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刘林祥,为了帮助朋友公司经营,从中赚取利益,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间,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余元农业补贴款借给其朋友公司,用于经营活动。日前,刘林祥被检察机关起诉。
看不懂中国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刘林祥挪用巨额资金,应该不算太复杂的案件,案发于2007年7月份,至今已经超过3年,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何时审理还需要“择机”,这案件在各个环节就没有“期限”一说?
笔者因此怀疑,在这3年多的时间里,涉案各方一定很好地协调了关系,刘林祥极有可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因为一个小小的处长,在中国那是多如牛毛的职务,可刘林祥却能一手操作,成功地将近4亿的涉农资金挪用长达7年,进行营利活动,这样的案件,要硬说是刘林祥一个人所为,打死我也不信。
首先,《协议书》透露出“案中有案”。刘林祥不是法定代表人,“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某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根本就没有可能,更毫无意义。因为这种协议只能骗合作方,没有可能骗自己单位的人。而这个合作方,因为是单方面收取“真金白银”,更是换了谁都乐意“被骗”。因此,这样的合同,一定隐藏着其他需要隐藏的秘密。
其次,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不可能长期不核对账目。一个不算大的单位,也总是会计、出纳分设的,每个月出会计报表的时候,总是要相互“对账”。而“银行对账单”这玩意儿,本也应由出纳受理、保管,刘林祥作为处长,难道包揽了出纳的所有业务、并包揽会计做“会计分录”的工作?我不相信刘林祥一个人就能完成“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来完成近4亿元资金的转移。
再次,供销合作总社社财会部内部不可能长年不内审。我不知道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账面上还有多少资金,但近4亿元的资金,被挪用7年,被说成是“一个人所为”,怎么说也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正常的资金管理,预算处应该不是直接经手现金进出。供销总社或许很特殊,让预算处也直接管钱,但传说中的“内审”就从来没涉及到这3.96亿?
最后,供销合作总社不可能长期不接受外部审计。供销合作总社无论属于国企,还是事业单位,都得每年接受审计。这4亿元违规资金7年审计不出来,一定有人在帮助刘林祥搪塞、掩盖,或者刘林祥原本就是一个“替罪羊”。
我们不妨看看最终的判决结果,虽然媒体披露“上述款项予以全部退还”,但并未交代是否收回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刘林祥涉案金额巨大,其危害极大,应该会被判“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期——无期徒刑。此外,供销合作总社的财务管理如此混乱,应该有人对此承担渎职责任。
如果不能同时出现以上两个结果,笔者有理由相信,刘林祥是“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了,3.96亿农业补贴被挪用7年,刘林祥绝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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