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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为何被起诉(图)

2006年度“住房权利卫士奖”获得者黄维忠3年刑满释放后带领福建676户村民起诉国务院

 2008-12-26 06:2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31


图1是黄先生11月3年刑满被释放后村民的隆重迎接(鞭炮迎接维权卫士)
 

 图2是黄先生被位于瑞士的国际人权组织COHRE授予住房权利卫士奖(Housing Rights Defender Award)

 
图3-5是状告温家宝的村民联名(676户)



12月25日早上7:30,权利运动接到福建著名农民维权代表黄维忠发来的信息:黄维忠自2008年11月3年刑满释放后,继续带领福建当地农民进行维权,目前已经正式与福建省莆田市676户农户一起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控告福建当局的不作为(附行政起诉书)。

今年48岁的黄维忠,家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延寿村,因为帮助福建莆田农民集体维权,黄于2006年5月17日被福建当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于200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5日,在黄维忠服刑期间,他被位于瑞士的国际人权组织COHRE授予住房权利卫士奖(Housing Rights Defender Award)。

在黄维忠刑满释的当天,黄获得了当地居民英雄般地迎接,当地居民用鞭炮、鲜花来庆祝这位维权英雄获得自由(附图)。黄维忠也立志带领当地居民继续维权,为底层百姓争取生存空间。

据悉,本次起诉国务院的原因是因为莆田村民们多次向福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均不被受理。因此他们不得不被迫采用起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做法来达到对福建当局的增加压力。本次联合控诉涉及了福建莆田延寿村、洋西村、西刘村、东楼村、溪白村、苍林村、后卓村、七步村、码头村共676户约2000村民(附签字手印证明)。

权利运动对黄维忠不畏坐牢为老百姓维权的精神感到敬意,同时我们将无条件声援和支持这些社区领袖们带领百姓的维权行动,请各位声援黄维忠先生。

相关联系:

黄维忠:0594-2790833 15959434133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代表:黄维忠(又系委托代理人),男,汉族,60年02月14日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延寿村。

原 告:林文族,男,汉族,65年03月04日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办事处苍林村。

原 告:候文泉,男,汉族,36年06月25日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委会。(注:下有原告673户原告示略)
委托代理:黄维忠,男,汉族,60年02月14日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延寿村。电话:0594-2790833 手机:15959434133
被 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定代表:温家宝,总理。原告因福建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分别向被告申请复议裁决10个类案。现不服被告的行政不作为,提起集团诉讼。

请求事项:判令被告作出最终行政裁决或责令福建省受理行政复议。

事实理由:一、原告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受理范围。

福建省闽政行复不[2004]3、20、21、23、25号、[2005]7、18、24、25、26号以“闽政地(文)[2003]159、312、 451号,[2004]13、23、49、51、56号,[2005]88、129、135号是内部批复对外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当。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是对外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用土地须经有权的行政机关批准。福建省的历批次“闽政地(文)”批复,是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其内容都具备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主体要素,职能要素,法律要素,特定的对象,直接的行政执行力等。所以,地方政府都以上述批复批准的内容分别作出了征地公告,并且都把各批复批准同意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付于实施;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人民法院的(2004)城执行非字第02、47号,涵执审字第127、172、186号,(2005)荔执审字第12号也都是以各批复为合法性审查依据而对土地强制执行征用。依据“行政法”法理;“若干解释”第19条规定;行政复议具有类同于行政诉讼之原理。确定其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文书及署名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可复议性。

二、原告因“不予受理决定”向被告申请行政裁决于法有据。

原告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案例证明(无锡胡雪妹案;沈阳史洪学案)。认为福建省闽政行复不[2004]3、20、21、23、25号、[2005]7、 18、24、25、26号”其理由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第14条:“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据此规定,原告不服福建省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的10个类案,分别于2004年7月8日、10月29日、11月14日;2005年1月17日、6月20日、7月 3日、8月21日、10月26日、10月28日向被告申请复议裁决其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又原告因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各个类案,虽都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各起诉案件都没有被立案受理。所以,原告选择向被告申请复议裁决应属原告自由处分权的范围。

综上所述。福建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其理由不当;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裁决其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对诸案都已经超出了受理期限,其行政的不作为更加地纵容了地方政府违法征用土地,致使原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屡屡受到侵害而不得救济。原告因此不服,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依据行政案件受理中有特殊制度的规定(合并审理)。故延寿村、洋西村、西刘村、东楼村、溪白村、苍林村、后卓村、七步村、码头村共676户原告,10个行政诉讼类案。决定合并提起,请受理。

此 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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