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撞人案,以及过往的孙志刚案、孙大午案、刘荻案等等众多引起民众沸腾的案件,到底有甚么意义呢?会产生甚么正负面效应呢?
[一]、民众议法热情澎湃会不会产生干预司法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的负面作用?
我的答案是:会。如果这种民众议法能改变司法判案结果并持之以恒的话,今后法官判案就被迫观民意之色而判,所以会产生干预司法独立性。伴随的是司法程序的正义性亦受到冲击。但是现在问题并非如此。
司法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无疑是可贵的。它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自由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条件之一。
现在问题是司法程序有没有正义性!
司法不独立!
正义性的核心是平等。请问今天的司法平等吗?法中之王的宪法明文规定由一个政党独占政权,法定把中国人划为不平等的“可执政者”和“不可执政者”两个团;即是说最高法规定了中国人在法律面前和政治参预方面是绝对不平等的,也就是说最高法体现的是不平等;所以中国的法律是不正义的。维护不正义的法的司法程序是不可能有正义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体验到的是司法是保官压民的工具。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者不受政党、权力、民意等干涉。但众所周知、无可质疑的是中国的司法绝不是独立的。党大于法、红头档高于法、上级口头或文字指示卡死法,甚至人民日报社论都能管法,是大陆人已经认为“理所当然”的常识。凡司法判案,尤其是涉及政治或权贵人物的案都由司法单位的党组、党决策者(甚至是党中央第一把手)决定,法官是跟随书记剧本演出的演员;最可恼的是还强迫律师当配角(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向省司法厅汇报;律师不经司法局长请示批准不得做无罪辩护)。
在中国所谓司法程序正义、司法独立全是骗人的空话、鬼话。
既然现今中国根本就不存在司法程序正义、司法独立,所谓民众议法是冲击司法程序正义、司法独立就是不存在的伪问题。现今的司法体现的是司法程序邪恶,它是党权力者的御用工具。所以现在民众议法是维护社会公义、争取人权和争取建立司法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于党的开始。
从总体角度观察,在逻辑上民众是不可能冲击司法独立和司法程序正义的。
司法正义和司法独立必须处于如下状态方为真实:在出现一件冤错案的时候,存在十u20010 概、百个、千个、万个得到伸张正义的案件。请问,在得到司法程序正义及司法独立的公平对待和利益的民众有甚么理由会反对它?事实也是这样,在已经建立了司法程序正和司法独立的,例如美国和香港等地方不会发生民众声讨司法不公的声音。美国和香都出现过冤错案或民众不满的案件,例如香港的胡仙案、谢庭锋案等。人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只会要求就个案平反,并没有人质疑司法的独立和程司正义性。
现在中国民众动辄质疑党司法的正义性和独立性,每逢遇到一个疑似冤错案,民众就群起而轰党司法的公性。这正好说明是党司法邪恶与腐败的情咒下,民众正常和合理反应,绝不是不理性。
所以,现在一些知识精英过早地担心出现民众破坏司法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是无根据的。相反,可以这样说,这次民众运动的意义是为建立司法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开了一个头,若做得好,今后会为之打下基础。
[二]、民众议法的重大意义是表明独立于体制内民间力量已经存在并起作用。
有人指责,宝马撞人案等事件表现出人们制造社会两大对立集团,像过去毛泽东那样,用阶级斗争思想煽动下层民众消灭地富反坏右,有害于社会安宁与发展。这个观察与事实不符。
我想仇富思想和对党不满是存在的,但这些所有的民众网上议政多少人会抱着借机消灭富人或推翻共产党的?即使有这样的人,也没有多少市场。现在的民众议法,完全是在法律内和用和平的手段争取人权和社会公义。从取消收容条例、放刘荻、重视或会重审宝马案可见,党和民众是可以相溶的,党和民众有可以妥协的共同点。大午案更加没有表现出民众的仇富思想。
事实表明是,民众运动并没有表现出制造出两个你死我活互不兼容的社会集团,而是把早已经事实存在的,社会大集国:体制外无权力和无权利的集团呈现出来而已。现在是民众借助互联网发出自己的声音,表示自己以独立身分存在;过往民众是以依附于权力主流而存在的。这个大集团追求的是应有的、但已经被剥夺了的权力和权利,要求把扭曲了的社会公义纠正回来。如此而已。把它和土改文革时的阶级斗争相提并论,希望这些朋友不是立意为不义社会护短,只是有意耸人听闻,或只是为了表示自己有独特见解而已。
民主是要以多元社会作基础的,一看到多元矛盾就惊呼阶级斗争是无根据和不必要的。
现在所谈的多元、独立的民间力量、争取社会公义和人权等等,一切都是起步而已。这种起步,迟早要出现的。现在是天佑我中华,恰在这时出现互联网,人们借东风出现在一统天下清一色的海洋而已。
体制外民间力发出自己独立声音,以独立身分出现是这次民众运动的重要意义。
2004/1/16
源自《议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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