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的日常管理,无疑是乱象丛生(Pixabay)
【williamhill官网 2018年11月12日讯】去年5月,他因犯非法拘禁罪到石家庄市某监狱服刑。这期间,他利用自己监区罪犯值班组组长的身份,对完不成生产任务的犯人进行体罚,有人受不了折磨,来向他求情时,他就让对方给监狱之外的妻子打钱。短短几个月,其妻子就收到10余名服刑人员微信转账资金共4万元。
说短短几个月,后面交代是“今年6月至8月间”,也就是说,在押犯戎某在满打满算三个月里,竟为妻子“挣”来4万元收入,月均超过1.3万,在石家庄这个地方也算是高“薪”了。
这应该是大河北监狱出现的又一件“奇葩”事了。此前我在《同监84岁老人和“权色女局长”,谁更该保外就医?》一文中,曾介绍了一名不该被“保外就医”却被批准“保外就医”,另一名应该被批准“保外就医”却不被批准“保外就医”的案例。
前一个案例说的是曾经权倾一时,被称为“权色女局长”的深圳罗湖公安分局女局长安惠君。安惠君因涉嫌受贿于2004年10月被深圳市纪委移送检察机关,一审获刑15年。但在2007年1月,仅仅羁押不超过三年的安惠君就违法“保外就医”,得以监外执行刑期。此事被暴露后,安惠君再次遭收监。而笔者注意到,安惠君在深圳工作,在深圳犯罪,在深圳被判刑,却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并享受“保外就医”待遇。据说,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因此被查,安惠君的妹妹安惠莲因操作“保外就医”,涉嫌行贿等罪名在河北邢台被起诉。
后一个案例,说的是“84岁老人在狱中两次骨折,家属申请保外就医被拒”事件。该案的荒唐之处还不仅仅在此,法院判获刑两年半的82岁老人“蹲大牢”就已经违背刑法相关规定。而不允许其保外就医,更是引发公众愤怒。因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那么,依据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5部委共同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65周岁以上的罪犯,“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中“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之规定,即使不谈当初法院旺判,李淑贤老人也理应回家与家人团聚。
出现如此惊天“丑闻”,却未见监狱方面有人与戎某“狼狈为奸”,有正常思维的人恐怕都很难相信。笔者稍微梳理了一下几个问题,不指望一向无视网上言论的河北监狱管理局或文中提到的“石家庄市某监狱”给予回应,希望网友能帮助一起分析:
首先,像戎某这样两次犯有非法拘禁罪的累犯,缘何能长期担任石家庄监狱监区罪犯值班组组长?我不知道监狱监区罪犯值班组组长是如何产生的?估计监狱里不会搞民主选举,因此更倾向于这个身份是狱警安排的。那么,犯有非法拘禁罪的戎某,无疑更有暴力倾向,事实证明他在牢内确实仍对狱友行使暴力。那么,让一名暴力犯罪的人来担任值班组组长,难道是故意搞“以夷制夷”这一套?安排戎某担任值班组组长,背后究竟有没有“权钱交易”?
其次,狱警和监控都去哪了?笔者曾多次去监狱做调研,也曾去巢湖监狱参与“黄丝带行动”,对监狱的管理方式算是有所了解。文章介绍戎某“指使其他罪犯让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罪犯收工后在监舍以标准军姿的姿势静蹲,静蹲一般从晚上6点左右至晚上9点多。”难道狱警从来都不巡逻,监控是虚设?
再次,受折磨的狱友为何不向监狱领导反映?这看似令人奇怪,因为正常情况下,受到“牢头狱霸”欺负后,理应向狱警反映,由狱警对施暴者实施处罚,迫使其不敢再犯。可在至多三个月时间里,戎某的妻子就收到10余名服刑人员微信转账资金共4万元,可以肯定这些受害人处于“有怨无处诉”的状态之下。
如此令人难以置信的“丑闻”,竟不是天天与犯人为伴的狱警发现,而是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偶然发现,这至少说明其实际情况要比这个严重得多。
最后,我还要再次强调一下该监狱已是乱象丛生。除了以上三点外,该文还报道,除了利用体罚谋利外,戎某还指使他人向犯人高价兜售监狱明令禁止的香烟,竟然在短时间内做了6000元“生意”。该监狱的日常管理,无疑是乱象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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