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办事处枣树岭小学教师冯玉宪、吴对山在起诉状中称:2001年12月28日晚,两原告与同事梁某到西山亭村邢某开的理发店中,花20元钱理发、洗面之后便离去;但在2002年9月26日,山城派出所干警却将两原告带到派出所,以其于2002年3至4月间在邢某处嫖娼为由,强行逼供并罚款5000元,两原告无奈交上钱时,连白条也没拿到;事后,两原告不服要求听证,听证结果是,派出所办案程序违法、嫖娼案不成立,并当面退款;谁知到11月14日派出所仍对两原告下达了罚款5000元、拘留15天的书面处罚决定,后经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两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教师却被强行“扣”上了嫖娼的帽子,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讨清白,无奈向法院起诉。
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庭上答辩时称:派出所在抓获涉嫌卖淫的邢某时,邢某供述梁某曾于2002年5月与另两人前来嫖过娼,梁某又指认与其同来的既是两原告,派出所分别作了笔录,所以对嫖娼一案事实定性清楚;而在办案程序上进行了立案、传讯、告知,并举行了听证,并无不当之处。
而据梁某本人的出庭证明叙述,他与两原告仅在2001年底一同去过邢某的理发店,且是自己出钱请的两原告,在派出所供述的2002年5月的嫖娼事实,全是在逼迫、引诱下的无奈之举。从邢某录音录像的内容看,她并不认识两原告,最初供述出梁某也是受逼迫所致。
据原告的代理律师分析,被告的所谓嫖娼事实清楚,也仅依据对当事人的笔录,而在笔录中,邢某、梁某、两原告三方供述的嫖娼时间却不一致,派出所对三方的传讯顺序也存在着颠倒疑点;另外,即使被告在原听证结论程序违法的基础上,重新补齐程序作出了处罚决定,程序也不合法,正确的程序应是,派出所在下达书面处罚决定后,仍需告知当事人是否听证,而被告却未履行此环节。
今天审理后,法院将择日再审。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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