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熟悉一点文革历史的读者大概都知道广西是重灾区,对女性的性暴力和性侵犯更是前所未有。(网络图片)
稍微熟悉一点文革历史的读者大概都知道广西是重灾区。在广西革命委员会主任韦国清的指使下,军队和武装民兵屠杀了近六万“四类分子”及其子女,使全省的“非正常死亡”数高达十五万,居全国之冠。甚至还出现了相当规模的人吃人的风潮。但是人们一般都不知道,作为大屠杀的自然衍生物,对女性的性暴力和性侵犯出现了中国大陆和平时期从来没有过的集中迸发。
据《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披露:在一九六七至一九六八年的大屠杀中,性暴力是一种遍及全省的现象。在整套档案里,完整的强奸、轮奸、性虐待、乃至以性暴力辱尸、毁尸的记载便有二百二十五个案例之多。按民间调查,女性受害者的人数应当在千人以上。一时间,杀人奸妻、杀父奸女竟成为广西某些农村地区的社会常态。这些恶性的性暴力案件有如下这些特点:其一,戕害的多重性;其二,前设性和预谋性;其三,残虐性和变态性。
对受害女性戕害的多重性
这有两重含义:一、对施害者来说,他们不仅劫色,还劫财甚至害命。一般说来,这种杀父奸女、杀夫奸妻的模式,可以追溯到古代野蛮民族在入侵中国时的暴行,在杀戮了男性被征服者以后,便占据他们的妻女作为战利品。二、而对被害的女性来说,她们要承受的不仅是身体的被占有,更有永远无法消除的精神创伤。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广西的整个“处遗”工作中,因为中共不想向世人多暴露广西文革惨绝人寰的丑闻和罪行,对施害者的审判和处理基本上是“宽大无边”的。在数万名和杀人有关的罪犯里,只正式枪决了十人。但就是在这仅有的十名死刑犯里,有三名是因强奸杀人罪被起诉的。他们是:一、李超文,原广西容县六美乡(大队)民兵营长;二、徐善富,贵县大岑公社柳江大队民兵营长;三、王德堂,原广西凌云县武装政委,现役军人,后任凌云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对李超文和徐善富来讲,共同点是在陷害和批斗所谓的“阶级敌人”时,强奸被害者的遗属数十人。而为了防止“阶级敌人”告发,他们都还进一步策划杀人灭口甚至灭门绝户。有时,甚至直接走向女性受害者,以“放水”(交给群众暴力批斗)为威胁,在女性受害者的极度惊恐之际达到肆意奸淫的目的。
以李超文案为例,他先是诬陷归国华侨周恒志“藏有炸药”,将其打成重伤。又在持枪押周恒志回家时,以搜查为名,强奸了年仅十六岁周的妹妹周惠炎。为了防止周恒志和家人告发,他又策划杀害了周和其父亲周德两人。接着,周恒志的母亲也被迫自杀,其妻也被迫至神经失常。这样李超文就达到了霸占周惠炎的目的。与上述两案相比,王德堂案则更具有在权力斗争胜利后占有失败者的妻女的色彩。
在所谓的“一月夺权”中,王德堂以武装部政委的名义动用军队和武装民兵夺了原县委书记赵永禧的权。但因为赵其实刚到凌云县才工作了一年,又为烈士之后,民间要结合他取代王德堂的呼声极高。这样,赵永禧和支持他的干部群众便成了王德堂的头号政敌。为了保持自己的夺权成果,王非但策划谋杀了赵永禧,还残酷迫害那些反对他的干部群众。在战胜政敌的过程中,如他的死刑判决书所述,他“利用职权,乘人之危,采取威胁等手段,先后多次强奸被害家属及受批斗的女学生,其中被杀害者之妻四人,被批斗者之妻二人,凌中女生二人(“四・二二”派),病人家属一人,还调戏猥亵妇女五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死刑犯在犯罪的当时都是国家机器的代表,虽然他们并不是得到上级的指令实施的性暴力,但性暴力是有组织的大屠杀的伴生物,而他们的身份又实实在在地展示了国家机器施暴的无法分割的责任。
一般说来,在农村的大屠杀结束后,四类分子或“阶级敌人”的妻女常常被强行分配给凶手们为妻,这更给受害的女性带来了长期的精神创伤和无穷尽的灵魂折磨。她们常常轻则外逃重新嫁人,重则精神失常或自杀身亡。如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金秀县金秀区长二公社党支书、“文革”主任莫志光,为了达到奸淫和霸占青年妇女莫秀云的目的,召开群众对敌斗争大会,当场打死陶明荣(莫秀云丈夫),又逼死了莫的父亲,还活埋了莫的母亲莫女娇。然后,莫志光又以莫秀云的孩子为威胁,如愿以偿地奸污了莫。最后,莫秀云为了不甘长期当莫志光的性奴,只好离乡背井,逃落他乡。
再如,在天等县一九六八年三月的“祥元大屠杀”后,杀人凶手黄正建等人把被他们害死的农会冲女儿先进行轮奸,后强迫她给凶手农朝丰为妻,还将被他们害死了的农良权、农良宁两人的妻子分别嫁给凶手黄正建、蒙加丰为妻。但不久这些女性无法忍受和杀父杀夫的凶手一起生活而出逃改嫁了。
因受辱而自杀的女性也不在少数。如扶绥县城厢公社在一九六八年八月初挖掘所谓的“反共救国团”中,把妇女梁美霞诬为“反团”成员,斗打她之后又奸污了她。梁美霞性格刚烈,于八月二十日含恨投河自杀。几乎是同时,扶绥县山墟区“革委会”在宣布破获所谓“反共救国团”时,杀害了被冤枉的邓太梅和邓安德,凶手们又“结伙轮奸死者邓安德之女邓美兰(十六岁)、邓太梅的儿媳何连(三十二岁)以及本村被管制的邓太良之女邓娥嫦(十七岁)等三人,少女邓美兰不堪羞辱欲上吊自尽,幸亏绳索拉断而不死。”
时光的流逝并没有冲淡这些精神上的创伤,以致在文革结束后还造成了作孽深重的多重悲剧。上思县思阳公社一个妇女,丈夫被杀后,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凶手占有为妻,还为其生下两个孩子。至一九八三年全面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时,她终于得知现夫是杀害前夫的凶手,悔恨交加,不想为仇人留下后代而将两个无辜孩子砍死,自己也疯了。
对于不愿意嫁给凶手的女性,施害者一方面逼迫她们改嫁出门,以便没收她们家的全部财产;另一方面,还向她们征收匪夷所思的“改嫁费”,以榨取最后的“剩余价值”。一九六八年五至六月,浦北县北通公社旱田大队的大队“文革”主任黎亦堂在指挥民兵杀光了当地的地富分子以后,便规定凡被杀害了的地富分子的老婆要改嫁、女儿要结婚的,必须经过他批准,并到大队民兵队交所谓“证明”款后,才准办理结婚手续。据有账可查,该大队有六名妇女出嫁,被大队民兵队、生产队勒索所谓“证明”费共八百九十四元——这在当时的中国农村是相当的一笔巨款!但这还远不是全部,档案记载:“除此之外,该大队民兵队还抄没地富家庭的现省一千三百五十八点四○元,没收地富物资折款一百六十五点六○元,没收外地在该大队搞副业人员的物资折款八百五十三点三○元。据统计,黎亦堂等在杀人前后,指挥民兵抄没、勒索地富物资折款和现金共三千二百七十一点三○元,这大批钱物均被这伙杀人凶手分赃吃光。”
施害的前设性和预谋性
如果我们对那些案例稍作挖掘,便不难发现它们常常带有一定的前设性和预谋性。施害者或在大屠杀发生以前就对被害的性对象有着非常强烈的性幻想或占有欲,或因性关系和被害者及其家人有过嫌隙和冲突。而大屠杀则给了他们不可多得的宣泄和报复的机会。
例如,合浦县白沙公社发生残忍的杀人事件。指挥杀人者之一的宏德大队治保主任沈春先一直对地主朱有莲漂亮的大媳妇垂涎欲滴,扬言:“我们贫下中农老婆都没有一个,地主仔竟娶到这么靓的老婆”。于是他在大屠杀中指派民兵把朱有莲的大儿子抓去大队部后院,以其“调皮捣蛋”为罪名,用木棍把他活活打死。尔后又传其媳妇到大队进行调戏骚扰,要她嫁给他。因朱有莲的媳妇不答应,他又连续杀了她丈夫的四个兄弟,灭了他们家的门。为此,朱有莲的媳妇赶紧逃回她马山县的原籍。沈还不放过,跨县去威胁朱的媳妇。为了摆脱色狼的纠缠,朱的媳妇只得远嫁草江大队一位看水磨的老人。尽管命运如此多蹇,朱的媳妇总算逃过鬼门关,有的妇女则因此而被灭口残杀。
例如,天等县都康区多信乡民兵黄全瑶曾于一九六二年向黄全秀求婚被拒绝,一九六八年三月,黄又窜入黄全秀卧房实施强奸,被黄全秀反抗未遂。此后,黄全瑶存心报复,于一九六八年四月二日与民兵营长黄全通合谋将已怀孕八个多月的黄全秀推下事先已挖好的土坑里去活埋,“使黄全秀在坑下挣扎惨叫一个多钟头才死去”。
施暴者的性虐狂和性变态
机密档案揭示了相当数量未成年幼女和少女被强奸或轮奸案件,如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日晚,武宣县禄新区大榕乡党支部书记石朝宝指挥凶手覃锦必在批斗会上乱棍打死了农民王德欢后,覃锦必、覃世松等四十五人到王德欢家,轮奸了正处豆蔻年华的女儿王凡珍。
在天等县“巴览屯杀害红军遗属及奸污孙女事件”中,被凶手轮奸的老红军赵维奇烈士的孙女赵笑浪仅十二岁!另一个少女,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公社东阳大队孤女李兆仙被凶手强奸也只有十三岁。因为她们尚未成年,这些少女的命运更为悲惨。浦北县北通公社的凶手们在杀害了刘政坚父子后,九人对年仅十七岁的少女刘秀兰轮奸了十九次,事后又勒死刘秀兰灭口,还剖腹取肝,割去她的乳房和阴部食用。
即便是未直接受害的少女,也有的因过度惊吓而发疯,有的甚至被迫走上性犯罪的道路。一九六八年七月三十日,宾阳县甘棠公社公社“抓促”领导小组成员姚尚强带领民兵干部关有志等杀害了王宗博、王宗升兄弟。八月三日晚,姚尚强借抄家为名,对王宗博妻颜秀清进行威胁并强奸。两晚后,关有志又闯入屋内,企图强奸颜秀清,后因颜哭喊强奸未得逞。极度的恐惧逼得颜秀清带着小女儿王丽竹改嫁到邓村大队。但因为未成年的王丽竹受到极大惊吓,结果神经失常了。
其次,机密档案还揭示了相当多的孕妇或被奸污,或被蓄意拷打杀害,以致造成一尸两命的悲剧。一九六八年七月十八日晚,玉洪公社合祥大队革委主任牙永庭召开的杀人现场会议,农民班龙显因参加“四・二二”被挖坑活埋。“班龙显死后,其妻韦氏平已怀孕三个月,但牙永庭色狼成性,于同年九月间两次闯入韦氏平房间强行奸污。”贺县信都公社信联大队在“刮台风”时,决定召开群众大会批斗罗亚银夫妇。因罗的丈夫在水利工地被管制劳动未回来,当天只好批斗罗亚银一人,并要其女陈冬兰陪斗。在群众批斗会上罗亚银被乱棍活活打死,跪在尸体旁边的已经怀孕八个月的陈冬兰被凶手打死后,见陈冬兰腹部在动,又向其腹部猛打,使陈冬兰一人二命被活活打死。
最后,机密档案还记录了:施害者们即便无法奸淫,也不放过受害的女性。他们在刑讯中有意着力于故意伤残女性的乳房和阴户,直接导致被害者惨死。而被害女性死后,尸体更遭性暴力和侮辱。如一九六八年秋,南丹县车河公社龙藏大队在制造骇人听闻的“反共救国团”的假案时,大队革委副主任、大队斗批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容盛强亲自拷打十五岁少女容秀梅:“把她的衣裤脱光,用灯去照和用火去烧她的大腿和阴部,容秀梅喊爹叫娘,呼天唤地,那凄惨的叫声,那悲痛的哭声,使大地抽泣,使高山落泪。但人面兽心的容盛强还厚颜无耻地威胁容秀梅:‘你给我搞,保险你没问题;你若不同意,就叫你死!’”
另一个案例是一九六八年三月五日,合浦县石康公社在许平志(公社代理书记)、莫家俊(公社武装部长)等人的策划和主谋下,召开了全社万人批斗大会,屠杀四类分子。其中圩镇大队陈国莲,丈夫劳改后,她携养一子一女,被诬作风不正,大队“文革”组织一千多妇女开展批斗,迫其承认乱搞男女关系,她衣服被剥光,被凶手用棍捅其阴部致死。无独有偶,马山县被称为“一场惊心动魄的杀人案件——加方公社‘三・二’事件”中,兰普吉(加方公社营业所副主任)只因是“四・二二”负责人被武装民兵打得死去活来,他太太兰卢美金见此情况就跑来向民兵求情,不料非但被凶手打,还被人用一条尖木棍捅进她的阴部去,致使她流血而死。
以性暴力辱尸的案例也不胜枚举,如灵山县陆屋公社广江小学女教师黄少萍,年方二十三岁,因出身地主,被杀死后,凶手把她的衣服剥光,并用木茹棍捅入阴道,陈尸路边。再如,一九六八年九月下旬的一天,上思县思阳公社主任陆巨吉布置残杀南宁展览馆押送回来的“四・二二”的本地俘虏。从南宁押送回来的女青年陆玉江和四个男社员活活打死。陆玉江死后被裸体陈尸路旁,并把竹木插入阴部示众。钦州县城武斗,少数派的广播员陆洁珍被抓获刺死后,因为她长得漂亮,凶手就还把她的裤子扯掉,把大号电光鞭炮塞入阴道,点燃爆炸,惨况难以言状。被害者死得惨,死后更惨。
性暴力的“谱系说”
阅读这些兽性毕露、令人毛骨悚然的案例时,恐怕读者会问:施害者们还是人吗?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回答这些和战争大屠杀有关的性暴力问题,西方学者有过一些的分析,其中比较有启迪的是性暴力的“谱系说”。这一学说认为:性暴力其实是和平和战争时期的一个普遍的暴力谱系或一个特别的性暴力谱系的一部分,或者一种更扩大的延续。这一理论还认为:如果这些性暴力在某些国家里重复发生,那么常常愈演愈烈。
作这一如是观,我们便不难想到在中共建国以来(包括建国前在所谓的“解放区”内),中国农村大规模地对“四类分子”及其家庭施暴,尤其是大规模地性占有和性侵犯他们的妻女的“普遍的暴力谱系”。广西文革大屠杀中的性暴力并不是第一次,最早的“特别的性暴力谱系”原型可以追溯到所谓的暴力土改中。晚近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智效民研究中共早期晋绥土改的著作,就揭露了中共早期土改中“分房、分地、分老婆”的固有模式,重庆独立学者谭松在他对四川东部暴力土改的调查中,更向我们描述了广西文革中似曾相识的性暴力的场面。
由此可见,从土改开始,四类分子的妻女便和他们的土地一起,作为一种被合法剥夺的“财产”分配给所谓的农村革命阶级——“贫下中农”。从土改到文革的十多年里,地富及“四类分子”早已沦为政治贱民。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贫下中农们”和他们一起在所谓的合作化运动里被中共剥夺了土地,断绝了在这方面的分配欲望。
但是,四类分子们辛勤劳动,还是有一些可怜的鸡鸭余粮的积蓄的,尤其是他们的儿子或娶上了漂亮的媳妇,他们的女儿或出落成豆蔻年华的少女,这便激发了那些“土改积极分子民兵”压抑在心底的最龌龊的性欲望:既然第一次暴力——土改时分配地富的妻女是合法的,为什么文革中不来第二次再分配呢?在回答“他们还是人吗?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时,这一“性暴力谱系”理论着重考察了和平和冲突时期的关联。
它指出:施害者之所以能在大屠杀中犯下这些常人难以理解的兽行,还和和平时期被害者被统治者的意识形态长期非人化有关。当敌人被描绘成“罪有应得”时,暴力的责任就“被转移给了敌人”。而对他们的任何暴力都在道德上被合法化了。这种“责任的转移”所产生的强大的“道德疏离”,会使暴力行使方式增多,暴力的目标拓宽,性暴力常常应运而生。对中国大陆数千万四类分子来说,文革前的十七年他们被非人化、公开被称为“应当消灭的阶级”的宣传和政策难道还不多不够吗?因而文革中出现如此规模的大屠杀和性暴力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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