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計算機預裝綠色上網過濾軟體的通知》的文號是"工信部軟[2009]226號",也就是說,它只是以工信部軟體服務業司的名義發出的,不是以工信部的名義發出的。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459606/11606790.html)規定,工信部的主要職責包括"統籌規劃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依法監督管理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通信資源的分配管理及國際協調,推進電信普遍服務,保障重要通信"。但軟體服務業司只有"指導軟體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的職責。可見,軟體服務業司作為內設機構,並沒有以工信部名義對外發布規章性質的通知進行"依法監督管理"的權力。軟體服務業司雖然有權"擬訂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卻無權下令全國 "有關單位"執行該司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計算機預裝綠色上網過濾軟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連工信部這樣有權制定規章的部都沒有的許可權,軟體服務業司怎麼能擁有下令全國"有關單位"執行的權力呢?也許,正因為該通知沒有法定依據,連工信部都不敢以自己的名義發出。
從法人制度的原理分析,軟體服務業司並不具有國家機關法人的資格,作為國家機關法人的內設機構,它對全國"有關單位"發出的指令是非法的、無效的。
從公文格式看,該通知雖有"工信部軟[2009]226號"的文號,卻沒有發文單位的名稱,也沒有蓋公章,連起碼的公文都算不上。
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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