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若得当,小小药丸也能发挥莫大功效;但若保存失当,将导致药物变质。(图片来源:Adobe stock)
一颗小药丸,从实验室、制药工厂诞生,一旦进入人们日常生活中,就从严谨的环境控制中,进入各种变数里;为求方便,大多数人习惯以各种将就、随意、顺便的心态来保存药剂,这也成为药品保存的主要杀手。
药品保存,最应掌握干燥、避光与低温三大原则。由于药品是一种化学物质,越是高温、高湿的环境,越使药物的化学反应增快,同时,大幅提高霉菌滋生的机会,而使药品变质;一旦药品受潮变质,就可能出现崩散、发霉、变色、液化等潮解现象,药品就不能再继续使用了。
棉花与干燥剂,只为封闭空间而存在
为将锭剂的各种成分黏合,使之成形,除了有效药品成分本身,还必须加入各种赋形剂;当湿气进入药品后,可能会使药物与赋形剂逐渐分离,无法稳定黏合,因此,降低湿气的暴露,可以使药物的有效成分与剂型,皆持续保持稳定状态,干燥剂的存在,就是为了减少湿气暴露。不难发现,一般家用的干燥剂或除湿剂,很快就会达到吸水饱和,无法久置的状态;最适合摆放干燥剂的环境,必须是密闭的空间,才能使水分进出机会减少,彻底发挥干燥效能。
因此,药瓶一旦解除密封,水气陆续涌入,干燥剂大口吸饱水分后,无法负荷时,就会再度将水气释放出来,这时,为干燥而生的干燥剂,却成了制“水”恶源,让密闭药瓶中,充满了水分。因此,民众必须谨记,药瓶开封之时,就是干燥剂功成身退之日,必须立刻丢弃,以免未蒙其利,反遭其害。
而药瓶中的棉花则是为了缓冲,以防止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碰撞,药品开瓶后就没有运送碰撞的考量,虽然棉花也可以稍微吸水防潮,但也很快就吸饱了。同样的,药瓶开封后,棉花就应立刻丢弃,以免发挥不了干燥功能,却又阻止了瓶身内空气与水气的流通。
“开封后,如果干燥剂和棉花还待在里面,不但会使湿气增加,水分无法流通、无法离开,结果更惨。”因此美国药典(USP)才会建议,药品开启后,随瓶所附之干燥剂与棉花,必须立刻丢弃。
为避免受潮,有的民众会将药品与家用型干燥剂放置一处,但因干燥剂吸水速度十分迅速,且使用者无法随时得知,何时水分已届饱满,仍无法确保药品始终维持干燥;也有人选择将药品放入干燥箱、干燥柜内保存,姜绍青提醒,应特别注意该箱所运用的干燥原理究竟为何,如为加热排湿原理,也可能会因温度过高,而影响了药品品质。
保存药物,时间与环境是最大敌人
保存药品,除了正确使用干燥剂,药品的保存期限也是关键。打开瓶盖后,将干燥剂、棉花丢弃,将药品持续留在原瓶内,若做好、做满以上两个动作,原则上,就可使用至瓶身所示的期限了;一旦药品离开原瓶,重新分装配置于药盒、塑胶袋等中,就完全不适用于此原则了。
所谓“原有的设定状态”,是指药品出厂前会经过严谨的稳定性实验,而瓶身上的保存期限,就是表示在原有设定状态下,该药品可以摆放的期限;因此,药物不能离开原有设定环境,也就是不能离开原瓶,并且应在适当的温、湿度下妥善保存,才可一直使用到瓶身所示的期限。
按照药品说明书所述,该放室温的就得放室温,该放冰箱的必须放冰箱,才能符合原有设定,许多人为方便取用,将药物放在浴室,高温、高湿的环境中,或高温的热水瓶旁,或高温、高光照的车厢内,那么,即使药物未离开原瓶,却早已不符储放药品的设定环境,保存期限当然必须打折。
同样的,该放室温的,就不要放入冰箱保存。药品从冰箱取出后,瓶身的低温会将空气中水分凝结为水滴,使药品因触及水分而受潮。
什么药品适合放入冰箱保存呢?“有些眼用药水为无菌的药品,必须在低温中保存,以避免细菌滋生;但眼药水开封后,即使放入冰箱,一个月内仍须丢弃,以免较长的时间后滋生细菌机会大大增加。”而其他口服的液剂、水剂,如咳嗽药水,则因没有无菌保存的考量,通常不需要放入冰箱保存。
有些药物必须遵照说明书的特殊指示保存,就不应自行改变保存方式;除此而外,为民众生活上使用方便,一般药物,若非得离开原瓶、重新分装不可,只要保存上维持干燥、室温的环境,若产品本身没有特殊要求,大约可从离开原瓶时间,到瓶身上使用期限的1/4内来计算,或6个月内,两者取一较短时间之内,就得使用完毕。
因居家环境的温湿度,没有严格管控,离开原瓶于适当温湿度的药品,应尽快服用。而分装出来的药品,如果随身携带外出,因携带进入的场所、空间,温度差异变数过大,最好于当天或一周内使用完毕,余剩则应丢弃,切勿再倒回原瓶中。
大多数的药品易受光线、湿气、温度的影响而变质,所以保存药品最重要的原则就是避光、避湿、避热。液体制剂药品除非有特别指示,否则不宜冷冻或冷藏,即使指示需要冷藏,宜存放于摄氏2~8度。散装药品应连同药袋置于密盖、不透明的容器内。不要把不同的药品放在同一个药丸容器,且外用药的存放,最好与口服用药分开保存。
保存,是现代人有限空间中的最大难题,药物保存若得当,小小也能发挥莫大功效;但若保存失当,药物变质了,又不愿来个“断舍离”,勉强吞入肚内,不但无法“药到病除”,还可能“药到命除”呢!实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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