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状告奥巴马(williamhill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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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hill官网 2014年10月02日讯】尽管三一重工状告美国总统奥巴马胜诉的案件已经过去了近两个多月,但是从这件跌宕起伏的官司本身,就可以看出中国与美国之间巨大的制度差距了。现在,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一被中国大陆媒体称之为“具有历史意义的历史性判决”的案子的基本情况:
2012年2月,中国三一重工集团的美国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 Corp.)公司从希腊开发商手里收购了俄勒冈州四家风电场项目公司。这些公司的项目地点在威比岛美国海军航空站之外,但与美国军用飞机所使用的一个空中禁区和轰炸区域相重合。2012年6月,在交易完成之后,罗尔斯公司才意识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将对其收购行为启动审查,于是向后者提出了申报。
根据美国《1950国防生产法》第721节的规定(经《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修订,第721节又称为“埃克森-佛洛里奥”修正案),虽然罗尔斯公司为美国公司,但是该公司为两名三一集团的中国籍高层管理人员所控制,因此,CFIUS对该交易进行了审查,并确定罗尔斯公司收购项目公司的行为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为此签发了临时减轻损害措施令,限制罗尔斯公司进入并阻止其在项目公司的风电场地点施工。
这一结果在CFIUS提交给美国总统奥巴马之后没有改变。奥巴马随后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建议签发总统令,永久禁止该收购交易,要求罗尔斯公司必须在90日内完成对项目公司的剥离。
2012年9月12日,罗尔斯公司在三一集团的支持下作出了史无前例的回应,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对CFIUS的最终决定和美国总统签发的永久禁止令提出异议,主张这些决定和永久禁止令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出推翻地区法院判决的决定。联邦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奥巴马总统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罗尔斯公司收购4家风电场项目公司的做法属于在没有法律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剥夺罗尔斯公司受宪法所保护的财产利益;在没有首先告知将对罗尔斯公司采取正式行动、向罗尔斯公司提供总统所依赖的非保密证据以及为罗尔斯公司提供反驳这些证据的机会的情况下,美国政府不能剥夺罗尔斯公司的既得财产利益;本案中,以签发总统令收场的CFIUS审查程序并没有给予当事人提供任何程序保障。最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三一集团在美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起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政府获胜。
以上是整个案件的简单介绍。接下来我们对这个案子简单的分析一下,看看到底谁才是该案真正的大赢家,同时也看看可以从中得到些什么样的反思和启示。
三一重工诉奥巴马这个“案件”是赢了,但从商业角度来说,三一目前为止还是输了(损失还没有完全挽回,目前的程序正义胜诉奥巴马也只是让项目有了腾挪余地,减少损失)。问题在于:罗尔斯收购这个风电项目之前,三一是否做过法律评估?为什么没能避免这样的法律风险?因为在美国,有关外国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必须申报是很明确的,三一应该也是很清楚的,为何没在收购前向CFIUS申报呢?
三一方面及其律师强调这个“案件”胜了,却不说是不是三一胜了、三一投资这个项目胜了。但归根结底,三一打官司也是迫不得已,因为总不是为了打官司、胜诉奥巴马这个“世界上最有权势国家中最有权势的人”才去美国投资的吧。胜诉了美国总统,但却投资失败,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算是“胜利”吗?是该庆祝呢还是该反思呢?
其次,三一重工方面说收购手续没问题,美国CFIUS安全审查要求没规定申报时间,所以他们可以以后再申报--这简直有点荒谬了-- CFIUS的审查即使没有规定申报时间,但既然“必须”申报,总得在收购之前吧?并且一般收购协议中,都应有“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协议才正式生效”之类条款。
三一在做收购方案时,难道没有进行法律评估?如果没做,是三一的常识性错误;如果做了,结论是可以不必向CFIUS申报(他们是用此前在美国成立的罗尔斯公司操作的,不是从国内直接去美国投资,似乎可以规避“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如果存有这种侥幸心理,那更加错误--但在中国国内的公司似乎习惯了这种做法。另外,美国的外国投资绝大多数不用申报,即使极少数需要申报的也是自主申报,不象中国大陆是所有的外资项目都必须审批,不批根本就进不来,这种管理差异可能也导致了中国公司的误判。三一这个项目就是在完成了收购、施工后再转让给一家中国公司时才引起了CFIUS的注意并发出了禁止令),或者评估结论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风险,那其实就是律师失职。
所以,在后来的诉讼中,CFIUS也说“未经正当程序而获得的资产不受法律保护”,虽然法官没有采纳这一看法,但起码可以看出收购中的漏洞。--顺便说一句,难道美国人连“非法”财产也这么下大力气保护吗?何况还是外国人的。何况还是不那么待见、甚至有些微妙的中国人的!如果是这样,这个国家该有多么可怕?三一这一胜诉,全世界的投资还不争相涌向这样的国家吗?这似乎也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为何中国的官员富豪都愿意往美国跑。很多人平时“大义凛然”,而关键时刻的判断却一点都不含糊,超级现实!可叹的是那些真假五毛,完全被当成了猴耍而不自知。
另外一个小细节,三一说风电项目手续完备--罗尔斯收购这个项目,同时也获得了希腊公司此前办理的相关批准手续,包括军方的批准文件。太天真了!希腊公司获得了有关批准文件,不见得中国公司就能获得啊,能直接拿过来用吗?希腊是美国的盟国,中国呢?国内的公司给人的感觉一向是“很政治”的,可到了这种时候怎么会这么“幼稚”呢?
三一胜诉奥巴马,从这个角度看,应有两个启示:一是中国的企业该向三一学习,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即使只是程序正义胜诉也减少了损失,或者接受三一的教训(收购前法律评估及操作过程明显失误),在海外投资时要高度关注法律而不是搞关系、钻空子;二是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政府规制应向美国学习,更好、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同时还能更好地保护企业投资权益--包括外国企业的投资权益。
国内舆论都在“欢呼”三一胜诉奥巴马,但没有意识到真正胜利的却是美国!美国总统奥巴马输了这个官司,但却给美国司法制度做了个大广告,以后中国的资金(且不说其他国家的)更会义无反顾地抢滩美国了--如今美国对华投资存量400亿美元左右、中国对美投资存量近200亿美元,但近年来已经反转,年度来说中国对美投资(一年可达70多亿美元)已经大大超过美国对华投资(一年只有30亿美元左右)--因为经此一役,中国企业更加认清了美国总统是个“纸老虎”,自己的投资由美国的法律“保驾护航”会更加保险了,结果更应该是增加投资而不是减少投资了。目前,美国40多个州在中国设有招商办事处、美国总统也新设了“选择美国”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但实实在在的说,力度都不如这次败诉大!
三一胜诉奥巴马,对于美国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来说,确实是个突破,以后这种宽泛、模糊、黑箱操作的做法必须公开、透明,总统令的决策程序和依据非保密的也必须公开,而这不恰恰是在修补、完善美国的相关制度吗?让私有产权包括外国人的产权都得到更好地保护,也让政府决策更规范、更透明!
想一想,这样的国家实在可怕,一个外国公司对其总统的胜诉,不但没让他们觉得丢脸、耻辱,反而变成了他们制度建设的推动力量!
美国梦?其实这才是现时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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