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初枪毙腐败县级干部,90年代枪毙腐败司局级干部,再到枪毙省部级干部胡长清,而且判处了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死刑。然而,却始终没有见到50年代初枪毙刘青山、张子善后的效果。
“目前查处的各类腐败分子,真正判了实体刑的不足三分之一。”“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立案侦查,最后被判刑的只有6.6人。”
你是真的觉得一点办法都没有了?中央电视台《面对面》栏目的记者王志问郭光允。
是的,我没有办法监督他(即原河北省委第一书记程维高),我只有向中央纪律委员会写信。坐在他对面的被采访者郭光允回答。
你一共向中纪委写了多少揭发信?王志继续问道。
一共写了6封揭发信。郭光允回答。
新民周刊记者陆幸生报道,播出中央电视台的时间是2003年8月23日早晨的7点半。从已经披露的材料中可以知道,郭光允第一次给中央纪委写信的时间是1995年8月17日。然后郭光允的遭遇,至今日已路人皆知。当年的11月21日,他被抓进看守所。1996年1月,“有关部门”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的名义,判其两年劳动教养。随即,郭光允被开除党籍。2000年4月,中纪委人员曾用5个半天的时间,专门听取郭光允反映问题。2003年2月13日,石家庄市委机关派员向郭光允宣布,以前的问题是搞错了,予以纠正,并且道歉。
2003年8月9日,中央公布程维高严重违纪问题的结论,郭光允获得彻底平反。其间,8年过去了。8年时间,装下了郭光允多少曲折和心酸的往事;8年时间,再次提出一个极其严峻的现实课题。
新民周刊报道说,8月23日,记者赶赴北京采访,采访对象是中央某权威机关研究室长期潜心于制度建党、制度反腐领域的研究人员--李永忠。题目就一个: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将如何坚持“制度反腐”,尤其是惩治和防止高官腐败?
中纪委5年查处98名省(部)级高干
记者:中纪委在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自1997年10月到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28996人,厅(局)级2422人,省(部)级98人。这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查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
这里引出一个比例问题,约5年时间,查处了98个省部级高干,也就是说,每年平均19个多。据资料披露,全国现有省部级高干2000多人,其中在一线工作的有1000多人,根据这个数字可以得出,每年受到惩处的省部级高干人数约占一线干部的1%到2%。
李永忠:制度反腐,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面临的生死攸关的重大课题。因此,胡鞍钢教授有句名言:发展是硬道理,反腐败也是硬道理。程维高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开除党籍的原省委书记。第一个是北京的陈希同,第二个是贵州的刘方仁。他们3个人有一个共同点,都是一把手,都是位高权重的一方要员。程维高入党50多年,任正省级10多年,是近年来“倒下”的省部级高干中的一个“老资格”。
高官的腐败问题,有一个发展过程,我们不妨就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第25期《国情报告》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一些分析。从上世纪80年代到1992年,媒体公开报道的16起高官违纪违法案件,从作案到被揭发,潜伏期为1.4年左右。也就是讲,违纪行为经过一年或者一年半就暴露了。从1993年起到1997年,被公开披露的高官违纪违法案件有22件,它们的潜伏期达到3.3年,比以前长了近2年。从1998年开始到2002年,有16起被公开报道的高官违纪违法案件,平均潜伏期长达6.3年。
高官腐败案件的潜伏期越来越长,既说明高官腐败的手法越来越隐蔽,斗争越来越激烈,也说明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斗争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因此,尽管这些年腐败高官千方百计地利用手中权力,更隐蔽地违法乱纪牟取私利,更巧妙地李代桃僵,保护自己。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支持下,反腐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再狡猾的狐狸也相继露出了尾巴,不断被揭露查处。
记者:从郭光允第一次反映程维高的问题到程被最终查处,前后经历8年时间,程的潜伏期超过了6.3年的平均值。
李永忠:第25期的《国情报告》上还有如下数字:上世纪80年代到1992年,被查处的16名高官,他们从开始违纪违法到被查处,职务没有变化。
也就是讲,职务没有得到提升。你想,从作案到案发总共一年多时间,职务不太可能有什么改变。从1993年1997年,事情开始发生变化。因为潜伏期平均3年多,有的还要长些。这样一来,37名高官中有22人在腐败中得到提拔。群众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说他们是--“边腐败边提拔”。这至少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对其提拔的考察问题,二是监督缺失,查案滞后的问题。
还有,同期《国情报告》指出,在有资料可查的36起高官违纪违法案件中,有29件是被牵连发现的。这个比例达到了80.6%。
这种比较滞后、比较被动地查处腐败高官,也使高官腐败的情节越来越重,贪污受贿的数量越来越多。《国情报告》收录了改革开放以来公布的66起省部级干部违纪违法个案,涉案金额不断上升。1992年前,贪污受贿等罪所涉案的金额,没有一件超过10万元;1992年后,有27件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其中12件超过100万元,有4件超过1000万元。
关注高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只有握有权力的人,才“有可能腐败”。
往往问题发生在下面、基层,但根子常常在上面。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一把手体制”权力架构的严重缺陷
记者: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掌控最高权力的,是第一把手。这次媒体报道程维高事件,就出现了这样的文字:“谁来监督省委书记”,“这是一个很大的真空地段”。
李永忠:对权力的管理、监督系统必须封闭。如果这个系统不能封闭,权力就容易被乱用、滥用,甚至盗用。省委书记是一把手,比省委书记小的也有一把手,比如市委书记、县委书记乃至乡镇党委书记。现行党委领导体制,就权力架构而言,是一把手体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班子内只有一把手说了算。班子内的其他常委或其他领导,在其分管的领域,也是一把手,也能说了算。我把它叫做一把手体制的延伸或转借。当年,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就这样说过: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的了。他说得如此大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还有,江西的胡长清曾经打过一个比喻,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他而言,如同是“牛栏关猫,进出自由”。非常形象啊!关牛的地方,栏杆空隙那么大,一只猫在里面,怎么能不“进出自由”?胡长清肆无忌惮地受贿索贿,养情妇,嫖娼妓,胡长清要当一只“灵巧的猫”。我们从这些腐败分子的坦言中应该看到,我们对权力的监督还比较乏力,我们的制度反腐还相当“粗放”。而腐败分子就钻了体制不严密和监督不到位的空子。比如,沈阳的马向东,前后17次出境去澳门豪赌,无人问,无人管,无人反映,无人监督。
沈阳慕马案中,一共被查处了17个一把手。沈阳长途汽车公司的一把手夏任凡,居然敢花2000多万元,在农村老家兴建被称为“南有红楼,北有夏宫”的豪华庄园。这座“夏宫”就是腐败分子藐视监督,敢于露富的一个重要信号。1983年1月17日,广东省海丰县原县委书记王仲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枪毙的县级一把手。此后,一把手严重违纪违法,严重犯罪在一个时期逐年增加。成克杰成了被枪毙的党政一把手中官衔最高的。
记者:一个人出现问题,是他素质不好,原本不是个好人。但是如果一批人出现同样的问题,那就是制度有问题了。因为不能够说,这些人开始当一般干部时就都是坏的;在刚开始担任高级干部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是腐败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还有人这样认为,以前少见的高官腐败是“搞市场经济”的“副产品”。
李永忠:经常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反复发生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
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致腐败,这种表述没有根据。简单地讲,党内出现腐败高官,与市场经济有关,但不是唯一的原因,也不是根本的和主要的原因。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作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必须“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的重要论断。制度建党,制度反腐,其实质就是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党的肌体,发展党的生命。
举个例子。在一个领导班子里,班长是民主的。
在决定重大问题投票的时候,这位班长投下的那一票,是否与班子其他人的票的分量一样?我们知道,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党章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和制度。党委内,书记的一票也只是班子集体中普通的一票。但是,经常见到的是,班长那一票常常会等于或大于一班人票数之和。班长与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一致时,他的一票有多大的分量看不出。但如果班长与其他成员的意见相左,班长这一票的分量,就往往会等于或大于班子所有票数之和。等于--是他可以利用一把手的权力,使此次会议形不成决议;大于--是他可以利用一把手的权威,强行通过决议。
这正常吗?这正确吗?班长表示不同意见,很正常;但最后执行的是他一个人的意见,而不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这就不正常,也不正确了。更何况,这个班长的具体情形也各不相同,有的民主,有的不甚民主,有的还相当专断。
我经历过“文革”,因此时常在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以前,中国还没有将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工作的中心,但在党内却已经发生了失去监督和制约的严重错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出现了诸多在高干层面上对一把手失去监督和制约所造成的腐败问题。对于昨天的失误,思考如何制度建党;对于今天的腐败,思考如何制度反腐。这也是我这些年潜心于这两大课题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刑上大夫”没“达到”50年代的效果
记者:长期以来,我们对权力的科学分解和制衡,在理论上讳莫如深,在实践中也没能建立严密的权力分解与监督体制。工作优劣,主要靠大权在握的“公仆”的觉悟程度及品德高下,依靠上级的思想道德教化。这些措施起到了作用,但这些措施大多作用于精神和心理领域,使其加强自我约束。一旦“公仆”意识有变、心理失衡、私欲膨胀,便为所欲为,腐败就产生了。
李永忠:如果权力缺乏科学分解、合理制衡是一个普遍性现象,那么在权力的行使中通常会发生普遍性的问题。而对于普遍性的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去解决,单靠严惩是很难奏效的。因为,纪律管不了规律。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党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占据重要职务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并“大张旗鼓地在干部和人民中间加以公布”。4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坚定不移地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强调“不许熟视无睹,知情不报;不许优柔寡断,姑息包庇”。否则“党就会先是有某些部分腐化,尔后有更多的部分腐化,以致‘和平演变’,成为不治之症”。4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问题远比1952年‘三反’时严重。”
从80年代初枪毙腐败的县级干部,到90年代枪毙腐败的司局级干部,再到枪毙省部级干部胡长清,刑不但上了大夫,而且判处了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死刑。然而,却始终没有见到50年代初枪毙刘青山、张子善后的效果。
记者:“刑上大夫”,开杀戒具有威慑力,但效果尚没有50年代那样的大。
李永忠:用重刑严惩去威慑人,虽有效但也有限;用制度去规范约束人,则不但有力,而且相当稳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显示的就是制度的威力。我们在努力探索制度建党、制度反腐的理论,也在努力实践。一切都需要过程。纪检干部经常面对复杂的局面。
这尤其表现在对同级党委中的高级干部,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常常处于“二难悖理”的境地。权力从来诱人,更何况是高度集中的高层权力尤其诱人。权中不乏名和利的招手,权中常有颜如玉的诱惑。克服权力的诱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靠自律,更靠他律;靠觉悟,更靠制度。
这些年,中央不断从理论和实践推进党内权力的科学分解,合理制衡,可有的高官还是说不得,摸不得,查不得,我行我素,由小错酿成大错,由违纪铸成犯罪。在有的地方和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处于一种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甚至不准监督的尴尬境地。
对于这种尴尬境地的描述,我有这样三句话:一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比如山东泰安的胡建学,浙江宁波的许运鸿,同级纪委只能看在眼里,闷在心里。省纪委、中纪委管得着,却又不能及时看见。二是,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10多年前,我写有一篇言论,登在你们《上海纪检》上。三是,干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干不好。
当然,这种尴尬境地也在逐步改变。但是,如果不从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入手,对于高级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就很难做到及时、有效并到位。那种“事先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以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的“三基本”状况也就很难改变。果真如此,即使隔三差五“刑上大夫”,位高权重者中的腐败者,依然会像河南省原三任交通厅长那样,飞蛾扑火,前腐后继。
“刑上大夫”没“达到”50年代的效果
记者:长期以来,我们对权力的科学分解和制衡,在理论上讳莫如深,在实践中也没能建立严密的权力分解与监督体制。工作优劣,主要靠大权在握的“公仆”的觉悟程度及品德高下,依靠上级的思想道德教化。这些措施起到了作用,但这些措施大多作用于精神和心理领域,使其加强自我约束。一旦“公仆”意识有变、心理失衡、私欲膨胀,便为所欲为,腐败就产生了。
李永忠:如果权力缺乏科学分解、合理制衡是一个普遍性现象,那么在权力的行使中通常会发生普遍性的问题。而对于普遍性的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去解决,单靠严惩是很难奏效的。因为,纪律管不了规律。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党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占据重要职务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并“大张旗鼓地在干部和人民中间加以公布”。4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坚定不移地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强调“不许熟视无睹,知情不报;不许优柔寡断,姑息包庇”。否则“党就会先是有某些部分腐化,尔后有更多的部分腐化,以致‘和平演变’,成为不治之症”。4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问题远比1952年‘三反’时严重。”
从80年代初枪毙腐败的县级干部,到90年代枪毙腐败的司局级干部,再到枪毙省部级干部胡长清,刑不但上了大夫,而且判处了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死刑。然而,却始终没有见到50年代初枪毙刘青山、张子善后的效果。
记者:“刑上大夫”,开杀戒具有威慑力,但效果尚没有50年代那样的大。
李永忠:用重刑严惩去威慑人,虽有效但也有限;用制度去规范约束人,则不但有力,而且相当稳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显示的就是制度的威力。我们在努力探索制度建党、制度反腐的理论,也在努力实践。一切都需要过程。纪检干部经常面对复杂的局面。
这尤其表现在对同级党委中的高级干部,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常常处于“二难悖理”的境地。权力从来诱人,更何况是高度集中的高层权力尤其诱人。权中不乏名和利的招手,权中常有颜如玉的诱惑。克服权力的诱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靠自律,更靠他律;靠觉悟,更靠制度。
这些年,中央不断从理论和实践推进党内权力的科学分解,合理制衡,可有的高官还是说不得,摸不得,查不得,我行我素,由小错酿成大错,由违纪铸成犯罪。在有的地方和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处于一种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甚至不准监督的尴尬境地。
对于这种尴尬境地的描述,我有这样三句话:一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比如山东泰安的胡建学,浙江宁波的许运鸿,同级纪委只能看在眼里,闷在心里。省纪委、中纪委管得着,却又不能及时看见。二是,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10多年前,我写有一篇言论,登在你们《上海纪检》上。三是,干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干不好。
当然,这种尴尬境地也在逐步改变。但是,如果不从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入手,对于高级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就很难做到及时、有效并到位。那种“事先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以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的“三基本”状况也就很难改变。果真如此,即使隔三差五“刑上大夫”,位高权重者中的腐败者,依然会像河南省原三任交通厅长那样,飞蛾扑火,前腐后继。
记者:“文革”结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其意义何在?
李永忠:三中全会的最大功绩,不仅在解放思想上,而且在党内权力的分解上。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内权力科学分解的重要一环。1979年开始时,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称呼也叫作“中国共产党某某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1980年2月,中纪委向中央呈送报告;仅仅相隔10天,中共中央就批转了《关于改变省、市、自治区及以下各级党委纪委领导关系的请示报告》,明确将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改变为受同级党委、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以受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一年多后的1981年11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给中共中央办公厅
呈送报告。仅一天时间,中组部就批转,同意将“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为“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原来称谓中的“市委”被拿掉了。这个改动,预示着隶属关系的体制可能发生变化。很长一段时间,对地方纪委“双重领导”的提法还有,但却不再提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了。
纪委重建之初,各级纪委书记有的是同级党委委员,有的是常委。到了1983年,要求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常委。再往后,要求地方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提出“中央决定逐步做到地方各级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局长一般不从驻在单位产生”。最近,经中央同意对几个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的统一管理直接领导试点,就体现了这一精神。另外,大部分省市县的纪委书记,目前都是党委副书记。我认为,距离地方纪检体制的最后改革,只有一步之遥。
记者:真是饭要一口一口地吃,路要一步一步地走,制度要一点一滴地深化落实。
李永忠:集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史之经验,纪检体制不改革,没有出路;如果不循序渐进,则欲速而不达。我以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从邓小平、江泽民到胡锦涛,中央纪委从陈云、乔石、尉健行到吴官正,在改革和完善纪检体制方面,都注意采用从两条线推进的稳健做法。一条是改革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另一条是提升纪委书记的规格。总体思路是:科学分解党内权力,发展党内民主,从制度上解决“同体监督”的缺陷问题。
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制衡
记者:我们已经从“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从党内缺乏严格的分权和监督机制,探讨了今天高官腐败这个现象的制度根源。反腐也必须与时俱进。十六大之后,我们还将在“制度创新”上采取什么样的“动作”?
李永忠:在新时期,邓小平强调“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下决心“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并积极进行试点。不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不改变“议行合一”这种体制,党内民主实难发展,党内监督实难进行,党内权力实难平衡。“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40多年前的党代会常任制再度提起,其要义是不让党内权力机关形同虚设。常任制的试点,是要分党委的决策之权。“常任制”试点如何进一步推进,既需要中央的统一部署,同时更离不开各地区各部门积极主动的探索创新。
关注常任制,还必须关注“票决制”。“票决制”的实质意义,就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从而使全委会逐渐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党内权力机关。我以为,如果说党代会常任制是分党委的党内立法、决策之权,那么,票决制要分的,则是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有可能出现的专断之权。票决制也须完善,我在《“票决制”的突破》一文中已有提及,在此就不赘述。
记者:权力高度集中,就非常“好使”。常见的表现就是在人、财、物的掌控上,下面跑官,上面卖官,“首长工程”,收取贿赂,等等,都是一把手说了算。
李永忠:“十六大”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明确提出: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不仅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的最早改革,而且是“票决制”最具实质意义的重大突破。这是中央的决定,把“三重一大”中的一重“重要干部任免”,交由全委会票决。
另外的“两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我认为,也将会陆续交由全委会票决的。说白了,这就是科学分权,以保证权力的公有性质。既要防止公有权力的“个人化”包括“一把手化”,又要防止小团体化。说到底,就是防止权力的私有化。腐败官员,特别是一把手的腐败蜕变,有自身因素,更有制度缺陷的原因。这些缺陷使得权力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器,也可以变为谋取一己私利的私产。
票决制是党中央“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的一项重要改革。随着票决制的稳步推进,党内重要问题都会相继拿到全委会上来票决,全委会就会成为党内的决策机关,而常委会就会慢慢成为党内的执行机关。
如果地方各级党委不设书记处,党委体制就会作这样的改革。这不是我个人的主观臆想,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曾这样说:“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由它继续担任原有的在党的多年经验中证明为必要和适当的中央书记处的作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52页)。
记者: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也是中纪委特约研究员的邵道生曾经写道:治国就是治吏。他引用过两段文字,一段是:“目前查处的各类腐败分子,真正判了实体刑的不足三分之一。”(易家言,《检察日报》2000年4月24日)还有一段:“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干部,只有42.7人被立案侦查,最后被判刑的只有6.6人。”(胡鞍钢,《南方周末》2001年3月22日)这些数字都是“世纪交替之际”的数字,但这些数字要说明的是,制度反腐是多么艰巨的现实任务。
李永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腐败呈现“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态势,这是毋庸讳言的。从建党、治党原则上讲,腐败分子出现一个就要查处一个。从理论上讲,从群众的心态而言,的确应当如此。但是,在社会实际生活当中,我们也要承认,由于种种原因,绝对地、全部地“捕获”所有腐败分子如同捕获所有犯罪分子一样,则不太可能,也不大现实。这不是推诿,这是客观事实。我们只能尽最大可能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但却很难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执政50多年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意识到的,一个极其浅显但又十分深刻的道理。必须承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没有科学健全的防止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因此,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入其中的“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邓小平文选》第二卷402页)。对这个“大量的”怎么办?湖南省委组织部的王明高、省纪委的唐东平等11名厅局级领导干部和近40名专家学者组成的“特别行动”课题组,历时3年多对12个相关子课题的深入研究,在依靠制度反对和防止腐败上,很有创意,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试点。我个人认为,该研究成果,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中行得通。所以说,对于反腐败,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直在发动群众监督和健全制度反腐两方面加强努力。制度反腐本身就包含用制度反对和防止腐败的内容。腐败分子历来是利用我们制度的缝隙和漏洞而滋生蔓延的。我们必须汲取经验教训,亡羊补牢。
“十六大”以前,我们一直采用“反对腐败”的提法。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十六大”提出“决策、执行、
监督相协调”的“权力制衡”要求,强调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检体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支撑。前不久,吴官正同志在云南考察时指出,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目前,党内监督条例的制订正在加快步伐,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各项改革试点正在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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