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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法官强判法轮功学员“集会”案

 2007-02-14 02:3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新加坡初级法庭于2月1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对“10.23乌节路无准证集会案”的六位法轮功学员做出有罪判决。法官判每人分别罚款1千新元,如不交罚款,则以坐牢1个星期代替。六名当事人当场拒绝认罪缴罚款,指法官“欲加之罪”,并提出上诉,随后遭扣押。一位家属在未经六位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付了所有罚款,目前六人已被释放。

6名法轮功学员因2005年10月23日在乌节路分发传单而于2006年7月被控“无准证集会”罪。该案是在2006年6月李光耀邀请李岚清来新加坡访问后不久,新加坡警方提出控告11名当地法轮功学员的四个案子之一。

“10.23乌节路无准证集会”案于1月22日开始庭审,由于法官拒绝任何人旁听,被六名当事人集体抵制,法官当场判六人“藐视法庭罪”成立,宣布入监服刑两天,24日星期三续审。24日后法官作出让步,将庭房由35庭换至16庭,有12名公众可以在场旁听。

在接下来的连续13天的审讯过程中,辩方指出证人证据疑点重重,例如,两名警方证人撒谎,警方的唯一呈堂证据被剪接过,因而被污染,没有证人证明其证据的可靠性,录像带的屏幕没有时间显示证明当事人几点在场,没有报警的第一证人,在录像带上也看不到六名被告集会在一起的画面等等。至于辩方提出的证人申请,如李光耀、黄根成等均被法庭拒绝。

有三名当事人特别指出,2005年10月23日在乌节路,现场警察并没有阻止他们的活动,所以活动才从上午11点多开始到下午4点自行结束,现场警察还对几位当事人说“没事”。几位当事人在法庭上质问,警方未阻止当天的活动,实际上是默许了我们的活动,那我们怎么会在十个月后被起诉到法庭去呢?在未得到答覆的情况下,当事人表示,我们只能把这个现象理解为,警方在协助新加坡政府收集法轮功的活动资料,在适当的时候,把法轮功当作讨好中共的一个筹码来使用。

尽管证人证据出现很大漏洞,但该案法官Terence CHUA Seng Leng说那些不影响到他的判断,因而他以2004年法轮功“滨海公园无准证集会案”案例判决作参考,以6人当天在现场为由判决6位法轮功学员罪名成立。

当事人之一黄才华在法庭上表示,“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另一当事人王宇一博士在法庭上表示,“我知道这是欲加之罪,背后的凶手则未出现在法庭上,而其他的人(指法官,警察,主控官)都在做戏,我替中国大陆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呼吁,这个法庭审讯也是在为他们呼吁,我会继续与我的同修们一起呼吁,直至迫害停止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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