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兩教師狀告公安局 洗個面為何判嫖娼?

今天上午,山東棗莊山亭區山城辦事處兩名小學教師狀告山亭區公安分局判定其嫖娼一案,在山亭區法院開庭審理;兩原告以被告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要求法院撤消被告對其以嫖娼為由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

  山城辦事處棗樹嶺小學教師馮玉憲、吳對山在起訴狀中稱:2001年12月28日晚,兩原告與同事梁某到西山亭村邢某開的理髮店中,花20元錢理髮、洗面之後便離去;但在2002年9月26日,山城派出所幹警卻將兩原告帶到派出所,以其於2002年3至4月間在邢某處嫖娼為由,強行逼供並罰款5000元,兩原告無奈交上錢時,連白條也沒拿到;事後,兩原告不服要求聽證,聽證結果是,派出所辦案程序違法、嫖娼案不成立,並當面退款;誰知到11月14日派出所仍對兩原告下達了罰款5000元、拘留15天的書面處罰決定,後經市公安局復議,維持原處罰決定。

  兩原告認為自己作為教師卻被強行「扣」上了嫖娼的帽子,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討清白,無奈向法院起訴。

  被告委託代理人在庭上答辯時稱:派出所在抓獲涉嫌賣淫的邢某時,邢某供述梁某曾於2002年5月與另兩人前來嫖過娼,梁某又指認與其同來的既是兩原告,派出所分別作了筆錄,所以對嫖娼一案事實定性清楚;而在辦案程序上進行了立案、傳訊、告知,並舉行了聽證,並無不當之處。

  而據梁某本人的出庭證明敘述,他與兩原告僅在2001年底一同去過邢某的理髮店,且是自己出錢請的兩原告,在派出所供述的2002年5月的嫖娼事實,全是在逼迫、引誘下的無奈之舉。從邢某錄音錄像的內容看,她並不認識兩原告,最初供述出梁某也是受逼迫所致。

  據原告的代理律師分析,被告的所謂嫖娼事實清楚,也僅依據對當事人的筆錄,而在筆錄中,邢某、梁某、兩原告三方供述的嫖娼時間卻不一致,派出所對三方的傳訊順序也存在著顛倒疑點;另外,即使被告在原聽證結論程序違法的基礎上,重新補齊程序作出了處罰決定,程序也不合法,正確的程序應是,派出所在下達書面處罰決定後,仍需告知當事人是否聽證,而被告卻未履行此環節。

  今天審理後,法院將擇日再審。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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