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警察的胡作非为决不仅止上述一例。如果你们立案调查,将会发现,有多少耗资费力建起的网站遭到他们封禁,有多少邮箱被他们肆意侵入,有多少私人邮件被他们删除、拆阅,有多少私人电话被他们窃听,有多少无辜公民被他们罗织罪名拘捕,网路警察的斑斑劣迹,实在罄竹难书!
一个秘密警察横行不法的国家决不是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现在不是生活在戴笠的魔爪下,不是生活在史达林的红色恐怖时代,中国公民生活在法治时代,各项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电脑网路或者通信服务,造成电脑网路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资料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秘密警察无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破坏公民通信自由等等行为,均严重触犯了上述宪法和法律条款。
人民没有义务把自己的辛苦所得用来供养危害人民权利的人,网路警察以侵犯公民网路自由权利为职业,也是对“作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精神的根本违背。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是全国人大的职责。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呼吁,全国人大迅即成立专案调查组,对安全部门犯下的种种网路犯罪行为进行彻底调查,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惩处,使法律得以昭显,使民权得以申张。
2003年3月15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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