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条例》第33条列明,特首可基于“公众利益”签发命令截取资讯,多个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例进行“秘密监察”,遭到质疑。而夏正民法官在判辞指出,《电讯条例》33条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至于行政长官的行政命令则不属于法例,不能当为法律程式。夏正民指为免出现法律真空将有关判辞生效时间,推迟半年。
政府亦于较早时向法庭申请,若法庭裁定《电讯条例》及行政命令违宪,法庭仍该颁令有关条例及命令,在判决后半年内“暂时有效”(temporary validity),以防判决后出现法律真空。
特首混淆行政及宪法权力
代表古思尧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较早时陈辞指出,同意执法机构为查案要进行秘密监察,但必须有法理依据。今次覆核主要针对《截取通讯条例》通过后,特首一直没有刊宪让条例生效,是违反其宪法责任,另外特首作出的行政命令,亦导致立法及行政权力混淆。
至于特首就“秘密监察”发出的行政命令,戴指该命令有立法效果,特首是混淆了行政及立法权力,违反宪法。
而廉政公署方面就表示正研究判词。发言人又说,明白政府已经就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向立法会提交立法建议,希望法例尽快通过。
梁国雄就表示,秘密监察司法覆核虽然胜诉,但对于判辞要推迟6个月后生效不合理,他质疑判辞,他说,“明知道违宪都照样执行?”所以考虑提出上诉。
保安局不评论会否就秘密监察指令被裁定败诉的案件提出上诉。发言人说,正详细研究裁决,并重申当局早已承诺,订立新法例规管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目前会因应法庭的裁决,看看是否需要加快立法程式。
何俊仁指胜诉乃意料中事
多位立法会议员都认爲,高等法院裁定行政长官就秘密监察签发的行政指令,并无法律依据,不符合《基本法》,致使政府败诉是意料中事,但对有关行政指令仍然可以维持多6个月,而觉得不可理解。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大律师何俊仁表示,既然法官指行政命令是违反《基本法》,不明白法官以何理据,令行政命令可维持多6个月。法律界及民主党早已指出,当局无权透过行政指令,限制市民通讯权利,对政府当日一意孤行,感到遗憾。何俊仁促请行政长官,立即签署97年通过的“截取通讯条例”,填补法律真空,以及尽快向立法会提交简单及少争议的临时草案,再作检讨。
行政长官去年8月颁布行政命令,授权执法机构可继续秘密监察,但四五行动的梁国雄,以及古思尧指行政命令欠缺立法基础,指廉署以窃听方式收集证据,违反《基本法》,罔顾市民私隐,入禀高院要求颁令撤销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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