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痔”,“肛肛的”,声情并茂。每日数次,霸“道”招摇于视频各台,直令人躲无可躲。“内寇”,即“家贼”,是芳邻越南对腐败的定义。
2007年元旦,睡足起来百无聊赖,打开电视,忽觉“耳目一新”。较之平时,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今日出镜时间特长,镜头也多,春风拂面笑容可掬,一脸的精神文明和谐福相,一改前些日高层会议上的满脸愁苦状。特别是与其他政治局常委比起来,出镜分量直追胡锦涛元旦“背书”。明显反常,令人诧异。
上网一搜,搜出一篇2006年12月29日《李长春被告上最高法院》的报道来。该文详细披露了“自2004年9月以来,河南省原省纪委四名委员一直坚持控告李长春渎职,”以“严重渎职罪”把李长春告至“中央政治局、人大常委会、中纪委”直至最高法院的详情。“指控李长春在1991年10月~1997年9月,身为河南省委书记、省长任职长达六年间,严重渎职,造成数十万人感染爱滋病并使疫情蔓延。”“今年六中全会后,原河南省纪委四位委员等,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控告:李长春严重渎职,造成数十万人不幸感染爱滋病,17,300多人因爱滋病得不到治疗或复发而死亡。”
一人笑,一路哭!
该文还列举了李长春严重渎职罪的六条罪状:
一、
隐瞒爱滋病在河南省多个地区发生、感染、扩散的疫情。
二、
在得悉地区发生集体性爱滋病感染后,未就疫情向国务院作出报告,严重违反关于地区发生严重的、突发性的、传染性、恶性疾病通报的规定。
三、
在接获地方政府部门上报,反映爱滋病群体性感染乡村异常情况下,未作任何处理意见批示。
(据资料:1993年至1996年11月,李长春接到有关爱滋病在三个县九个乡有群体性不正常感染情况的反映有47份,都无动于衷。1996年7月17日,李长春作了批示:“要防止恐慌性影响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四、
有省委同志和省政府卫生部门要求把爱滋病在多个乡村群体感染状况,提到省委议事日程,李长春持反对意见,称:“要处理好9,000万人和4,000人的主次关系”。
五、
1994年7月、199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曾责成省委、省政府就乡村群体患爱滋病状况提交报告。省委、省政府的报告却称:乡村爱滋病患者已得到治疗,爱滋病感染已得到有效控制,云云。事实上,省委、省政府封锁了乡村爱滋病疫情的内幕。
六、
由于省委主要负责人李长春的人为严重过失和欺骗行径,无视人民的疾病和生命,致使爱滋病扩散到15个县39个乡,患者超过22万人。
……
原来如此!欺上瞒下,无视民命。此“李”当道,天理何存?!
状告李长春的“原中纪委委员、河南省纪委副书记宋某和退休后仍被聘任省纪委顾问的李某等四人”,由于本身的职责所在,对李长春主政河南期间的劣迹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其按“正常渠道”上书“中央政治局、人大常委会、中纪委”直至最高法院,迄今二年有余,为什么毫无结果?要此“正常渠道”倒有何用?朝野上下虽不乏忠于职守的正直之士,其奈“渠道”“正常”,“内痔”长春!
“要防止恐慌性影响社会安定、人心安定”!“要处理好9,000万人和4,000人的主次关系”,这种无视人命无异于故意杀人的“歪李”非但不受追究,反而仍能“好官我自为之”一路“长春”。如此政治犯罪,当属极恶之首,罪无可逭。是谁冒天下之大不韪,竟如此百般呵护投桃报“李”?他们之间有何不可分割的共同利害?汲引此“李”主管中宣部、倡导“精神文明”、鼓吹和谐社会、领导“反”腐败,自欺尚不能够,何况欺人乎!
有时间,有地点,有数据,可谓证据确凿、无可抵赖。难怪时隔两天,李长春便按捺不住,全然不避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之嫌,登“台”“亮相”示以“颜色”了!不过,“此地无银300两”,只能欲盖弥彰。殃视神速编播,自是深谙“殃视定律”。
壮痔当“道”,安得“中宣”?“内寇”反腐,徒惹人怜。何为眼下第一“腐败”?“内痔反腐”是也!
有个典故,道是“豺狼当道,安问狐狸”。流寇不流,靠“内痔”反腐败,果有是“李”!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2007年元旦,睡足起来百无聊赖,打开电视,忽觉“耳目一新”。较之平时,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今日出镜时间特长,镜头也多,春风拂面笑容可掬,一脸的精神文明和谐福相,一改前些日高层会议上的满脸愁苦状。特别是与其他政治局常委比起来,出镜分量直追胡锦涛元旦“背书”。明显反常,令人诧异。
上网一搜,搜出一篇2006年12月29日《李长春被告上最高法院》的报道来。该文详细披露了“自2004年9月以来,河南省原省纪委四名委员一直坚持控告李长春渎职,”以“严重渎职罪”把李长春告至“中央政治局、人大常委会、中纪委”直至最高法院的详情。“指控李长春在1991年10月~1997年9月,身为河南省委书记、省长任职长达六年间,严重渎职,造成数十万人感染爱滋病并使疫情蔓延。”“今年六中全会后,原河南省纪委四位委员等,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控告:李长春严重渎职,造成数十万人不幸感染爱滋病,17,300多人因爱滋病得不到治疗或复发而死亡。”
一人笑,一路哭!
该文还列举了李长春严重渎职罪的六条罪状:
一、
隐瞒爱滋病在河南省多个地区发生、感染、扩散的疫情。
二、
在得悉地区发生集体性爱滋病感染后,未就疫情向国务院作出报告,严重违反关于地区发生严重的、突发性的、传染性、恶性疾病通报的规定。
三、
在接获地方政府部门上报,反映爱滋病群体性感染乡村异常情况下,未作任何处理意见批示。
(据资料:1993年至1996年11月,李长春接到有关爱滋病在三个县九个乡有群体性不正常感染情况的反映有47份,都无动于衷。1996年7月17日,李长春作了批示:“要防止恐慌性影响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四、
有省委同志和省政府卫生部门要求把爱滋病在多个乡村群体感染状况,提到省委议事日程,李长春持反对意见,称:“要处理好9,000万人和4,000人的主次关系”。
五、
1994年7月、199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曾责成省委、省政府就乡村群体患爱滋病状况提交报告。省委、省政府的报告却称:乡村爱滋病患者已得到治疗,爱滋病感染已得到有效控制,云云。事实上,省委、省政府封锁了乡村爱滋病疫情的内幕。
六、
由于省委主要负责人李长春的人为严重过失和欺骗行径,无视人民的疾病和生命,致使爱滋病扩散到15个县39个乡,患者超过22万人。
……
原来如此!欺上瞒下,无视民命。此“李”当道,天理何存?!
状告李长春的“原中纪委委员、河南省纪委副书记宋某和退休后仍被聘任省纪委顾问的李某等四人”,由于本身的职责所在,对李长春主政河南期间的劣迹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其按“正常渠道”上书“中央政治局、人大常委会、中纪委”直至最高法院,迄今二年有余,为什么毫无结果?要此“正常渠道”倒有何用?朝野上下虽不乏忠于职守的正直之士,其奈“渠道”“正常”,“内痔”长春!
“要防止恐慌性影响社会安定、人心安定”!“要处理好9,000万人和4,000人的主次关系”,这种无视人命无异于故意杀人的“歪李”非但不受追究,反而仍能“好官我自为之”一路“长春”。如此政治犯罪,当属极恶之首,罪无可逭。是谁冒天下之大不韪,竟如此百般呵护投桃报“李”?他们之间有何不可分割的共同利害?汲引此“李”主管中宣部、倡导“精神文明”、鼓吹和谐社会、领导“反”腐败,自欺尚不能够,何况欺人乎!
有时间,有地点,有数据,可谓证据确凿、无可抵赖。难怪时隔两天,李长春便按捺不住,全然不避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之嫌,登“台”“亮相”示以“颜色”了!不过,“此地无银300两”,只能欲盖弥彰。殃视神速编播,自是深谙“殃视定律”。
壮痔当“道”,安得“中宣”?“内寇”反腐,徒惹人怜。何为眼下第一“腐败”?“内痔反腐”是也!
有个典故,道是“豺狼当道,安问狐狸”。流寇不流,靠“内痔”反腐败,果有是“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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