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對原泰興市政法委員會書記、政協副主席胡伯文受賄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胡伯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違法所得人民幣8.5萬元,予以沒收。
胡伯文於1994年至1999年,在擔任江蘇省泰興市委常委、泰興市政法委員會書記、泰興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泰興市城區建設指揮部副指揮兼鼓樓南路改造工程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7次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的賄賂計人民幣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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