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
2004年1月18日下午三点多钟,沈阳市拆迁办的两个工作人员(其中一个是左科长)来到和平区南四马路30号楼,以沈阳市房产局的名义向董国明、王凤兰、王丽茹、于学凯送达《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在场的20多位居民当即表示抗议,拒绝接收。第二天,上述二人又伙同他人再次来到30号楼,将《裁决书》贴到各家门上强行送达。腊月二十八即在春节前2天送达强制拆迁的《裁决书》,让全体未动迁居民迎来了一个寒心的春节,更让我们度过了一个愤怒的春节!这是对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严重侵犯,是对宪法尊严和人权的肆意践踏,是对中共中央的公然对抗。沈阳市房产局甘愿充当开发商高洪波的奴才的行径令人不齿,沈阳市房产局败坏人民政府形象的恶行令人愤慨!在除夕之夜,在满城的礼花和爆竹声中,我们仰望夜空,大声呼号:苍天哪!睁开你的双眼吧,请告诉我们公理何在?
且看他们强行送达的《裁决书》是一个什么东西:
一、《裁决书》事实不清
(一)《裁决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发生纠纷,”这是沈阳市房产局公然撒谎,事实上,我们与开发商之间从没有进入到“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阶段,更没有进入到“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的临战状态。就连开发商高洪波本人在《裁决申请书》中都没有捏造出这等卑鄙无耻的谎言,沈阳市房产局却凭空编造出如此惑乱视听的“事实”状态,如此作为算是什么国家机关?算是什么政府公务员?
(二)《裁决书》称:“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裁决申请书中的说法完全是假相”这一事实不清。对同一个事实,一方说真,一方说假,谁真谁假?必须有个说法。可能是一真一假,也可能都是假的,但绝不可能都是真的。事实是行政裁决的根据,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裁决书»是根据什么作出的呢?简直是开玩笑!
(三)沈阳市拆迁办究竟有没有进行调解的事实不清;
(四)是36户拆迁纠纷还是5户拆迁纠纷的事实不清;
(五)沈阳市拆迁办是不是拆迁活动的利害关系人的事实不清;
(六)本案拆迁纠纷是地产纠纷还是房产纠纷的事实不清;
(七)政府有关部门是否违规为“新世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事实不清,这一事实涉及开发商的拆迁活动是否合法,未动迁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的大问题;
(八)辽宁省政府是否在“房改”时因过错造成居民房屋面积缩水的事实不清;
(九)辽宁省政府是否已经退还居民缴纳的剩余年限的维修费的事实不清;
(十)沈阳天利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是否合法有效的事实不清;
(十一)开发商高洪波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的事实不清。《裁决书》故意隐瞒了高洪波原系沈阳自行车厂(已经破产)的销售人员,后混到国外加入了加拿大国籍这一身份事实。
在大量的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沈阳市房产局居然能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书》,表明其滥用行政裁决权力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裁决书》证据不足
《裁决书》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评估报告、拆迁奖励办法、谈话记录、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证实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等材料。”这些材料既没有向我们居民依法出示,也没有经过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我们居民的质证,就作为这一行政裁决的证据,岂不是太荒唐了吗!这不是依法行政,这是地地道道的违法行政。
例如天利事务所的评估报告,在动迁大会上,天利事务所自己当场就声称有7项评估内容没有包括在内,这等于直接宣告这一评估结果是无效的。在未经质证情况下,天利事务所完全可以篡改评估内容,继续侵害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天利事务所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个是与开发商合谋以虚假评估损害我们合法权益的骗子;一个是盗卖我们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侵权人。对于开发商高洪波提供的骗子和侵权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沈阳市房产局不但直接剥夺了我们公民质证的权利,而且还据以做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充分证明:开发商高洪波、沈阳市房产局、天利事务所、辽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穿的是同一条连裆裤。
三、《裁决书》适用法律不当
我们在《答辩状》中提出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一系列法律依据,其中包括《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土地法》第十三条。《答辩状》明确指出:国务院《拆迁条例》及各省、市房屋拆迁办法之类均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若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则当然无效。政府机关的职责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行政职责。换句话说: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我们在《答辩状》中提供的5部法律中的10个条款,是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是裁决本案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沈阳市房产局本应据此驳回开发商高洪波的裁决申请,以示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如果沈阳市房产局认为这10个法律条款不适用本案,也必须在《裁决书》中逐条列出不适用的理由。那么,至少可以在形式上表明沈阳市房产局是在依法行政。遗憾的是,沈阳市房产局不仅没有这样做,而且在《裁决书》中只字未提这5部法律10个条款,故意隐瞒了这一重要法律事实。沈阳市房产局如此作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践踏,完全背离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宗旨。
在社会现实中,行政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依法行政的正当程序应当是逐级请示上报,直至国务院。沈阳市房产局无权擅自作出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裁决,《裁决书》严重违反了行政裁决应当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裁决书》程序违法
(一)沈阳市房产局没有进行调解就直接裁决,显然违法;
(二)沈阳市房产局与开发商高洪波合谋隐瞒了是36户拆迁纠纷,而不是5户拆迁纠纷的事实真相;
(三)沈阳市房产局故意隐瞒本案属于地产纠纷,而非房产纠纷的真相;
(四)沈阳市房产局及其拆迁办是本案拆迁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五)2004年1月18日,沈阳市拆迁办的左科长和另一工作人员送达《裁决书》时,是和“新世纪”的人一起来的,一起走的,“新世纪”的吴哲与拆迁办的两个人寸步不离,“新世纪”的副总经理刘生亲自驾车护送。
1月19日,他们4人又同姓麦的警察一起强行送达《裁决书》,居民当面谴责他们狼狈为奸时,刘生肆无忌惮的说:我们和拆迁办的关系就是好,你们能咋的!就是要强迁,就是要撵你们走!就是要5户、5户,一批一批的吃掉你们!
事实证明:左科长二人属于本案中应当回避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非但没有回避,反而亲手制作《裁决书》,并私请警察,伙同开发商一起强行送达,严重违反了裁决程序;
(六)沈阳市房产局违反了省、市、区三级政府听证会的决议。
2003年11月25日,受薄熙来省长的委托并根据李佳副市长的意见,省、市、区三级政府邀请我们居民代表以及省、市人大、政协代表在和平区政府701会议室共同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前,主持人表述了听证会的决议:政府有关部门会后就有关事宜继续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新世纪”公司与居民之间的纠纷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政府不再介入。
从法律角度来看,三级政府的这一决议是明智的,明智之处在于认识到我们居民与开发商高洪波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双方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沈阳市房产局滥用行政裁决权力,制作、送达《裁决书》的行为,表明沈阳市政府仍在以行政权力干预本案,直接违反了三级政府听证会关于政府不再介入的决议。沈阳市房产局本末倒置,把自己凌驾于三级政府之上,真是胆大妄为;
(七)沈阳市房产局违反了《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16条之规定,对开发商高洪波超过申请期限的裁决申请违规受理;
(八)沈阳市房产局也违反了《拆迁办法》第16条关于“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之规定。开发商高洪波的申请之日是2003年11月2日,假设应当受理,沈阳市房产局亦应当于2003年12月2日前作出裁决。沈阳市房产局的《裁决书》是2004年1月19日送达的,显然违反了这一程序性规定;
(九)沈阳市房产局2003年12月15日向我们当中的5户居民送达了《应裁通知》,而2004年1月19日强行送达的《裁决书》却只有4户,故意漏裁一户,违反了裁决程序。无论是强制拆迁,还是驳回开发商高洪波的裁决申请,即无论裁决的内容是什么,沈阳市房产局在送达《应裁通知》后都应当作出《裁决书》,这才是正常的裁决程序。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就是违法行政。
五、沈阳市房产局违反《拆迁办法》
(一)《拆迁办法》第12条规定:“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裁决书》称:“本机关查明:......拆迁人是沈阳新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委托拆迁人是沈阳市和平区房屋拆迁办公室。”这段话可谓不打自招,供述了和平区拆迁办违反这一规定,接受开发商高洪波的委托当上了拆迁人的违法事实。和平区拆迁办是拆迁人,就等于沈阳市拆迁办是拆迁人,就等于沈阳市房产局是拆迁人。原来,沈阳市房产局就是拆迁人,就是和高洪波一起暴力拆毁我们楼房的人。现在,这个拆迁人又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制作了《裁决书》,帮助高洪波继续实施暴力拆迁,我们坚决不答应!
(二)《拆迁办法》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沈阳市房产局在《裁决书》中,故意隐去了开发商高洪波申请裁决的日期,以掩盖其故意违法行政的丑恶嘴脸。事实上,开发商高洪波在《裁决申请书》上的落款日期是2003年11月2日,即在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后提出的,已经丧失了申请裁决的资格,沈阳市房产局不应当受理。我们曾经质问:高洪波的裁决申请已经过期了,你们为何受理!左科长对此竟避而不答;
(三)《拆迁办法》第33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拆迁办法》并没有对提出评估异议的期限进行限制。沈阳市房产局不但没有按照这一规定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反而在动迁大会上擅自宣布把提出评估异议的时间限定在15日内,把被拆迁人仅有的这一点权利也给剥夺了;
(四)《裁决书》称:“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要求,不是本机关裁决受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让我们来看一看“本机关”到底是干什么的?«拆迁办法»第5条规定:“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明确了沈阳市房产局是对全市拆迁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和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拆迁活动中发生的与拆迁有关的所有问题都在沈阳市房产局的管辖范围之内,怎么能说“不是本机关裁决受理范围”呢?显然是公开的撒谎和欺骗!
2004年1月18日,左科长强行送达《裁决书》时,居民们质问他们:我们一直要求对开发商高洪波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你们为什么不裁决?他二人回答说:断水、断电的事不归我们管。我们说:沈阳市拆迁办主任赵杰在报纸上声明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居民断水、断电都是违法行为。赵杰是不是你们主任?我们一起去问问他,断水、断电到底归不归你们管?在20多位居民的谴责下,左科长及其同事不再作声。随后,居民们又将《答辩状》中的主要内容向他们宣读了一遍,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但收效甚微。看起来他们违法行政由来已久,已经到了无法自拔的地步。
我们当中的4户居民曾在沈阳市拆迁办反映高洪波断水、断电问题,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说:断水、断电很正常,这跟过去围攻日本鬼子的炮楼是一个道理,他不断水、不断电你们也不搬哪?我们居民严肃的对他说:“你搞错了!我们居民不是日本鬼子,开发商才是日本鬼子!我们抵制暴力拆迁的居民,就和当年不做亡国奴,坚持抗战到底的中国人一样,最后胜利一定属于人民!沈阳市拆迁办的这个工作人员听了这番话之后,赶紧改口说:我刚才是开个玩笑。
沈阳市房产局及其拆迁办的国家工作人员,拿着人民的钱粮,装聋作哑,非但不为人民做事,反而与开发商串通一气,站在与人民为敌的立场上共同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样的行为令人不齿,这样的人员应当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五)由于沈阳市房产局与开发商之间有相互渗透的多重利益
关系,所以,沈阳市房产局表面上执行《拆迁办法》,实际上却是阳奉阴违!根本不去履行法定职责。
《拆迁办法》第10条规定:“拆迁人必须按《房屋拆迁许可证》
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延长的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新世纪”的拆迁期限是2003年7月25日至10月24日。拆迁期限届满后,开发商高洪波没有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沈阳市房产局自然也就没有批复和公告。然而,高洪波却在拆迁期限届满后即《拆迁许可证》失效后的10月25日至11月24日组织实施了全面的暴力拆迁。《裁决书》对开发商高洪波的这一违法犯罪事实不仅没有认定,反而谎称“不是本机关裁决受理范围;”
(六)《拆迁办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沈阳市房产局是对全市拆迁活动负有监督和管理之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高洪波在拆迁期限届满后,在没有继续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暴力拆迁,既没有被责令停止拆迁,也没有被警告,更没有被处以罚款,证明沈阳市房产局严重失职;
(七)《拆迁办法》第4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开发商高洪波既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和平区拆迁办实施拆迁,又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证明沈阳市房产局严重失职;
(八)《拆迁办法》第13条规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拆迁办法》第46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在拆迁现场实施拆迁的始终是沈阳市福福拆迁公司,而不是被委托拆迁人和平区拆迁办,事实证明和平区拆迁办已将拆迁业务转让给福福拆迁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但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证明沈阳市房产局严重失职;
(九)《拆迁办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的,以及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裁决书》自相矛盾
《裁决书》在“本机关认为”的理论裁决部分里称:“被申请人提出的在这一类区近处安置住房的要求,符合拆迁政策中产权调换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裁决书》表明被申请人这一要求的具体内容是:“我们楼房抗八级地震,我们要求在这一类区近处为我们安置同等朝向,同等质量的房子,不要点式,不要电梯,不要物业。”
《裁决书》在第一项裁决内容中对居民产权调换的要求是这样予以支持的:“被申请人如选择产权调换,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定安置地点(当地规划为住宅的,被申请人可以选择原地安置),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双方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按照上述裁决内容,我们居民在履行该裁决时享有下列选择权利:
A、选择产权调换;
B、等待申请人即开发商高洪波前来商定安置地点;
C、可以不选择原地安置(因为“被申请人可以选择原地安置”的裁决的逻辑含义是也可以选择非原地安置);
D、选择同类区域内抗八级地震、同等朝向、同等质量的房子,不要点式楼,不要电梯,不要物业管理。因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符合拆迁政策中产权调换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E、等待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裁决的这一内容显然是指非原地安置,因为原地安置的楼房还没有盖,对没盖的房子,也就是对不存在的房子是无法做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
单看裁决第一项内容,这个裁决还不算一无是处,只不过时间长了点,“商定安置地点”、选房、看房、估价、谈判都需要很长时间。
《裁决书》在第二项裁决内容中是这样规定的:“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搬出拆迁地,逾期不搬迁,将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这就有点混不讲理了,前面说得好好的,“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定安置地点,”申请人即开发商高洪波在15日内连面儿都没露,怎么“商定安置地点”?安置地点还没有商定,怎么确定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无法确定,怎么结算双方产权调换的差价?明明知道这些繁杂事务不可能在15日内完成,为何又来限定15日内搬出呢!
由此可以看出,《裁决书》的两项裁决内容是相互矛盾、无法相容的,等于宣布“15日内”的期间作废,即等于直接宣布裁决的第二项内容完全作废;如果履行第二项裁决内容,即履行15日内搬出的内容,就等于宣布裁决中的产权调换的内容作废,也就等于宣布第一项裁决内容完全作废。
《裁决书》一共作出了两项裁决,由于两项裁决之间存在相反、对立的矛盾关系,致使两项裁决中的任何一项内容都无法履行,更无法执行,只能宣布两项裁决同时作废。
事实证明:沈阳市房产局2004年1月19日强行送达的沈房拆裁(2003)第0806号、第0807号、第0808号、第0810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全都是无法执行的废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每份《裁决书》本身不过是5篇废纸而已,4份《裁决书》全都是沈阳市房产局用纳税人的钱制造出来的行政垃圾。
七、到沈阳市房产局上访
2004年1月29日上午,我们未动迁居民就《裁决书》一事到沈阳市房产局上访,沈阳市房产局办公室王主任找来局信访办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与我们居民代表对话。对话中,我们着重指出了沈阳市房产局及其拆迁办的下列失职行为:
(一)沈阳市房产局违反了《拆迁办法》第16条关于“当事人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的规定。开发商高洪波于2003年11月2日提出的裁决申请,已超过拆迁期限,沈阳市房产局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裁决申请。然而,沈阳市房产局不但违规受理,而且违规作出裁决。我们居民对开发商高洪波也要提起裁决申请时,左科长却说:那不行,你们已经过了拆迁期限,不能受理了。可见,沈阳市房产局违规受理高洪波的裁决申请,违规作出损害居民利益的裁决,完全是故意的;
(二)沈阳市房产局违反了《拆迁办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在开发商高洪波没有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情况下,即高洪波的《拆迁许可证》届满后已经失效即高洪波在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3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持续进行长达一个月的暴力拆迁,证明沈阳市房产局已严重失职;
(三)沈阳市房产局违反了《拆迁办法》第47条有关核发《拆迁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严重失职;
(四)沈阳市拆迁办声称选择天利评估事务所是经摇号抽签确定的,而实际上是“新世纪”雇佣的,我们居民代表根本没有参加摇号抽签仪式,既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也违反了《拆迁办法》第33条的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另外,天利事务所的评估价格并未包括我们每家每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其评估结果当然无效。
天利事务所与“新世纪”相互勾结,偷偷摸摸搞出来的这么一个违法违规的评估价格,居然成了《裁决书》确定每平方米3,033元最低补偿标准的惟一依据,简直是胡作非为;
(五)省、市、区三级政府听证会上已经明确政府不再介入开发商与我们居民之间的纠纷,沈阳市房产局应当遵守听证会决议,保持政府的中立立场,让开发商高洪波与我们居民依据《合同法》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六)《裁决书》两项裁决内容相互矛盾,是无法执行的废品。对此,沈阳市拆迁办的左科长居然解释说:“15日内必须搬出,商定安置地点是以后的事。”左科长以为,他们是拆迁办,他们是房产局,《裁决书》是他们制作的,他们说了就算。但他们忽略了一个常识:《裁决书》一旦送达,就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形式上的同等意义,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不仅当事人要受《判决书》的约束,而且制作《判决书》的法官本人也要受《判决书》的约束,既不能任意更改,也不能胡乱解释。《裁决书》也是如此,理解《裁决书》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国语言文字的表达方式,必须符合逻辑,符合常识,即符合智力正常的普通人的理解程度。左科长的解释,类似精神病人的思维,正常人无法苟同。
有左科长这样不懂政策、不懂法律、不懂汉语、不懂文字、不懂道理、不懂逻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管号称大都市的沈阳的拆迁裁决工作,那么,在全国拆迁领域发生那么多惊天大案也就不足为奇了。说穿了,《裁决书》的所有文字都是假的,只有15日内搬出,只有强制拆迁才是真的,因为这才是开发商高洪波和沈阳市房产局的共同目的;
(七)要求沈阳市房产局撤销《裁决书》。如不撤销《裁决书》,一意孤行强制拆迁,沈阳市房产局必须承担一切后果;
(八)如在沈阳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居民将一起到北京上访。
八、《裁决书》与《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我们未动迁居民当中,有的房主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献了青春年华的工人,他们曾经是多年的先进工作者或者技术革新的能手。在“房改”时,他们根本没有积蓄,但为了支持国家的“房改”政策,东挪西借,把钱交给了国家。领回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完全产权。有的房主是省委、省政府机关的在职公务员或离退休干部,他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建设贡献了自己全部的才华。他们虽然清贫,但深知“房改”政策是国家财政和社会进步的双重需要,毫不犹豫的把钱交给了国家。有的房主是少年不做亡国奴,离开东北沦陷区,1936年加入“民先”,1937年奔赴延安,与日寇打了八年仗,又为中国共产党打下了红色江山的革命伤残军人。一生追随中国共产党,一生只相信中国共产党的这样的老干部,从来没有追求过私有财产,但在“房改”中,就因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号召,他们便率先交上了“房改”款。
可是今天,在加拿大的资本家面前,在省、市、区三级政府面前,在所谓的城市执法部门面前,在人民警察面前,在人民法院面前,即在我们的红色政权面前,这些为夺取这个政权、巩固这个政权、维护这个政权献出热血、青春、力量与智慧的公民,自己的合法财产和权利不仅得不到法律的维护,却反倒要被违法者所剥夺。我们的宪法怎么了?我们的法律怎么了?我们的政权到底怎么了?
我们的口号是执政为民,执政为民的中文含义是执政为了中国人民,执政者是为中国人民服务的。而现在,我们的政府部门却在为了满足开发商高洪波即加拿大资本家的暴利需要,故意破坏我们的家园,肆意驱赶我们人民群众,包庇纵容开发商高洪波殴打我们居民,暴力拆毁我们的楼房。我们的口号是立党为公,让我们问一问和平区拆迁办、沈阳市拆迁办、沈阳市房产局以及省、市、区三级政府中对本案负有责任的那些中国共产党党员,究竟是立党为公还是立党为私?究竟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还是另有他图?
我们未动迁居民中,还有一位80多岁的离休老干部,她因患病已连续昏迷了三年,在动迁开始前的某一天,这位“植物人”忽然苏醒过来,身体状态也恢复得越来越好,至今仍然与家人一起坚持住在没水、没电、没有暖气的30号楼里寸步不离。有一次,开发商上门催促她们办理拆迁手续时,这位老人平静的说:“这是我的家,我哪也不去。”
腊月二十八沈阳市房产局与开发商以及姓麦的警察一起强行送达《裁决书》后,开发商高洪波更加有恃无恐,存心不让我们过年。白天刚贴上的春联,夜里就被“新世纪”的保安偷偷扯掉,贴一回扯一回,贴十回扯十回,一直扯到现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只得在“共产党万岁”的横批下,贴上了这样一副对联:“写了撕、撕了写、写了又撕;撕了写、写了撕、撕了还写”。一个加拿大的资本家凭几个臭钱开道,竟敢明目张胆的破坏我们中国人春节贴春联的千年传统,简直是中华民族的奇耻大辱!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04年1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并发表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全会提出了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六个要点,其中第三个要点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并明确提出“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行为。”公报发表的第6天,即春节的前2天,沈阳市房产局就顶风而上,违法裁决,滥用强制手段,侵害我们居民利益,这不是明目张胆的对抗中共中央又是什么?!
综上所述,和平区拆迁办接受开发商高洪波的委托成为拆迁人是非法的;和平区拆迁办把拆迁业务转让给沈阳市福福拆迁公司是非法的;开发商高洪波于2003年10月25日《拆迁许可证》失效后擅自实施拆迁是非法的;天利事务所的虚假评估行为是非法的;沈阳市房产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违法的;沈阳市房产局既是拆迁人又是裁决人是违法的;沈阳市房产局与开发商高洪波系同一个拆迁项目的共同拆迁人是违法的。
沈阳市房产局为了讨好开发商高洪波这个加拿大强盗资本家,在一个拆迁项目中就违反了《拆迁办法》的第5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第33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共10个条款,占《拆迁办法》全部50个条款的20%,表明沈阳市房产局已由一个国家行政机关蜕变为一个违法乱政的黑窝。
开发商高洪波在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实施的暴力拆迁,是刑事犯罪行为,沈阳市房产局局长马英与沈阳市拆迁办主任赵杰对此应当承担玩忽职守、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此,我们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撤销沈阳市房产局沈房拆裁(2003)第0806号、第0807号、第0808号、第0810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此致
辽宁省建设厅
复议申请人:
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
26号、30号全体未动迁居民
二OO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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