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波案件与高莺莺案件相同的三个特征:
1.作案凶手集团有着处于人类底线之下的无耻和凶残。
"2007 年4月21日,位于湖南省南方的江华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唐家波被县纪委办案人员刘将民、何一民等打昏后掐死在江华宾馆。死者死后被数次转移尸体,现场被破坏。20个小时后家属才被允许见尸,且不许拍照(展示照片为家属偷拍,可以看出明显的被打伤、手掐痕迹),现场数百名公安、武警戒备森严。死者死后第五天被强行裸体火化,第七天被强行安葬。"
2.对受害人家属和当地正义人士的终极野蛮打压。
"强行裸体火化,无任何亲属到场,12岁的女儿正在学校读书,毫不知情。当地县委县政府阻止死者家属见尸。所有亲属均被监视,手机、座机被秘密监听,要求向政府报告当天行动。没有律师敢接案。检察院、公安局在县委领导压力下,未立案,无任何案件资料。家属写给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信件被秘密扣压。"
自从案件在网上公布出来,竟然有网特假冒唐家波造谣,可见周书记的能量已经扩大到网络。
3.受害人是无辜的。
"唐主持国土局工作时,得罪了以县委书记周小驹为首的既得利益集团,唐数次顶住压力,不同意以"招商引资"名义出卖土地、矿山。"有人说他"书呆子","太耿直",一个简单推理:如果唐有问题,那么迄今周书记决不会不拿出来破坏唐的形象。
唐家波案件与高莺莺案件不同的二个特征:
1.受害人是重量级的党员干部。
唐家波生前担任湖南省江华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在局长缺席时主持国土局工作,而凶手周小驹是县委书记。唐并不是像高莺莺那样的蚁民,与高高在上的领导地位相差十万八千里,而是与周级别非常接近。打个比方,就像部长级(至少副部级)和胡锦涛的区别。如果说高莺莺的案件让广大无权无势的蚁民感到悲哀和愤怒的话,而唐家波的遭遇就让人们感到害怕和恐惧了。因为一个蚂蚁让领导践踏还有一定的合理性安慰和解释,而突然领导也遭遇到蚁民的待遇,那么蚁民的待遇将要到何种境地?所以唐的案件被网民们如此关注也就不奇怪了。
2.迫害是以反贪的名义进行的,直接凶手竟是纪委。
唐家波是被县纪委叫去县城江华宾馆协助调查,而后"在卫生间上吊自杀身亡"。在唐家波死了半年后,江华县纪委下达了对唐家波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江纪审字[2008]01号
关于唐家波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经查,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唐家波在主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期间,滥用职权,为开发商非法批准占用土地29820 (44.7亩),(县检察院公诉科在10月8日在给家属的文字答复是:某某(地籍股长,负责批准发证))某某(用地股长,负责批准使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44.7亩。唐家波未参与这一过程,但应负领导责任。)并收受贿赂2万元(据相关证人笔录和检察院内部人员告诉:不存在这回事),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报县委批准,给予唐家波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08年1月2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律检察委员会
2008年1月2日
开除死人的党籍,允许死人提出申诉,这是何等的滑稽。以反贪的名义贪污,以纪委的名义犯罪,这恐怕也是令人匪夷所思的红朝怪象。其实这一点都不怪,越集权腐败就越严重,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会腐败,即使打着反贪的名义。当胡锦涛利用民间反腐的呼声和打击异己的需要不声不响的增强纪委的权力时,一个法外的机构已经完全凌驾在法律之上。
从小见大,以县观国,胡锦涛自从上台伊始,就不断加强权力集中,政治上喊出向朝鲜学习,搞先进性教育,重发入党血誓;经济上加强"宏观调控",连续多年财税收入远超国家GDP发展,不断将经济大权集中在中央手中;死命"坚持党指挥枪不动摇",不断加强武警、特警、公安、城管等专职镇压内部的暴力机器;连续抓捕异议人士,打压民间维权,开法制倒退车;更是极力提升纪委的权力,打造只听令皇帝一人的现代厂卫制度,以反腐名义打击异己,唯我独尊。经过一任5年的经营,一把集权的屠刀已经初步的铸成,刚一继任,胡锦涛就忍不住志得意满,令它就迫不及待的出鞘,去饱尝西藏喇嘛的鲜血。
唐家波的案件已经隐隐看到集权屠刀的杀伤力,一旦它饱经鲜血的淬炼,完全成形以至于锋芒不可逼视,问题是:谁可以幸免?当40年前白发苍苍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试图对红卫兵说明自己是国家主席,受宪法保护时,换来的只是人格的践踏,肉体的酷刑和生命的剥夺。如今成长起来的毛二世胡锦涛正在重新走过去毛一世的路,也许他没有能力把自己变成太阳,可我们不应该怀疑他同样能铸造一把无人可以约束的红色屠刀。
08.04.13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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