如死了強。」說著,楊眼淚隨即湧出。
他俯下身,用帶著手銬的雙手提起左腿褲管,小腿正面近腳處露出一塊巴掌大的青淤,他說,「十年了,還沒消。」接著,他齜出牙齒,上面兩顆門牙脫落,十分刺眼,「這是張培玉用皮鞋抽嘴巴抽掉的。」(張培玉,爆炸案的辦案人之一,時任曲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後任曲陽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目前因涉嫌包庇縱容黑惡勢力被抓後又取保候審)
隨後,楊志傑躺到屋裡的一張桌子上,伸直雙腿雙臂說,「這叫老虎凳,把我的小腿綁在桌上不讓動,然後往我的腳後跟下墊磚頭。」接著,楊志傑又趴在地上,往前伸直雙臂,展開五指,「他們把我按在地上,用老虎鉗拔我的指甲。」
「他們白天晚上不讓我睡覺,說這叫『熬鷹』,我被打怕了,頂了四五天,只好說是我炸的。」楊志傑說,「光承認還不行,還非要我說的細節跟他們一樣,只要說得不對路,還得打。」
在曲陽警方審訊筆錄中,可以看到楊志傑一次次供述中是怎樣「修正」自己的說法的--「我和牛民好沒有矛盾,我丈人家和他有矛盾,沒想炸死他們,一次也沒有上他家去過,不知他在哪間屋住。」(第一次口供)「為這事(指岳父和牛民好姐夫家宅基地糾紛),我和牛民好還打過架。我沒有得罪牛民好,他老是跟我們過不去,臘月二十左右就想報復他一下,用炸藥炸他一下子。」(第四次口供)「我說實話吧,當時我也沒有什麼准目的想炸死他,是想看誰給我弄事,就炸誰一下。二十四晚上,我躺在炕上,心裏總是想,過年呀,沒錢,電燈也不給接,我總想著民好和我們過不去,我才去炸民好。」(第五次口供)
此案的另一關鍵是炸藥的來源與成分。楊志傑說他被屈打成招後,只好瞎編炸藥是從縣四礦弄來的。警方提取了縣四礦炸藥,經檢驗,縣四礦炸藥含有TNT成分,但爆炸現場的炸藥鑑定結果是「未檢出TNT成分」。這恰恰是證明楊志傑無罪的重要證據,但曲陽縣公安局不予理會。
楊志傑的妻子呂富榮也反映她受到酷刑。「非要我作證那晚楊志傑起床出屋了,只要我說他在家睡覺,就用電棍打。」呂富榮紅著眼說,「不讓我睡覺,熬了我十三宿,銬子銬得手腕骨頭都露出來了,你看我這手,現在還有印子。」
「我身體本來好得很--我生了四個孩子,從小沒喝過一個藥片,什麼活都干。現在渾身關節痛,走路要人攙著,一擔水都挑不動,衣裳也脫不下來,還要閨女幫我拽,都是那時給整的,--唉,難死了。」呂富榮直抹眼淚。看著呂富榮,親戚們都流下了同情的淚水。
楊志傑等人稱自己受到酷刑逼供的說法,得到了辦案人之一、時任曲陽縣公安局刑警副大隊長的王音的證實。談到審訊楊的情形時,這位認為「這案子沒有直接證據」且稱「很同情楊志傑」的辦案人說,「打肯定打了,把他折騰得不輕。」「熬著,不讓睡覺,實際上就是刑訊逼供。」
事實上,在楊案懸而未決的漫長歲月中,有關部門曾要求核查「公安階段是否有刑訊逼供」,曲陽縣公安局在1997年8月的一份匯報材料中回覆,「就這一問題有關人員進行了座談,在此案的偵查過程當中辦案人員始終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楊志傑進行刑訊逼供」。
這份公安局自己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的材料,在一審判決中得到了法院的認可。
「12年磨一案」
1998年3月,在楊志傑被關押整整7年之久後,保定檢察分院終於對該案提起公訴。
7年之中,省市縣三級政法委及有關司法部門,都參與了本案的協調研究。在此過程中始終存在著不同意見,但楊志傑卻一直被關了下來。
「在關與放的問題上,往往是寧左勿右的態度佔上風。」一位相關人員說,給楊定罪缺乏直接證據,放掉他辦案人員又不甘心,甚至有人說「乾脆關死他算了」。
起訴一年多之後的1999年4月7日,保定市中級法院方才開庭。針對警方的收集的證據,牛炳宜律師作無罪辯護:全卷有罪證據只有楊志傑的五次認罪口供,不但前後矛盾,且與卷中其他證據存有重大矛盾。口供的主要情節,特別是一系列關鍵細節與公安部門鑑定、現場勘查和其他證據嚴重衝突,五次口供的變化過程,充分證明是經逼供誘供而一次次否定、修改、補充,才最終與現場勘查筆錄趨於一致的。
法庭沒有採納牛律師的辯護意見,後作出判決:被告人楊志傑犯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這個判決,包括牛炳宜律師和一些辦案人員在內的不少人都表達了如下意思:如果認定楊志傑犯有爆炸罪,根據一死眾傷、炸塌民房的後果,楊志傑只能是死刑立即執行,現在判死緩,恰恰說明瞭法官們的苦心和無奈。
一審判決後,楊志傑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法院。1999年12月,河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裁定發回保定中院重審。
保定中院於是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決定在2000年4月5日開庭重審,但就在開庭前兩日,公訴機關保定檢察分院突然以本案更換了承辦人,並需對該案重新審查為由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得到同意。
2000年11月7日,保定市中級法院以「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法院恢復審理」,裁定按檢察院撤訴處理。但此後在近兩年的時間內此案陷入靜止狀態。看守所內,時間在一天天吞噬楊志傑的生命,他似乎被人遺忘了。
楊志傑的悲慘命運得到了包括他的辯護律師牛炳宜、河北省人大原常務委員趙玉士等人的長期關注。他們不斷催促司法機關依法盡快結案。
2002年12月初,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終於痛下決心,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楊志傑涉嫌爆炸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依照這個《不起訴決定書》,保定市檢察院就應該放人。知情人士透露,檢方本來決定2002年12月27日放人,但不料又節外生枝,曲陽縣方面得知消息後致函保定市方面,稱爆炸案中被害人牛民好的工作做不下來,認為放了楊志傑就是縱容犯罪,如果要強行放人,將以死相拼。考慮到春節期間的穩定問題,建議暫緩放人。
於是,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楊家的人又盼了一場空。
創傷記者見到了楊志傑被抓前一年的一張全家合影。照片中楊志傑滿頭黑髮,幾個孩子簇擁在膝下,呂富榮則顯示出農村少婦養兒育女的滿足。楊志傑被抓的時候,最大的兒子只有9歲,最小的女兒還在吃奶。12年中,四個孩子由懵懂無知長大成人,他們只到看守所見過爸爸一兩次。
12年中,楊志傑在狹小的看守所ナ薌灝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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