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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企反垄断不该搞“双重标准”

 2013-01-06 08:5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日前,中国相关部门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六家境外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开出3.53亿元人民币垄断制裁罚单。国家发改委指控上述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对中国大陆施行价格垄断。这是迄今中国开出的一张最大价格罚单。

反垄断利国利民,无论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言,还是对维护普通消费者权益而言,都是有着极大好处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发改委此次对外企毫不留情地开出如此巨大罚单,固然是出于重罚、以儆效尤之目的。此乃天下之好事,何其快哉!但是快完之后,我还是有些小小的疑问,想斗胆请教请教有关部门。

首先,我想问,2011年闹得轰轰烈烈的电信业反垄断案,如今结果怎样了?最后是不是又是企业“自查自纠”、不了了之了?其次,我想问,如果电信案你们没反,《反垄断法》颁布至今,你们反过哪个国企垄断?第三,这样的中国式反垄断,是不是有搞“双重标准”嫌疑?

事实上,确实有这样的嫌疑。《反垄断法》号称“经济宪法”,08年颁布至今,已经四年有余。但是相关部门的反垄断案例其实屈指可数、乏善可陈。能够举出的、罚得最重、据称也是首个重罚案的是山东药企案——时间是2011年11月,发改委指控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对其罚没超过700万元。这两家公司均属民企。除此,还真就找不出其他案例了。

中国的反垄断是由“三驾马车”来拉的。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商务部具体承担)的领导下,三个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局,职责为“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职责为“查处价格垄断”;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职责为“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这种设置导致了反垄断局不是一个统一的独立的部门,直接影响了反垄断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

回头看这些年,中国的反垄断部门要么什么都不干,要么也就反反民企、杀杀鸡儆儆猴,而那些真正的垄断国企则逍遥法外,没一家被处理,即便被调查也是雷声大雨点小最后不了了之。别说国企没有垄断行为。电信、铁路、电力、能源,哪个不是寡头垄断?百度不是国企,但百度一家独大、世人皆知,难道反垄断局不知道,都不应该查查?只敢拿外企开刀,不敢拿国企开刀;只敢拿小企开刀,不敢拿大企开刀。我想问,就会玩这种“双重标准”,算什么好汉?!

最后,说句题外话,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律上的反垄断已是如此艰难,而体制上的反垄断则更为艰辛。但是,在当前出口疲软、投资过剩、消费不足(有分析认为反之)的局限下,我认为从体制上打破国企垄断,引进民间资本和外资,从而激发整个国家的经济活力,这很可能成为2013年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引擎。但这需要极强的改革魄力。唯有改革,才能前进!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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