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审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执法工作,并且赋予了审计部门监督权、处罚权。按理说,有法律撑腰,审计部门应当理直气壮地依法监督、开展审计。可事实往往是,对无权无位的单位进行审计没有问题,但对上级单位、实权部门和领导执行起来就力不从心了。要知道,“权大一级压死人”,权力一旦较起劲来,大权可以制约小权,小权也可以掀起“大风浪”。比如组织部门,审计局长包括大大小小的审计干部的政治前途,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掌握在组织部门的手中,你来进行审计监督,保不准“出师未捷人先走”--你有法律赋予的审计权,我有组织交给的人事权,你敢动我,我就可以撵你,没有了乌纱帽,看你怎么审计?
你能监督,但你不敢监督;你可以说“不”,但你不能说“不”。这与安排“鸡”去监督“狐狸”又有何异?
其实,现实生活中,类似这种“鸡监督狐狸”的尴尬现象并不仅止于单位对单位的监督,在对领导干部个人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问题上,常常也是“尴尬人难免尴尬事”,不是走样了,就是虚设了。比如号称“广西第一贪”的原玉林市委书记李乘龙在市委常委会上说得振振有词:“我是第一书记,你们第一个要监督的就是我。”可实际情况如何呢?他事后的诠释了一切,“我任市委书记5年,没有一个人找我谈过话,玉林市公检法司的领导都是我任命的,他们用的是市里的钱,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不敢监督,所以监督机制对于我是形同虚设”。
对时下腐败之风的屡禁不止,甚至还呈现升级的怪现象,我们往往把责任归结为监督不力。为何监督不力?从“鸡监督狐狸”的尴尬事实中,我们确实应当重新审视我们的监督机制了:其一,安排鸡去监督狐狸,看似给了鸡以民主和权利,实则与初衷相距甚远,效果远没有安排狐狸去监督鸡那般有效。其二,当鸡守土失责,面对狐狸的越轨行径而漠然置之时,谁又来追究鸡的不作为?(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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