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管理规定7月1日才施行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3月27日公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共5章47条,《规定》要求,凡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做手术的医生,必须具有器官移植专业技术的“执业许可”,人体器官不得买卖,移植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等。该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有观察人士指出,中共在苏家屯事件被爆光的背景下推出器官移植管理规定,言外之意,将不对规定生效之前的一切事件负责,然而,懂得国家法的人都知道,中共政府的管理责任是推脱不掉的,因为在此之前,早有诸多国际公约,如日内瓦人权宣言和赫尔辛基宣言等,在约束着人。
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中国,早在1946年6月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举办的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就签署了旨在规范人体医学研究伦理准则的《赫尔辛基宣言》,该条约规定了从医人员在医学研究方面的职业道德,其中包括新医药的试验,器官移植等方面必须遵守的国际公约条款。宣言称:“促进和保护人类健康是医生的职责。医生的知识和道德正是为了履行这一职责”。
在中国移植死刑犯器官“有法可依”
在近几十年里,国际社会一直在谴责中共利用死刑犯器官牟取暴利的恶性行为,然而殊不知在中国大陆,利用死刑犯器官做移植手术是“有法可依”,并得到中共法律保障的。
据调查,早在1984年10月9日,中共就签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84)司发研字第447号,规定批准了“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要求。
规定在第四条第四点还特别强调:“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二战“医生审判案”的警示
前不久“法轮功人权”负责人陈师众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谈到,苏家屯活体器官移植案让人联想到了二战时期纳粹医生所犯的罪行以及国际社会对他们的审判。“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回顾历史也许是对参与苏家屯惨案的医生们最好的忠告和警示。
陈师众说: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然而二战时期,不但高达49%的德国医生加入了纳粹党,而且大批医生参与主导了惨绝人寰的“绝育计划”,“最终灭绝”,“死亡集中营”,“人体实验”,“人种比较”,“双胞胎比较”等等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
医生审判案作为纽伦堡国际法庭对乙级战犯的十二大审判案中的第一个,对纳粹卫生部官员和一些高级医务人员所犯下的“反人道罪“进行了审理,法庭最后判处卡尔.勃兰特等七人死刑,立即绞决;并判处多人不同年限的监禁。
在冯存诚所著的《正义之剑-全球追捕审判纳粹战犯史鉴》一书中,作者详细介绍了那些“因执行上级命令”而“被迫”犯下罪行的人,是如何被道德良知所审判,最后被绳之以法的。因为任何人的命令都不可能高于人类良知的招呼,任何藉口都无法逃脱正义的审判。
比如书中有一段描写恶魔美女:荷尔塔.欧勃霍泽小姐的罪恶。荷尔塔长得非常美,然而她的心却比毒蛇还毒。1943年她曾把一个8岁的女孩弄去做“妇科检查,”几天后女孩被抬回来时已不能行动,她哭着说,医生用很长的针刺进阴道,还用刀剖开她的小腹。她好几次疼得昏了过去。没过几天,女孩就死在母亲的怀抱中,内裤几乎全被鲜血染红。一个党卫军女护士禁不住“安慰”她母亲说:‘其实,我们的医生并没打算弄死你女儿,你们又不是犹太人。医生只是摘除了她的卵巢拿去做绝育研究,谁让你女儿太娇嫩,人家那十几个大一点的女孩都还活着。”最后法庭判处荷尔塔仅次于死刑的重刑--20年监禁。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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