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蔭田鎮召開黨政會議,研究決定不上訴,執行法院的判決,由蔣石林繼續主持爺塘村的村委會工作。可是許多人仍心存疑慮,認為事情並未得到解決。很多幹部認為1999年頒布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過兩年的實踐,暴露出許多問題,讓基層的工作陷入一種兩難的狀態。
常寧市民政局的一位官員私下告訴記者,幾個鄉鎮的幹部們對此反映十分強烈,很多人都說這樣下去工作沒法干了。
尹文承認,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實有利於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農村民主政治的進步。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村民法制意識在一些偏僻的農村地區還比較薄弱,完全放手讓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和施政易受家族勢力、裙帶關係和一些抱有政治野心的人所控制。比如,有的人提出減負的口號,想出一些土辦法對抗政府工作。
一直關注此案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劉飛宇認為,從常寧罷免村官事件中,可以說看到了一個可喜的變化,這就是農民權利意識的覺醒,更是社會進步的表現。雖然,現在我國農村的情況確實複雜,村民自治工作在一些地方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這是一個必然的歷程。這就像小孩子學走路一樣,當媽媽的不可能因為怕他摔著而不讓他走,在村民自治的進程中,政府的職責應該就像媽媽一樣,大膽下放權力,讓他經受鍛練,及時給予指導和幫助,這樣假以時日,政府獲得的將是高素質的公民和輕鬆的管理!(洪克非、張翼,記者吳湘韓)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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