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研究给出的结论:中国自杀死亡者的特征与西方国家有相当大的不同。在中国,自杀的危险因素相互之间有协同效应,抑郁程度高、有自杀未遂史、负性生活事件产生的急性应激强度和慢性心理压力大以及生活在一个家人或熟人曾有自杀行为的环境中,是中国主要的危险因素,但自杀仅发生在这些因素中的几个因素同时存在时。
特征与危险因素
美国QPR预防自杀培训所主任昆尼特(Paul Quinnette)博士向记者评价这份报告时称:这一研究在量表设计中对抑郁程度及负性生活时间进行了精细划分,非常有创造性,同时能使我们观察到中国自杀者的细部。
因其量表设计的精细,这一研究找出了中国“独立的自杀危险因素”,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分别为:死前两周抑郁严重程度,有自杀未遂史,死亡当时急性诱发生活事件导致的急性应激强度大,死前一个月的生命质量,死前一年负性生活事件产生慢性心理压力,死前两天有急性生活事件,有血缘关系的人有过自杀行为,朋友或熟人有过自杀行为。
对这8个有统计学意义的自杀的预测变量,研究给出的结论是:自杀的危险性随着危险因素的数目增多而显著增加,暴露上述1个危险因素或不暴露的没有一人死于自杀,而暴露2~3个者30%、暴露4~5个者85%、暴露6个以上者96%死于自杀。
这一结论从某种层面上为关注并预防自杀者提供了重要判断依据。
冲动与自杀未遂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在《自杀未遂研究─有详细精神科评估的研究》中发现,病情较重的自杀未遂者在自杀前考虑自杀的时间是:37%不超过5分钟、46%不超过10分钟、60%不超过2小时。这意味着接近一半(46%)自杀者考虑是否选择的时间在10分钟之内。这项研究选择的是中国中部地区9家综合医院急诊室,有659例样本进入分析。
另一份将研究对象局限于35岁以下农村妇女的研究─《中国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未遂》给出的判断非常明确:冲动性─大多数妇女并不是在深思熟虑之后采取的自杀行为。
这一研究通过询问被试者从开始有自杀念头到采取自杀行为间隔的时间,得出的数据是:58.8%的人说她们在自杀之前考虑的时间不超过两小时,40%的人考虑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11%考虑的时间不超过1分钟。这一研究选择的是山东(腾州和郓城)、河北(沧州)与河南(新乡)四地的四家医院。
这两项研究的调查地点并不相同,但得出的结论相当一致。有社会学家在电话中听到记者报给他的这一系列数字后,表示他很难最迅速地给出结论,但说如果深入研究,值得注意的方向是中国人对生命的态度问题。
历时4年,研究中国人生活事件与自杀关系的大型调查报告─《在中国自杀研究中评估生活事件的重要性》统计出自杀未遂者所经历的负性生活事件分别为(依百分比高低排序):夫妻吵架或不和、与其它家庭成员不和、躯体疾病、经济困难、工作或学习困难、亲属生病或死亡、其它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与家庭成员之外的人的矛盾、恋爱或婚姻问题、与生育有关的问题。
这些负性生活事件,对自杀未遂者而言,既有自杀前一年的经历,也有自杀前后的经历。这项研究给出的结论是,负性生活事件主要通过两种独立的机制影响自杀行为发生,慢性负性生活事件产生的心理压力使个体出现精神症状如抑郁、绝望感和慢性焦虑,从而降低个体的适应能力;急性生活事件造成的应激引起个体严重的焦虑和认知缺损,从而增加个体出现冲动性自杀行为的可能性。
自杀率
在《中国的自杀现状:1995~1999年》中,研究结论表明:估计中国平均年自杀率为23/10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28.7万。
研究者在报告中称,得出这一结论的方法是:从卫生部提供的死亡率资料中获得1995~1999年的自杀率;用国家人口局报告的死亡率来估计卫生部死因资料的漏报率并对自杀率进行相应调整。
接受记者采访的国外自杀研究者,坦陈他们先前注意中国的自杀率数据的主要来源是:《全球疾病负担》(估计中国1990年自杀率为30/10万)、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世界卫生报告》(1998年中国自杀率为33/10万)。
中国的研究者也解释了为什幺目前得出的23/10万自杀率会显著有别于上述两份报告的数据:《全球疾病负担》和WHO估计自杀率所用的死亡率数据源于疾病监测点(DSPs)的死亡登记资料;《全球疾病负担》和WHO过高估计了死因资料的漏报率,他们将DSP数据库中较大比例的“意外死亡,原因未明”归入自杀。
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表明:世界上自杀率最低的是冰岛、西班牙、希腊等地,少于每年5/10万,最高的国家是匈牙利和丹麦,每年30/10万左右。斯堪的那维亚、瑞典、德国、奥地利及东欧国家自杀率均在每年25/10万,由于地理上的联系,这些国家所在地区被合称为“自杀带”。经济发达国家中,美国和英国自杀率较低,每年12/10万左右,但日本一直较高,每年在30/10万以上。
(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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