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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越权立法?转发“诽谤”信息可获刑(图)

 2013-09-10 05:0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微博和微信等网络信息传递手段大受中国消费者欢迎(AP图片/williamhill官网 配图)

【williamhill官网 2013年09月10日讯】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星期一就中国网络谣言犯罪作出量刑解释。有评论认为,“两高”规定虽有利于规范网络环境,但也存在压制公民自由表达及越权立法之嫌。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星期一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公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可被认定为诽谤情节严重。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会上表示,相关举措的目的是通过厘清发表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法律尺标。孙军工介绍说,中国近年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及以通过发布或删除网络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等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的出现,对普通大众构成了危害。

中国“两高”以刑事犯罪惩治“网络传谣”的规定当天也在中国网络和法律界人士中引起热议。北京专业受理刑事案件的莫少平律师认为,相关规定虽有益于规范网络信息传播,但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应加以正视:

“现在公安机关对在网络上所谓的造谣、诽谤的人抓了不少,这有很多实际我认为是抓错的,因为诽谤罪严格讲就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的公权力是不能介入的。但另外一方面,也要防止把法理上常识性的东西又往‘入罪化’的方向走,我觉得也是欠妥的。”

近期中国一批网络活跃人士如通过微博实名举报官员贪腐的新闻工作者刘虎、秦志晖、杨秀宇、格祺伟等先后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拘留,引起社会对当局打压网络舆论的批评。

在武汉创办《中国人权观察》刊物的秦永敏指出,中共新一届领导层施政以来,当局集中压制民间信息传播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一状态对当前中国公民争取自由表达权利的努力已实际构成了危害:

“最近这几天,很多地方都用各种标准抓了很多人,显然是为了对自由舆论加以遏制。但是另一方面,信息传媒现在不断涌现。在舆论对他们来说已经失控的情况下,包括体制内的、官方传媒上也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往往都会对他们上面出现新的打压措施,提出一些不同的、甚至相当对立的看法。因此在目前的历史条件下,通过控制传媒来愚弄国人是办不到的。”

在北京的法律专业人士莫少平律师则认为,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有关网络信息传播的量刑规范应着眼于保护公民权利,而不是替有关部门的不公正执法行为提供法律开脱。

莫律师指出,中国“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举动存在越权立法之嫌:

“中国并不是一个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解释在中国,需要检察机关和法院要遵照执行、是有法律效力的。从立法技术专业的角度讲,法院只管司法权不能管立法权。但是,往往最高法、最高检的这种司法解释,有时实际上是在做新的立法。它做了扩大的解释以后,实际上就等同于有了新的立法。所以这种(作法)从专业角度来讲,应该是非常警惕的。因为等于说是,司法机关超越了职权去行使了立法机关的一些权力,这本身也是中国司法不独立的一种体现。”

中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星期一公布的法律解释还列举了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公共秩序混乱,以及造成民族、宗教冲突”等七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官方新华社警告说,诽谤罪在中国可最高面临3年的刑期,“两高”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0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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