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更应反对以税收“杀贫济富”

 2004-12-30 15:0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厉教授对“杀富济贫”的指责,抽象地看似乎有理,但具体到中国实际,却没有道理。因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存在“杀贫济富”的现实问题,而不是“杀富济贫”问题。

  12月25日,
在北京大学第七届“光华新年论坛”上,经济学教授厉以宁称不能简单地利用税收杀富济贫。靠实行高税率把富人降为中产者很不足取,必须坚决摒弃。“杀富”的结果,只会使刚刚步入中产者行列的人群感到惊惶,使本来可能成为中产者的人们感到心灰意冷,不愿继续致富。(2004年12月27日 《 华夏时报 》)

  报道中,厉教授所指的富人,有时指中产者,有时又指富人(即中产者之上的更富的人)。这种概念本身就有问题。习惯上,学界都是按财富拥有程度,将社会阶层分为财富顶端的富人、中间状态的中产者,和底层的无产者。我国现在财富拥有者的结构,是两头大中间小,两极分化严重,所以,要通过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杀富济贫”,达到社会财富拥有者结构两头小,中间大的较为理想状态。因此,“杀富济贫”的富人,指的并不是中产者,而是比中产者更有产的人。

  以税收“杀富济贫”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是政府职能的极为重要的方面,当然,这并不是政府可以采取的唯一手段;厉教授对“杀富济贫”的指责,抽象地看似乎有理,但具体到中国实际,却没有道理。因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存在“杀贫济富”的现实问题,而不是“杀富济贫”问题。

  任何国家向人们课税,都主要采用三种方法:按收入课征、按财产课征、按消费课征。三种不同的课税方法,尤其三种方法之间的结构比例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影响是不同的。认真分析,可以分明看出,我们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结构,是“杀贫济富”而不是“杀富济贫”。

  财产税方面,针对个人征收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都是直接税,不易转嫁,会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国外都普遍实行,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征。按收入课税的所得税,征税比例实行分级累进制,是富者多负担,贫者少负担或不负担,在国外甚至有负所得税,即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国家要对个人予以补贴。累进税率(即收入越多,边际税率越高)的所得税具有调节贫富并合理负担的功能,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能够征收到的也就是工薪收入,对于税务部门难以监控的其他收入,难以征收,而巨富们的收入恰恰多为这类收入,逃税极为方便,因而也极为严重。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收入800元,个人所得税在中国主要由收入并不很高的工薪人员负担。另外还有农业税,虽然以所得税对待,但既不扣除成本,植话凑赵率杖?00元起征,更是极不合理。虽然现在各地都在降低、减免农业税,但是,完全取消的还少。再看从消费环节征收的流转税。流转税是间接税,极易转嫁,因此,消费者在消费中都承担了税赋,而这种税种是比例税率,穷人富人承担的税率是一样的,并不体现负担能力强的多纳税的原则,调节功能很弱。

  这就是说,从中国的税制结构看,具有真正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财产税(房产、遗产、赠与税等)并没有征收,对富人极为有利;个人所得税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但这种税赋主要落在大多并不富裕的纳税人头上,等于是“杀贫济富”;占税收收入绝大多数的流转税(商品税、营业税、关税等),却并不具有收入调节功能,与以累进税率所得税为主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比例税率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对穷人更为不利,也不公。

  对于我国这种有强烈“杀贫济富的”色彩的税制结构,应该予以改革。反对“杀富济贫”,反对改革呼声,就是要继续维持这种对相对贫困者不利的税收制度安排。不管这种说法听起来多么,都是站在富人的立场上维护富人的利益。

红网(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williamhill官网 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本文短网址: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williamhill官网 》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分享到: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评论

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交流,拒绝谩骂。

留言分页:
分页:


Top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