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怨的强大压力使中共高层对政权稳定极为忧虑,所以,为了缓解民怨,宣示反腐的决心也早已成为中共中央的家常便饭,拿出个把腐败高官示众也时而有之。然而,中共仍然无法摆脱"不反腐败亡国,反腐败亡党"的悖论。胡温上台以来全力推行亲民路线的重点之一,就是高调宣誓反腐败,并强调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反腐。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共中央于2月17日推出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15章178条,几乎囊括了经济、政治、思想和组织的方方面面,官方媒体马上将之作为反腐制度建设的成果大加赞扬,概括出不同于以往的"八大亮点"。紧接着,中共又抛出涉嫌腐败犯罪的省部级高官张国光,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早就卷入辽宁省沈阳市的集体腐败大案"慕马案"的前辽宁省长张国光,之所以直到慕、马二人已经伏法之后的今天才被处理,显然是将其作为新一轮反腐的典型,以凸现胡温体制反腐的决心。
没有创新
然而,细读条例就会发现,即便抛开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陈腐不谈,仅就这条例的反腐部分而言,它也不过是旧体制的细化而已,没有任何真正的制度创新:
首先,该条例仍然是对党权至上、党纪高于国法的制度现实的肯定,也就是对党的特权的肯定。反腐是中共的特权,只有高级特权阶层才能行使。无论是党内的反腐败条例,还是高官张国光腐败案的爆光,只要中共不放弃垄断权力,其反腐在实质上仍然与社会公益、制度改革无关,仅仅是特权者基于维权需要的统治策略。
因为,在中国,孳生腐败的制度根源是一党特权的不受制约,反腐败就必须反特权,而现在的反腐恰恰是特权式反腐--只有执政党才具有反腐的真正权力,而且象其他方面的特权一样,反腐的特权不容其他人染指,不要说对腐败的舆论监督要在党的指挥之下,即便是对腐败分子的司法调查、起诉和审判,也必须在党权的主宰之下。各级党委高于任何其他决策机构,党的纪委高于国家的公检法,党员高于普通百姓。比如,党的高官涉嫌犯罪,不是直接面对司法调查,而是首先面对中纪委的内部调查,至于是否将被调查者移送司法机关、是否公开其证据和作出处罚,其决定权全在党的纪委手中。而在纪委的背后,是更高层的寡头们作出最后决定,甚至就是某位高官个人说了算。这种"先党纪后国法"的制度,不能说全无对高官腐败的遏制作用,但其效力只是暂时的,其庇护作用远大于惩罚作用,党纪处分已经成为党内高官逃避法律制裁的庇护所,所以,在目前的体制下,腐败的收益远大于成本,贪官的前仆后继无法遏制。
其次,该条例中的监督,仍然是毫无独立性和公开性的自我监督,中国制度在反腐上一直存在着两大致命弊端没有丝毫改变:
1,该条例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仍然是体制内的人治模式。无论是列出的十种具体监督办法: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还是加强纪委的检查监督的职能、要求党政干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但所有监督措施仍然是在党权的控制之下,各级纪委的监督要接受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监督谁不监督谁,纪委听命于党委,党委听命于一把手;行使舆论监督的媒体也统统在党权的垄断下,什么样的腐败案可以爆光、何时爆光和爆光到什么程度,什么样的腐败案决不能爆光,都要等待中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的恩准。如果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某一媒体就擅自进行调查并爆光,该媒体及其领导层定要受到处罚,轻则警告和调整人事,重则被封关门。归根到底,监督权的行使还是党的最高领袖及其决策机构说了算。纪委和媒体所扮演的监督角色,不过是党委的棍子和权争的工具而已。党的常委们(中央政治局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常委会)决定查谁就查谁,一把手决定整谁就整谁。而且,能不能动真格的,还要取决于高层权力博弈中的力量对比和利益交换。
2,党内民主监督必须服从民主集中制。尽管条例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还规定了"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障条例",被御用智囊们赞为"中央政治局如何被监督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然而,只要全党服众中央和下级服从上级的民主集中制不变,党内监督就仍然自上而下的监督,而非自下而上的监督,主要以上级监督下级、党委统一领导的监督为主。现行条例中,监督一把手的"党内民主"是空的,而实的仍然是上级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中央级政治局可以监督省部级一把手,省部级可以监督市级一把手,依此类推,每一级别的一把手只能由上级进行实质性监督,最终由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内自我监督,每一个一把手又要培植自己的势力范围,在人事安排上,庇护党羽亲信也就成为一把手的必修课,庇护远远大于监督的现状便难以改变。所以,"如何监督一把手"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而解决不了如何有效监督一把手的问题,也就无法真正改变监督乏力的局面。
无论是党纪处罚还是司法追究,无论是组织监督还是舆论监督,反腐如若要取得实效,在制度设计上就必须遵循权力分离的制衡原则,在司法和媒体的监督上必须遵守独立化和公开化的原则,也就是相对于政治权力的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没有权力制衡、独立的司法和自由媒体对一党特权的监督和制约,即便制定再多再严的党纪,对治理愈演愈烈的腐败来说,也无济于事。
(BBC)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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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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