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的文号是"工信部软[2009]226号",也就是说,它只是以工信部软件服务业司的名义发出的,不是以工信部的名义发出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459606/11606790.html)规定,工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通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但软件服务业司只有"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的职责。可见,软件服务业司作为内设机构,并没有以工信部名义对外发布规章性质的通知进行"依法监督管理"的权力。软件服务业司虽然有权"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却无权下令全国 "有关单位"执行该司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连工信部这样有权制定规章的部都没有的权限,软件服务业司怎么能拥有下令全国"有关单位"执行的权力呢?也许,正因为该通知没有法定依据,连工信部都不敢以自己的名义发出。
从法人制度的原理分析,软件服务业司并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的资格,作为国家机关法人的内设机构,它对全国"有关单位"发出的指令是非法的、无效的。
从公文格式看,该通知虽有"工信部软[2009]226号"的文号,却没有发文单位的名称,也没有盖公章,连起码的公文都算不上。
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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