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旳“正史”,除了历朝历代朝廷中正式由史官记载的历史以外,由于中国的幅员辽阔,东南西北各地州、省、府、县,甚至一城一乡也都有着正式记载当地各种大事的历史,被称之为“地方志”(注:“志”者志也,就是记载或纪录的意思).这种地方志在州称为“州志”、在府称为“府志”、在县称为“县志”这种“地方志”不但是由地方上正式的官员来主笔记载,随时要呈报给地方首长知道,而且如果发生了重大事件,还要层层上报,甚至启奏皇帝知晓,而其中发生在地方上特别重大的事件也会再次重覆被记录在朝廷的正史之中;譬如重大的水、旱灾及地震等等的自然灾害。所以,中国历朝历代以来各地的“地方志”;其中重要大事是可以和朝廷正史互相印证参考的,因而也属于正史的范围。
在中国正史中,特别是“天文志”中所记载的“不明飞行物事件”甚至几乎很明确的“飞碟事件”多达千件以上,但是,疑似飞碟绑架的事件却不算多,特别是一些人口的异常失踪事件即使伴随有“不明飞行物现象”的虽然也有,但是在古代科学不发达,民智未开的时代,常然不会知道什么UFO、飞碟与外星人,因此对于这类疑似飞碟外星人的神秘绑架事件多半会和灵异鬼神之类产生联想,所以在正史中是绝不会列入“天文志”中,反而是列入在“五行志”、“灾异志”之中,因此有时因为报告者或记载者主观的认知而当成灵异事件来处理,因而使我们后代之人已经很难从原始的文字记载中推敲出事件的原貌,也因而使我们无法肯定那是否确实是飞碟的绑架事件,只能暂时存疑?
在笔者个人从中国正史中所收集到的疑似飞碟绑架事件,比较明确的大概首推一百廿年前发生在湖北省松滋县境内的覃姓农人随飞碟飞天的离奇遭遇最具代表性。依据湖北省“松滋县志”上的记载,整个事件的经过如下:
原文:“清朝,湖北松滋县志(清德宗光绪六年五月初八日):西岩咀覃某,田家子也。
光绪六年五月初八,晨起信步往屋后山林,见丛薄间有一物,光彩异常,五色鲜艳。即往捕之,忽觉身自飘举,若在云端,耳旁飒飒有声,精神懵眛,身体不能自由,忽然自高坠下,乃一峻岭也,覃某如梦初醒,惊骇非常。移时来一樵者,询之,答曰:‘余湖北松滋人也。’樵夫诧曰:‘子胡为乎来哉?此贵州境内,去尔处千余里矣!’指其途径下山。覃丐而归,抵家已逾十八日矣。”
白话语译:“西元1880年 6月15日:湖北省松滋县境内的西岩嘴地方,有个姓覃的农人,早晨到屋后的山林中去散步,突然见到树林里有一个奇怪的物体,正发射出亮丽的五彩光芒。他立即上前想抓住它,却突然感到自己的身体飘离了地面,并飞上空中进入云里,且旁边不停的响起飒飒的风声,这时他感觉到神智有些馍糊,身体也不太能自由动弹。一会儿,忽然从高空中坠下,落在一座高山上(身体没有受什么伤)。这姓覃的农人妤像大梦初醒一般,十分害怕。后来遇到了一位樵夫,见到姓覃的农人既陌生又有些好奇而主动问他从何处来?姓覃的农人据实答说是湖北省松磁县的人。樵夫很诧异地说:‘你怎么会来到这里呢?这里已是贵州省境了,离你的家乡有五、六百公里远呢?’后来经过这位樵夫的指引,他才能顺利下山,并一路当乞丐沿途乞讨回去,经过十八天才终于回到家里。”
(笔者按:这是中国正史上最具代表性的“不明飞行物”事件,虽然,严格的说当事人并非被外星人计划性的绑架,而是主动去捕捉“不明飞行物”,不料却反而意外的被带往空中。以当时中国的科学发展状况,及当事人农夫的身分与智识水准,他没有加上神鬼妖怪的说法,反而据实的说出自己被“不明飞行物”带往空中,落于五、六百公里的另一省份,更增加了事件的真实性,非常具有参考及探讨的价值:
一、现代可载人的飞机是I930年英国莱特兄弟发明的,所以这件1880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飞碟绑架疑案”的当时,世界上还没有任何由人类发明的快速可载人飞行物,中国当然也不会有。
二、根据原文记载中的描述,这位当事人可能没有进入“不明飞行物”的内部,只是附在外面而被意外的带上了高空,究竟他是被“勾”住或被某种力量“吸”住,或者是当事人自己以双手抓住了“不明飞行物”的某些突出物?文中并未说明。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空中飞行的时间并不很长,而且“不明飞行物”内部的驾驶者对他并无恶意,这点由他最后从高空坠落下来一事可以证明,他绝非是从高空以自然落体的速度坠落地面,否则绝不可能不受伤或甚至死亡的。因此据此推断,他落下时可能是由“不明飞行物”的驾驶者以某种力量或某种方法使他坠落的速度减缓而能安然的由高空降下地面。这点需要推敲原文中的“忽然自高坠下”一句,显然不是“不明飞行物”刻意降到超低空,使他以不致受伤的高度如两、三公尺高以内“抛下”的。此外,初发现时,所谓“有一物,光彩异常,五色鲜艳”而最后又能载着他飞入空中,一飞千里,显然与长久以来传闻中“飞碟”一样,否则也难有更好的解释了。
三、从地图上来看,从湖北省的松滋县到贵州省境(注:原文中没有记载姓覃的农人确实降落的地点,所以只能自由心证的假设是贵州省东北方最接近湖北省的一带),直线的距离约五、六百公里,而原文中那位樵夫说:“……此贵州境内,去尔处千余里矣!”。在距离上,他并没有说错,也不是夸张,因为中国古代是通用“华里”来计算距离,一公里等于二华里,因此五、六百公里确实等于千余华里。
四、原文中没有记载姓覃的农人究竟被不明飞行物载在空中飞行了多久时间才“坠下”,因此我们已经无法确知他究竟是在多少时间之内从家乡的湖北省松滋县境内“飞抵”贵州省境,但是,如果我们假设姓覃的农人真的是以双手抓住“不明飞行物”的某些突出物而意外的被载往天空,那么,以一个成年男子的体力来考量(包括他农夫的身分,应该有着壮健的体魄等因素也考虑进来),那么,他单靠双手抓住一些突出物而在空中高速飞行,应该顶多只能支撑个一、二十分钟而不可能更久。
五、如果以现代喷射客机的速度来计算,五、六百公里的距离大约需要四、五十分钟的飞行时间,由第四点可以推想,那架“不明飞行物”的速度应该飞得比现代喷射客机的速度要快很多,但是,一个普通肉体的农人在这样高速下暴露在外的被载在空中飞行,如果“不明飞行物”当时的速度是时速二、三千公里以上,相对的空气阻力(风速)也必是如此,他能承受得了吗?不会中途摔落下来吗?
六、由第五点来推测:那架“不明飞行物”当时可能已经发现机体外有异状,所以并没有全速飞行,甚至刻意的放慢速度,一方面是想摆脱这个不速之客,一方面又不想使他受到伤害,所以,最后终于让他安全的“坠下”,只不过坠下的地点已经是距离家乡五、六百公里之遥的贵省境内了。
七、搭乘过国际航线飞机的人就知道,一般喷射客机的巡航高度通常在三万英尺左右,这样高度中的气温可以低到摄氏零下三、四十度左右,而且气压甚低,空气稀薄,一个常人在这样的气温下又承受高速飞行的风速,大概不到几分钟之内就会因失温而冻毙,所以依照原文的推测,姓覃的农人并没有提到“高处不胜寒”的感觉,可见当时那架“不明飞行物”并没有飞到高空,甚至为了无伤害性的摆脱姓覃的农人,甚至顶多只是飞到云端的高度,大概是一千公尺以内而已。
八、不过,以上几种推测似乎都还存在着不少疑点,很难周延的来解释,因为如果姓覃的农人只是自己主动的抓住飞碟的突出物攀附其上而随之高速的飞往高空,不论他的身体是否能够承受,应该都不会发生如原文中:“精神懵眛,身体不能自由”的情形,是否有另一种可能,那就是:当时飞碟正要起飞,而且启动的是一种“空间转换”的接置,姓覃的农人扑到飞碟上去的时候,正好闯进了这个“空间转换”的范围之中,或者这架飞碟为了能做安全的“空间转换”,所以外围有一圈某种能量型态构成的无形“防护罩”,而姓覃的农人扑上飞碟后,飞碟的“防护罩”随即启动而正好将他一起包裹其中,因此他才会随着飞碟飞上
空中,而且是不由自主的瞬间飞行了五、六百公里,也因此才会感到“精神懵眛,身体不能自由”,直到驾驶飞碟的外星人发觉异样而放下了他。
九、姓覃的农人从家乡的湖北省松滋县境内“飞抵”贵州省境,而不是飞上空中之后又回到原地,可能从湖北省松滋县到贵州省境,此一路线原本就是飞碟原定航程的其中一小段。
十、依据原文记载说到姓覃的农人最后沿路乞讨返乡,前后经过了十八天才到家,以地图上五、六百公里的直线距离来推算,实际距离应该在七、八百公里左右,以步行的方式前进,姓覃的农人每天大约要走上三、四十公里,才能在十八天之后回到老家,这样的步行速度及每天的脚程可以算是相当合理的。
十一、也因为他“好加在”没有被飞碟外星人趁机抓住载往外太空,也幸好没有在数千公尺的高空摔下来成为肉饼,更没有在高空被冻成冰棒,或者在贵州的穷山峻岭中被野兽吃掉或迷路饿死,最后竟然还能平安返抵家门,也因此他个人的离奇遭遇才会被记载在正史的“地方志”之中;也才能为我们后世的飞碟研究者留下了一段精彩的纪录以供我们研究参考,这真的是相当难能可贵的一件个案。
十二、在此件个案中,笔者不用“不明飞行物”这名词,反而直接认为是“飞碟”,这绝非武断的认定,因为在当时全球人类尚未发明飞机等快速载人飞行物的情形下,还有什么东西可以将人载入高空并且在瞬间飞到数百公里远的地方呢?如果要以灵异鬼神来解释,那是更为荒谬的见解。而且在中国这块大地上,非常近乎飞碟的正史记载,几千年来多不胜数,所以,认为此一事件是“飞碟”所为,应该是比较接近事实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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