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措施未摆脱运动式和个人色彩

中国司法当局日前发布有关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规在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在中国最近新一届领导班子上台后掀起反腐风暴,一连串贪官落马之际,该法规的推出引发又一轮热烈讨论和关注,就这一新法的出台及对反腐治贪所能发挥的作用,中国著名维权律师唐吉田律师接受本台的采访。

法广:中国目前对行贿有什么样的法律?此次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规定?

唐吉田: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只能就法律在各个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应该严格依据法律的理念和精神来做出,不能超越权限。它只能在一些具体的、或者是在一些微观技术层面做出一些规定。对审判、或者是检察的具体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以往在中国大陆,关于受贿的法律规定相对多一些,对行贿的规定比例上不多。现实当中,有时为了案件的查处,可能对行贿人的处理要区别对待。这次,通过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并且在相应的惩罚标准上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对审判和检察中的一些具体应用,可以起到发挥明确规范的作用。

法广:网上有很多对该法规的讨论,有网民赞扬这些条款的出台,也有人提 出一万元的惩治标准有过底的问题,您对这一标准怎么看?

唐吉田:行贿也好,受贿也好,不应该简单地按数额来看,因为数额无论大小,都是侵犯国家机关公信力和对政府廉洁的破坏。比如在抢劫犯罪的惩罚当中,就不一定以抢到的钱财数额大小作为定罪的依据。而行贿和受贿对社会公信力、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非常严重,在这方面,规定一万元实际上已经上不低了,我觉得无论是行贿还是受贿,一经查实,就不应该以数额来决定惩罚与否及如何惩罚。

法广:在此时推出规定与中国新领导领导班子上台后,不断释放反腐信号、推行“阳光法案”是否有关?

唐吉田:很难这么说,或许有某种联系,但应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实践中、在审判和检察的过程中大量的现实问题需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回应。从(出台)的时间点上可能有某种契合,但是不能完全肯定之间有直接必然的联系。

法广:对中国新领导人对外释放的改革反腐信号,评论一直有两种态度,一种是认为这不过是“新皇登基后的走秀”,做做样子而已,不会真正的落实,一种则从中看到了某种决心和希望,您对此怎么看?

唐吉田:我觉得目前这些所谓的反腐,基本上是一种“运动式的”。并没有提及诸如司法独立、言论自由等基本制度作为前提和基础,很大程度上还是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的一些举措。

当然这样做,如果不出现一些反复、也可能是一件好事,但是最怕的是虎头蛇尾。没有制度作为支撑,没有这样一个有效的前提的话,很可能就走不远,所以,我们对很多事情还需要观察。但是从1989年以来,每一个新的领导团队都要有一些什么这个措施、那个规定出台,但是事实上,如果制度土壤没有变,前功尽弃、半途而废的事情也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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