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消息 昨日,本报党报热线962211接到一个来自广州的求助电话,来电者是四川南充的邓小姐和其男友四川广元的乔先生。邓小姐说,她是一个无偿献血者,曾在成都两次献血,原本以为一旦自己需要用血时,只需拿着她的献血证和身份证就可以免费用血了。然而,就在前两天,邓小姐在广州因为手术需要输血,她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和两本全国通用的“无偿献[被屏蔽广告] 血证”,却没想到仍被要求支付用血费用,并且她还要支付相当于用血费用3倍的用血互助金。
手术在即她不得不交费
邓小姐告诉记者,她于2002年从省工业贸易学校毕业,在成都读书期间,曾两次无偿献血。今年10月19日,刚从四川到广州不到一个月的她因为腹腔出血 1200毫升,需要做手术。“当时我出示了身份证及其在成都献血时发的两张献血证,本以为可以凭此免费用血。但是,医院却要求支付用血费用。”
邓小姐觉得很奇怪,既然自己曾经无偿献血,为什么到自己用血的时候还要交钱呢?在“无偿献血证”的使用说明中,第一句话就明确说明该证全国通用且终身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无偿献血者在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也就是说是免费的,且当无偿献血者献血达到一定数量时,其直系亲属在用血时也是免费的。医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广州市血液中心最近给医院发来新的文件,按规定,包括有异地献血证的异地用血者,在广州用血都要交纳输血费用,而且还要交纳相当于输血费用3倍的“用血互助金”。但手术在即,他们只得交了用血互助金为1317.6元,输血费为 439.2元,收据上盖有广州市血液中心的收款专用章。
广州方面:各大城市都如此
邓小姐近日已经拆线,但她仍旧为这笔输血费用发愁。他们曾委托当地媒体向广州市血液中心进行咨询过,该中心的负责人告诉他们,因为最近广州用血非常紧张,广州市政府新出台了《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按照该规定,用血者如果未在广州献过血而在广州用血,即使是有异地发放的“无偿献血证”,也需要支付输血费用,且要另外支付相当于输血费用 3倍的“用血互助金”;而在广州献过血的人,如果在异地用血,同样要支付输血费用和“用血互助金”;有“无偿献血证”的异地用血者的输血费用可以回发证地的血液中心报销,但是“用血互助金”则不能报销。
该负责人还说,收取“用血互助金”的做法并非广州独创,全国各大城市都在实行。也就是说,在广州献过血的人,异地用血同样面临着要支付昂贵的“用血互助金”的问题。邓小姐还委托成都的朋友咨询了成都市血液中心后,得到成都市血液中心的答复是:广州与成都的血液价格不同,因此无法报销其在广州的用血费用,即使报销也应该在广州市血液中心报销。
成都方面:用血互助金报不了
昨日下午520,记者与广州市血液中心取得联系,该中心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的答复与邓小姐告诉记者的基本一致,对方说如果需要细致的情况,得与该中心 “血办”的工作人员联系,不过“血办”工作人员在下午5点就下班了。记者与成都市血液中心进行联系,该中心退费室的张先生告诉记者,邓小姐在广州的 439.2元输血费可以回成都报销,也可以在广州报销。不过用血互助金1317.6元是不能报销的。对方说,一个人获得无偿献血证后,就有了退费资格,也就是说如果你无偿献血200毫升,在你遇到手术需要输血时,可以免费使用200毫升,如果使用了400毫升,多余的部分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本报记者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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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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