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4年04月07日讯】丧尽天良的渎法者,我佩服你们高明的欺诈手段;我认清了你们巧取豪夺的土匪本性;我祝你们早日得到苍天的严惩!
我叫唐秀云71岁.23年前,我家居住在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县青城子镇头道街五组286号。
1991年10月25日凌晨2点半,我家被罪犯恶意炸毁。当时现场让人惊心动魄。前后门窗全部毁坏、后墙整体坍塌、屋内土炕坍塌、电视、家具等日用品全部毁于一旦。二十四户邻居的门窗上的玻璃全被毁坏。当天我因处理企业被霸占一事不在家,幸免此劫。我丈夫史文福、小女儿二人,被炸的全身是血,昏迷24小时。经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现今我丈夫史文福、小女儿二人都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我家被罪犯恶意炸毁一事,我先后多次到丹东有关部门报案。当时,他们表面都非常重视,指令凤城刑警队尽快破案。凤城刑警队蓝队长仅去了一次,做了勘探、拍照。事后不了了之。我到辽宁省、北京,无数次举报。23年了,无任何结果。
我认为:这起恶性的爆炸事件和卢玉芹、王淑彦等人,欲霸占我筹建的“鞍青汽水厂”有直接关系。
1991年6月1日,我作为“鞍青汽水厂”的负责人,与卢玉芹、王淑彦、尤泽君、朱如凤等四人签订了合伙经营“鞍青汽水厂”合同。我个人投资20万,他们四人分别投资一万,共计四万。我自己可分得利润60%,他们四人分得利润40%。分工明确、利益明确。合同最后一条明确说明:合伙经营“鞍青汽水厂”三年,中途不予退股。合同签订后,我与卢玉芹、王淑彦、尤泽君、朱如凤等四人经营“鞍青汽水厂”仅二十余天,卢玉芹、王淑彦、二人便串通丹东市凤城法院,欲霸占我筹建的“鞍青汽水厂”。恶意将我起诉。1991年6月28日,我到凤城法院开庭。民事厅长林显坤当庭将我们的股份经营“鞍青汽水厂”合同撕毁。我当场质问民事厅长林显坤这种严重违法行为。林显坤羞恼成怒辱骂我是“诈骗犯”。在场的于洪涛(卢玉芹的前夫),凶残的本性马上暴漏出来。他疯狂的拿起凳子向我砸来,我被打倒在地。于洪涛打我的同时,非常野蛮喊叫:“凤城是我的地盘。一个外地女人,想在我们这里当领导没门。打也把你打出去。实在不行,我用一车炸药把你家炸平。”林显坤公开叫嚣:“打死三、四个也不怕。”我在“鞍青汽水厂”工人的保护下,离开了法庭。在我出门的时候,林显坤恶毒的喊叫:“唐秀云诈骗犯,我让派出所抓你。”果然,当天晚上派出所,出动大批警力到处抓捕我。野蛮的警察,为了大造声势竟不顾警规,在我家院里鸣枪。吓得我80多岁的婆婆当场昏迷。
我对林显坤这种野蛮的违法行为恨之入骨。到丹东市、辽宁省状告林显坤。在我状告林显坤的同时,于洪涛(卢玉芹的前夫)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到“鞍青汽水厂”打砸抢。同时我家的房子被罪犯恶意炸毁。紧接着我筹建“鞍青汽水厂”被青城子铅矿劳动服务公司霸占。
1992年7月29日,凤城法院做出:法凤(92)民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此《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判我败诉。我当时表示上诉。凤城法院院长于春良明确说此《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院长于春良表示让我告青城子铅矿劳动服务公司。帮我把“鞍青汽水厂”要回来,再和大家一起合作下去就算了。并做了批示缓缴立案费。我按照院长于春良的安排,请律师写好诉状,交到凤城法院。凤城法院却出尔反尔以各种借口不予立案。凤城法院在我一再合法要求立案的情况下,又故意刁难我。让我交五千元立案费。
1993年6月30日,我如数向凤城法院交了五千元立案费。凤城法院以权代法,与1993年11月16日做出:凤城人民法院(1993)民初字808号《民事裁定书》。此《民事裁定书》彻底暴露了凤城法院的卑鄙欺诈行为。裁定:“驳回原告唐秀云的起诉。”我被迫继续上访、上诉。
2006年12月18日,凤城法院马国卿、关喜羊、周琪济三人,给我退回4950元立案费。这明显确认了凤城法院枉法保护侵权者的卑鄙行为。
2013年辽宁省丹东市政府信访办,到京对我和丈夫史文福,采取软硬兼施的欺骗手段,将我们骗回的丹东。丹东市凤城法院史厅长,于2013年9月17日,给了我两份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计:2010年12月10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丹中信终字第44、(2010)丹中信终字第45号。我看了这两份《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气的欲哭无泪。这两份《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明目张胆的违背事实,继续说谎造假。更荒唐的是: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是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9日,做出的(2010)辽信终字第99号、(2010)辽信终字第100号两份《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既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就有了结论,为什么到2013年9月17日才给我?这充分说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是违法的、见不得人的!
凤城法院做出:法凤(92)民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说:“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期间,能够分工负责,共同劳动,应当参与利润分成,合伙既已终止,被告亦应返还原告股金”。试问:我的股金由谁返还?“鞍青汽水厂”到底被谁抢占了?“合伙既已终止”一说,更是天大的谎言。1991年6月1日,我与卢玉芹、王淑彦、尤泽君、朱如凤等四人签订了合伙经营“鞍青汽水厂”合同。明确说明:合伙经营“鞍青汽水厂”三年,中途不予退股。民事厅长林显坤当庭将股份经营“鞍青汽水厂”合同撕毁。充分说明:卢玉芹、王淑彦等人买通丹东市凤城法院,有预谋的霸占“鞍青汽水厂”。
而我多年上访、上诉,丹东市法院、辽宁省高院却一直推诿,最终做出的《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却说:“凤城法院(1992)民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无不当。”这公开违法,不顾事实的《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让我怎能接受?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辽宁省高院、丹东市法院、凤城法院的渎法造假的水平并不高明,不攻自破。既然“凤城法院(1992)民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无不当。”为什么当初凤城法院院长于春良明,让我起诉青城子铅矿劳动服务公司?法院一边把“鞍青汽水厂”查封,串通青城子铅矿劳动服务公司,把“鞍青汽水厂”交给他们内部人生产;一边让我起诉青城子铅矿劳动服务公司,同时,跟我要高格的起诉费,拖延时间,最终做出(1993)民初字808号裁定:“驳回原告唐秀云的起诉。”多么明显的欺诈行为!而辽宁省高院、丹东市中院在《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上,竟大言不惭的说:“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我辛辛苦苦筹建的“鞍青汽水厂”,就这让被执法者恶意侵吞了。法官的权利大无边啊!
我们老两口,已年过古稀。在上访路上,已煎熬二十多个寒暑了。被腐败贪官,拖得走投无路。因而,我们老两口决定:就是搭上我们的老命,也要到天安门广场昭告天下。绝不把遗憾带到阴间!
2014年4月5日
唐秀云电话:13240050396
史文福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