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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贻春: 修改宪法 应有正当程序

 2003-12-30 17:1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中共中央十二月十二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十四项修改宪法的建议,其中包括对宪法序言的修改,对宪法条文的更正,例如把戒严改成紧急状态、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公民个人财产、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等等。
修宪的内容暂且不论,单说修宪的程序,就是颇有问题的。程序不正当,修宪就不合法;程序违法,修宪的内容或可能达到的效果就应被视为无效。因为按照法理,只要程序违法,哪怕好的内容及其结果,也是不能成立的,更不用说内容本身就是千疮百孔的问题颇多了。

中共中央是立宪和修宪的主体。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出笼。中共中央是第一部宪法的立法主体。中共中央委员会组成了制宪领导班子。他们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又参考了当时社会主义阵营一些国家立法的经验,尤其是照单全收中共当时一边倒的苏联老大哥的制宪内容,最后经过毛泽东批准,并交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表决。于是,就这样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从那时以来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走马灯似地修订了四、五次之多。每一次修订,都是中共中央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一九七五年修订的宪法,竟把毛泽东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写了进去。这可以说是阶级斗争理论在中国大陆登峰造极的表现;一九八二年修订的宪法,说是不搞阶级斗争了,但却取缔了宪法中规定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并围绕着邓小平刚刚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进行修订;一九九七年又修订了一次宪法,犹抱琵琶半遮面地把保障私营经济写了进去。现在,中共再一次修宪,不知又要修到哪里去?

修来修去,换汤不换药,还是老一套。内容颠三倒四,蹿来蹿去,尽是转圈玩了,都不外乎是伟光正领导人民瞎胡整的那个玩意儿!

无论增加这一条那一款也好,还是在文辞上搞些修修补补的小动作也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以贯之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条是永远都不会变更的。既然不打算变,也不想努力去变,相反倒是脸不红心不跳地、百无聊赖地坚持一党专政。其决心之大,其意志之坚,就像邓小平所讲的那样,一百年不动摇。因为历次修订宪法,都是由中共中央秉承所谓领导核心的意志而搞的活动,无论雷声大、雨点小也好,还是兴师动众、大张旗鼓也罢,中共中央以前是、现在是、将来也仍然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主体,它是决不允许任何外在力量插手的!

从中共最近不允许法学专家们就修订宪法提出意见来看,就足以证明这一点;从中共为所颁布的不准议论修宪的中央文件中,就足以证明这一点。修订红朝宪法,实为中共的独家专利。

修宪过程,为党权所掌控。中共中央每当提出修宪时,就要召开所谓的坐谈会。它把花瓶党的一些老迈者纠集在一起,装模作样地听一些毫无创造力、更没有想象力的、通常是无关痛痒的意见和建议。这些人奴隶当惯了,还能提出些什么样具有独创性的意见呢,更不用说会提出什么建设性的反对之辞了。花瓶还能有什么真知灼见?它们只是中共搞统一战线的漂亮的摆设而已。即使中共中央在以往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若干个条款,但基本上还是要维持邓小平所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这,干脆就是明晃晃地要与人类文明顽抗到底,并毫不含糊地坚持祸国殃民的极权专制主义那一套。

上一次修宪,在原先确立的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句,即坚持所谓的邓小平理论。这次修宪,要在以往的基础上,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再画蛇添足地增加所谓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须知,无论增加也好,还是减少也罢,修宪都要以中共中央核心的指令为指导思想,都要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意志为意志。当中共中央政治局确立了修宪的时间,以及修宪的内容之后,在不允许任何外在的政治力量,包括政治反对派、具有独立思想的政治异见人士、独立的法学专家参与意见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没有全国人民参与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就用自己所独霸的国家最高权力擅自决定修宪的内容、时间等。即便中共中央把宪法修正案分发给各省、自治区、市(地)的共产党执政官僚去讨论、去研究,哪怕有几百人、几千人参与了修订,那也只能说,修宪是共产党一家一户的事情,而不是其它各党各派的事情,更不是全中国人民的事情。

当中共把业已修订完毕的宪法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后,人大通过召集决不代表人民而只能代表党权的所谓人民代表参加一年一度的三月例会,纯粹走过场、走形式地一致举手通过并毫不走样地批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决定。

这种修宪方式,实际上就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核心意志,一下子就变成了全中国人民必须坚决拥护、热烈欢迎乃至三呼万岁的国家根本大法。无疑,这是一种强奸民意的党魁意志宪法化的可耻过程。这样的宪法与其叫做宪法,莫不如叫做党法,莫不如叫做中共的党魁之法。这是货真价实的独裁党的独裁之法!

党魁意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章程>,可能还有其一党之私的密谋道理,但其外延化的标志,却强人所难地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故而,这个宪法就决不是能够反映中国人民普遍意志的宪法。因为,除了共产党一手炮制的宪法之外,其它任何的党派组织、民间团体、个人力量等,都无法对领导或曰统治自己的宪法提出他们的各自诉求。这个宪法,不过是中国共产党至高无上的皇权之标志。

须知,法律是普遍民意的反映。作为一国之尊的宪法,也同样应该是普遍民意的反映。然而,这种只有中国共产党自己修宪而不允许别人甚至谈论修宪的做法,显然是蔑视、否定并取缔普遍的民意。说的客气一点,中共这是在玩弄权术修宪法;说得实事求是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伪宪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它程序不正当、不合法,因此就造成了立宪的非法,也同样造成了修宪的违宪。

要把伪宪法变成真宪法。要把现行共产红朝的伪宪法转变成未来的一部真宪法、好宪法。这对于中国大陆来说,恐怕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要确立一部能够代表中国大陆普遍民意的、能够反映中国大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需要的、造福于子孙后代的新型的现代化宪法,至少应该采取如下步骤:

1、中国共产党可以作为主要的政治力量之一从事宪法的修订工作。这是根据中国大陆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际的政治状况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但仅仅是权宜之计而已。

2、应该允许并鼓励中国大陆的各种政治力量,包括中国民主党、政治异见人士、社会团体、各阶层民众等,对宪法提出其所诉求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对所提出的各种制宪方案,要择优而选之,或融合各种优点集成一部现代化的新宪法。

3、要鼓励并允许滞留海外的法学专家、民运人士和港、澳、台不同的政治力量参与立宪修宪。

4、宪法确立或修订之后,要着即进行全民公决。只有经过全民公决并以多数票胜出的宪法,方可生效;而没有经过全民公决的宪法,是不能生效的。没有经过全民公决而生效的宪法,只能是伪宪法。这是应当明确的制宪修宪的原则立场。此之谓,全民公决出宪法!全民公决出宪政!

做到了上述各项,立宪、修宪方可获得成功。否则,象现在这样代表人民无商量地修宪,哪怕修了几十次,乃至上百次,也仍然脱离不了伪宪法的政治野蛮小圈子!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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