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問題是,有一種觀點認為:「理論上的許多應該在目前的現實條件下是行不的。」不用說建立起這樣一種生態環境產品的貿易關係,就連「讓國家財政發揮作用」這樣一種有限的政府干預,也是行不通的。因為「……當朱老闆口袋裡的票子非常有限,而教育、科研、就業、社會保障、希望工程、國企改造、國防現代化、香港金融市場吃緊時的護盤等等都需要錢時,這問題就不是個簡單的數學問題。一味批評政府不給錢是再容易不過的事了,但這樣的批評太正確了以至於幾乎連說出來的必要都沒有。」
從大量個案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亂砍濫伐事件誠然表現為惡性的生態資源破壞,但在一定程度上卻也帶有自行討回社會公正的性質。數十年來農民與山區、邊遠地區民眾深受剝奪,滿懷憤恨。面對社會公,他們除了忍受,就只有自行恢復正義一途,這便是哄搶盜伐事件遍及全國的主要原因。相反,如果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其山、其林,並且中央政府以「誰受益,誰掏錢」的原則向受益省份徵收生態保護稅,並從財政、稅收、貸款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理順利益關係,毀滅森林的現象就可能根絕。因為在產權明確產權合理的情況下,無論個人還是地方政府,都會懂得毀林就是毀己。但是,產權私有化(民有化)必將引發政治權力再分配,權力獨佔將被政治民主所取代。這正是權勢者所極力抗拒的。還有一種方法也可以減輕生態環境與資源的破壞,就是實行地方自治,徹底理順地方與地方、地方與中央的利權關係,即明確土地、山脈、森林、河流、湖泊、礦產等主要資源的產權關係,以及相應的義務。這樣,生產生態環境產品的江河上游地區民眾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向受益地區收費。但是,這必將帶來地方與中央關係的轉變:要錢和給錢的「父子關係」就會被相對平等的關係所取代,而這正是中央集權政體之大忌。地方無權,利在中央,符合中央集權和計畫經濟的制度設計,但缺點是不公平,地方沒有積極性,事情做不好;地方有權,有利於經濟發展,同時也有了獨立性,和中央討價還價,中央政府及領袖個人的權力便受到削弱,經濟問題便轉化為政治禁忌。於是,亂砍濫伐森林便從一個盜竊國家財產、破壞生態環境的刑事問題,引出了一個產權問題。再追下去,就變成一個憲法問題。而這個憲法問題之解決並不需要政府花錢去做什麼,而僅僅是要政府不去做什麼--不去剝奪天然屬於民眾和地方的產權。回過頭來,我們再來說說政府到底有沒有錢?在自然災害防治方面有一個「十分之一」法則,就是說災前治理的投入僅僅是減災效益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說,如果拿出1個億到長江上游去植樹造林,其減災效益就是10個億。一次長江洪水的損失就是上千億甚至幾千億,怎麼叫沒錢呢?專家們早就說了,這叫「有錢買棺材沒錢買藥」。再說呢,每年公款吃喝上千億,外逃資金幾千億,隨便卡下點兒,也夠在全國江河源頭植樹造林用了。怎麼叫政府沒錢呢?
(自由亞洲電臺)
(12/19/2002)(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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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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