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特向中央有关新闻机构举报,希望中央有关部门火速组成调查组前往湖南省郴州市,迅速查处当地正在发生的对国家保护性矿产的非法开采和对环境的破坏性行为。
一、矿床勘探资料
郴县(现郴州市北湖区)新田岭白钨矿为一气化--高温热液矽卡岩型矿床。1957-1961年,湖南省地质局408队曾对新田岭钨矿区进行过普查工作;1978-1981年408队再次开展新田岭钨矿区的详细勘察工作。全区历次工作共完成实物工作量:1:5000地质测量46平方公里,1:2000地质测量14.8平方公里,钻探71964立方米,坑探2330立方米,槽探22349立方米,总投资327.9万元。全区共求得表内加表外、C级+D级矿石量95641611吨,金属量320476吨,矿石的平均金属品位为0.34%。其中,伴生有益组份金属含量是:Mo为6694吨,Bi为10652吨,Ga为2396吨。上述勘探信息反映于1981年12月提交的《湖南省郴县新田岭矿区钨矿详细普查地质报告》之中,该报告于1982年6月由湖南省地质局评审通过,报告所提及交的C级+D级WO3储量32万吨被批准。为国家提供了一个特大型白钨矿床的后备基地。
该矿石在详查中曾经采集原矿石送湖南省地址局实验室,分别采用加温浮选、常温浮选两种方法进行选矿实验,加温浮选法含白钨67.75%,回收率83.47%;常温浮选法含白钨65.32%,回收率66.81%。
二、矿床潜在经济价值
按照2004年4月24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33号文,郴县新田岭矿区钨矿规模属于大型钨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钨矿属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矿区的开采证只有国土资源部才有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湖南省和郴州市的国土资源部门是无权审批并办法采矿许可证的。
按采矿贫化率8%、WO3精矿10万元/吨、Mo精矿率40万元/吨、Bi精矿率8万元/吨,回收率WO370%、Mo62%、Bi56%计算,郴县新田岭矿区出窿原矿石的矿山交货价值为:
0.34%×70%×10万元/吨+0.007%(Mo)×62%×40万元/吨+0.011%×56%×8万元/吨=260.288元/吨
整个矿区原矿石的总价值为:
95641611吨×260.288元/吨=248亿9436万元(人民币)
三、新田岭矿山开采现状
郴县新田岭矿区白钨矿大规模开采始于2001年,均为个体股份制企业开采。目前,整个已经详查的矿区仅有办证矿山十余家,都开采白钨矿,这些开采证也只是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由郴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至今,尚有个别企业主强烈要求发放采矿许可证。
白钨矿为国家限制开采的矿种之一,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其开采证的发放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发证。而新田岭矿区白钨矿矿主的开采证上的矿种均已改为有色金属混合矿或铅锌矿或钼多金属矿。这是一种偷梁换柱、避重就轻、轻重颠倒、非法取得开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私人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绝不能开采国家大型、中型矿体,只能开采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因此,郴县新田岭矿区采矿证的发放是完全违反国家法律的。
更为恶劣的是,矿主和国土资源部门为了非法发放开采证,竟然采取更改、隐瞒矿产储量的办法。目前已经办出证的十余家矿山,其开采证上总计储量才几百万吨,根本不到原矿区详查总储量的十分之一,绝大多数的白钨储量(超过十分之九)被瓜分,国家财产损失巨大。
郴县新田岭矿区采矿证的发放,在法规程序上还有一个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3年6月11日发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据笔者了解,郴县新田岭矿区采矿权没有进行过任何招标拍卖。
四、矿山开采隐患
1、植被被破坏。开采矿石,把大量的植被毁损,短期内又无法恢复,导致山体滑坡,水土严重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2、水质被严重污染。矿区北端的铁坑水库、小溪河、大溪河、居民饮用水井等都遭到严重污染,石盖塘镇大溪村二组、三组的井水不能饮用,有害元素严重超标。
3、矿区耕地遭到破坏,破坏达40亩,稻田无法耕种。
4、采富弃贫、主要开采厚大、品位高的矿体,边缘矿体、可以回收的低品位矿体遭遗弃,开采不规范,资源浪费巨大。
5、安全隐患多,从2002年到2005年10月就造成4人四亡。矿主都是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不往上报,私下给家属赔偿了事。
6、大量存在趋深开采、超限开采,实际开采量大于设计开采量。
五、紧急呼吁
2005年8月18日,面对全国各地日趋严峻的矿产资源被非法开采、盗挖,国家财产遭受严重侵害的形势,国务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该文第三节第六条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对钨、锡、锑等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顿,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查清。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综上所述,郴县新田岭矿区采矿证的发放,完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是顶风作案,严重侵害国家矿产资源,损害国家长远利益。
笔者不禁要问:在这起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的背后,是否也有当地某些政府官员在其中充当了"红顶商人"?
举报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万华岩镇大树下村9组村民
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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