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此文,人们既可从中感受到铲除“执法经济”之难,又能体会出创收由公开转入隐性所附带出来的进步--直接创收已有所顾忌的进步。
此案中,司机打的是民事官司,被告也不是当地交警。之所以弄得交警很没面子,在于两被告是受交警的委托代行拖车并收费的。也许正是基于背后的复杂关系,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好在金华市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错误判决并改判原告胜诉,才使法律的尊严得到挽回。
出现拖车,在排除为创收而随意拖车的可能之后,自有车主违章停车在先。
交通违章归交警管,但问题是,纠正交通违章所产生的成本是计入政府交通管理成本预算之内的开支项,其所需费用早就由全体纳税人预先支付。交警若想再开收取“预算外”拖车费的口子,在全社会都在强调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显然得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受到查处的风险。明知师出无名,又不愿意放弃现实好处,交警当然会把本属行政执法权限内的事情“渡让”给社会上的企业去操办。
另外,交警借拖车(纠正违章)而额外加收拖车费的做法,并非出现于金华一地。一个具有相当普遍性的不当做法在别的地方都相安无事,偏偏在金华被车主告了,有一个背景不能不提:
浙江金华是国内最早实施行政执法与行政收费(包括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的地级市。在那里,所有因行政执法产生的收益都得进入国库,执法者的“小金库”渠道被堵死了。
在此情形之下,执法者要想创收,必须通过违法手段向普通社会法人“渡让”行政执法权,以期“暗渡陈仓”。另外,推行收支“两条线”及相关的强势舆论宣传,在潜移默化中为民间的百姓状告行政执法部门隐性收费的违法行为壮胆。
同样,金华市中院果断纠正基层法院的常识性错判,除了坚持司法公正的底线之外,恐怕也与当地的相关制度安排与舆论环境有关。
人所共知,仅就交通管理,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几十年间一直为管理执法权限的大小争执不休。今有行政执法部门甘愿向社会法人“渡让”部分执法权限,几乎可以肯定,背后难免会有一种收益“再分配”的不成文契约。具体到金华交警的拖车收费“渡让”,背后是否有收益“再分配”契约?《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没有具体涉及。如果没有,当然最好。可由此带来的疑虑是,假如其间没有“利益交易”,当地交警何以会轻率地“渡让”执法权限?莫非当地交警真就不懂法?
行政执法部门由公开创收改由隐性创收、由无所顾忌地创收到变着戏法儿创收,尽管其危害性并无二致,但隐性“创收”的出现则又说明,依法行政的舆论压力越来越强,迫使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有所顾忌。毕竟,有所顾忌比无所顾忌有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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