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
辽宁省抚顺市小不点饭店。业主赵明禹,男,71岁。身份证地址:辽宁省抚顺市粮栈街76-1号楼3单元203室,身份证号码:210402194212250952。电话:13614235691。
被申诉人:
辽宁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锦
抚顺市委政法委书记王淑雅
抚顺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吕泽元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栾德祥
申诉事项:抚顺市法院给我《信访案件确认终结书》,如下:
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
(2010)抚中信字00011号
赵明禹同志:你对与抚顺市房管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判决不服案件,经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业经抚顺市新抚区法院(2000)新行初字16号、我院(2000)抚行终字28号审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且重新复查、评议、讨论、核准程序完备。辽宁省法院信访终结案件评审委员会依据《辽宁省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确定你与抚顺市房管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件终结。
上访人如就同一事由对此案继续来信来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23日
该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是2010年10月12日省政法委朱锦副书记到抚顺中院执法巡视时(见抚顺法院网),上列四名被申诉人,公然擅自终结我胜诉的行政诉讼案,使抚顺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抚顺法院、辽宁法院、最高法院,都不接待我的上访。我被强迁一案,至今二十年没有解决。为求公平正义,无奈向您投诉。
(一)我的案件并非信访案件,而是行政诉讼案件。查遍《行政诉讼法》,没有“信访案件终结确认”规定。
(二)既然“判决并无不当”,为什么不强制执行,反而终结?
(三)当事人没参加评审,程序完备吗?符合终结规定吗?
(四)他们是共产党员,分别代表各自的党组织。宪法规定:“党的的各级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规定范围之内。”他们的做法是违法的。
(五)习近平说“要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感到公平正义。”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2010)抚中信字00011号的合法性是什么?能让人感到公平正义吗?
我的小不点饭店,是辽宁省先进个体企业。具有营业执照。饭店经营用房,28号判决认定我是被拆迁人。
1993年,抚顺市政府与五金公司于永海官商勾结,打着建设抚顺市八五期间重点工程“抚顺市生产资料批发交易市场”旗号,为于永海圈地,建设私营商海大厦,无偿划拨土地,将我店强行拆除。
我依照当时适用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管理试行办法》,请求安置七口人房屋并付给十一名从业人员停业补助、生活补助和搬迁费。这些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1)(2000)抚行终字28号判决说“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没有将赵明禹视为常住人口予以安置不妥”。
(2)(2002)辽行监字18号《司法建议》:“抚顺市房管局:我院在复查赵明禹诉你局拆迁裁决一案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建议你局妥善解决:。。。。。。赵明禹属于被安置对象,建议安置。”
(3)《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2款“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搬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按营业执照登记的从业人数,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基本工资为标准,按月发给停业补助费。”
(4)《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第19条第4款“被动迁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停业补助费,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动迁前一个季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准,按月计发。”
(5)《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第20条“建设周期(施工周期)从领取《动迁许可证》后第60天计算,超期三至六个月,加发一倍补助费;超期七个月以上,加发二倍补助费。”
(6)《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试行办法》第18条“自发放《动迁许可证》之日起至回迁进新房之日止为动迁期。在动迁期间内被动迁单位、被动迁户按有关规定享受动迁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7)2009年6月5日最高法院通知抚顺市法院“加大力度解决赵明禹问题”。并发函(已被中院销毁)。收件人王永红证实(现在辽宁省院行政庭)。
至今,二十年行政诉讼,我一户七口人住房既没有得到安置,十一名从业人员二十年的停业补助、生活补助和搬迁费总计七百四十七万元人民币也付。公平正义荡然无存。
请求:拆迁人商海大厦安置我七口人住房,付我七百四十七万元停业补助、生活补助和搬迁费。恳请有关部门责令抚顺市法院、抚顺房管局、商海大厦,真正体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
此致
敬礼
小不点饭店业主赵明禹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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