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6月9日22时地点:1号线车厢
“偷窥男”偷拍穿裙女孩
今年6月9日晚上23点55分,网友“销售主管”在论坛上发帖,称其刚刚“抓”到了一名地铁“偷窥男”。他当晚10点乘坐轨道交通1号线从中山北路站赶往徐家汇。“上车之后感觉有点不对劲,右边的男子一直偷偷打量坐在我左手边的女孩。女孩长相普通,但是穿了一条稍微短的短裙”。“销售主管”说,过了一站多路程,右边的这位男乘客就开始摆弄手机,并将手机慢慢往下挪,朝着女孩的裙下迅速按了几下,然后旁若无人地朝四周看了看。没过多久,又重复了这遍动作。
“他的手机是很平常的直板机,我看了一眼,发现手机状态是拍摄模式。”“销售主管”觉得有点气愤,正好他的手机也有拍照功能,于是他跷起大腿,把手机放在大腿上,对着右边的这名男子狠狠拍了几张照片。记者在网上看到“销售主管”连发了3张照片,但照片非常模糊,只能看出男子戴着一副眼镜,留着平头,穿着一件T恤衫。
■支持者:
“只要看到偷窥者就鄙视他”
随着照片和文章的上传,网友们迅速热议,甚至还有一名叫做moonlight1011的网友回复:“这个男人我看到过的,也是在地铁里。也是对一个漂亮MM有骚扰行为,后来被MM凶了一下。晕死!不会是‘职业’的吧。”
对此,多数网友都给予了支持:“能再清楚点就好了,号召全天涯的人坐地铁时只要看到他就鄙视他!”
■质疑者:
“曝光手段不也是偷拍吗”
但也有部分网友严厉地提醒:“你这不是也在偷拍吗?”还有网友就“三人的座位位置,偷窥的可行性”进行了质疑。
对此,“销售主管”认为:“我是偷拍,但是我没有肮脏地偷拍女孩。”他表示,当时想到,即使在地铁里揭发丑行,如果抢不到手机或者被他瞬间删除,事情闹大了也没意思。“我这样做是想提醒女孩,看到这样的人一定要小心。”
律师观点
网上公布“偷窥者”是正当行为
“网友网上公布偷拍者的方式属于正当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中的‘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昨天,面对偷拍“偷窥者”事件,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表示,我国还没有单独的一部侵权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实施某一行为,但是根据某些事由可以排除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这些事由即被称为阻却违法事由,亦称为“正当化事由”。商建刚解释说,有时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必须对某些人的肖像进行公开使用,例如曝光虐猫者的照片、通缉逃犯而印制照片发布通缉令等等,尽管这时使用了特定人的肖像,但是均属于合法使用。
此外,商建刚表示,一般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都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这件事不牵涉肖像权。对于名誉侵害中的照片,必须是反映当事人的面貌特征的正面照片,这些侵权照片必须能让当事人一眼就被辨认出。
“如果照片模糊不清,或者难以辨认当事人的特征,那么也没有达到名誉侵害的程度。”商建刚表示。
学者观点
“偷拍”可能导致社会安全感丧失
但复旦大学传播学院教授陆晔却表示,如果偷拍者的所作所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将他的行为公诸于众是被允许的。如果面对的是公众人物,例如政府官员、演艺明星,由于公众对他们有更高要求,因此偷拍有时也被允许。但是,在这一事件中,“偷拍穿裙女孩”能否界定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界限非常模糊。
陆晔表示,她谴责“偷拍女孩”这一行为,但对于网站上公布“偷拍者”照片,她却有不同看法。陆晔认为,由于网友不受媒体传播的职业道德约束,在网站上公布“偷拍者”的照片,是非常随意和放任的,最终可能导致社会安全感的丧失。她说,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其实都存在不妥行为,很有可能骂脏话、随地吐痰,如果随时随地会被公布在网上,那么今后大家生活中都要提心吊胆,一不小心就会被公布在网上,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或许到最后会认为每一个对着你的手机,都可能在偷拍你。(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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