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昨日全票通过一地两检草案说明,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中)更称人大的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有最终决定权”。(图片来源:Wikipedia)
【williamhill官网 2017年12月28日讯】(williamhill官网 记者钟灵综合报导)人大常委会昨日以全票158票,通过具违宪争议的香港高铁西九龙站一地两检草案说明。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更称人大的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有最终决定权”,并坚称一地两检及在香港地区内引入内地法律没有问题。港府则附和人大,指欢迎人大为一地两检“提供坚实法律基础”。有法律学者痛批有关决定全面破坏《基本法》,其破坏程度比释法更甚。
任意演绎《基本法》 港府:欢迎人大决定
《苹果日报》报导,人大昨日以全票通过一地两检草案说明后,李飞与港澳办副主任黄柳权、中铁客运部副主任黄欣现身记者会。李开首即表明人大常委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及最高法律效力”,并形容为“一言九鼎”,其后李又称1990年《基本法》也是在人大决定通过符合中国宪法,指人大决定“是不容置疑”。
据悉,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提交的人大决定说明文件中,列明推行一地两检的权力来源于《基本法》第2、7、22、154、118及119条,分别为“香港享有高度自治”、“香港有权管理境内土地”、“香港有权实行独立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以及“香港有权制订推动行业发展的政策”;至于为何有关决定不违反《基本法》18条,即“内地法律除列明于《基本法》附件三之中的条文,否则不在香港境内实施”,李飞则称“不能狭义或从普通法角度理解18条”,并明言该条法律特点是“从立法权的角度为中央保留了一部份对特区的立法权”。
特首林郑月娥及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其后亦召开记者会,表明港府欢迎人大决定之余,又强调一地两检“不会损害港人权利”。
法律学者:比释法更坏 变相人大治港
一地两检关注组召集人、大律师陈淑庄批评,这次通过一地两检的安排“彻底毁灭香港的高度自治”,透过单单一次表决推翻《基本法》18条所列明的“内地法律除列明于《基本法》附件三之中的条文,否则不在香港境内实施”,直斥人大令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权力全部覆灭,沦为“人大治港、零度自治”。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表示,有关决定是对《基本法》的“根本性破坏”,认为人大决定反映人大已经不再依据《基本法》条文、而是以自身的所谓最高权力作决定。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今早亦在电台节目中批评人大对一地两检的解释,指人大以所谓“一言九鼎”式的思维通过一地两检,必然损害香港的司法管辖权。陈形容,通过一地两检“完全是人大的行政决定”,当中亦涉及了对《基本法》18条的演绎,认为人大任意解释《基本法》,完全没有理会白纸黑字写明的法律条文。
大律师沈士文形容,这次人大决定“创造出除释法之外的另一种改变《基本法》的方法”,而这次是“比释法更坏的做法”。
一地两检决定的3大反常之处
港媒日前综合国务院提出的草案说明及消息分析后,指出“一地两检”表决的3大反常之处。第一是行政方面,按照《基本法》及有关法律,港府行政机关应该先自行提出方案的法律基础,并向市民解释,过程应该包含公听会及公众咨询,在将无约束力议案提交立法会前,法律基础应该明确及有力。不过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曾提出的引用《基本法》18及20条,均被质疑并非符合法理基础。其后港府却将订立法律基础的权力过渡予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对法律基础作决定及说明,变相释法,使《基本法》的常规性受到严重损害。
第二是立法方面,由于该说明已经提交人大作出决定,因此在稍后的本地立法时,立法会不能作出与该说明相违背的决定,不过正常的做法应该为先由香港立法会议员从最佳效益角度出发进行审议,在有人大说明的情况下,立法会的立法权变相被干预。
第三是司法方面,“一地两检”被安排在国内签署而非香港,则香港的司法机构无权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最重要的核心文件“一地两检草案说明”也是在国内签署,并且由人大决定内容,变相释法,港人无权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此外,据悉人大这次决定引用的118及119条,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进步并开发新兴产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公用事业、服务性行业、渔农业等各行业的发展,并注意环境保护。”内容均与司法、立法权无关,而是建立于理型、“振兴香港产业”的抽象概念,其法律基础相当不稳且无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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