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1日,福州安盾贸易有限公司以江西南方工业公司厦门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3500吨角钢的义务为由,向马尾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厦门公司停泊在马尾码头某货轮上的3500吨角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吴锦堂在双方合同期尚未届满、安盾公司提供的担保价值与案值相比严重不足以及角钢权属不清的情况下,于当日批准安盾公司诉前保全申请,并查封了3500吨角钢。
同月24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诉前保全提出异议,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不成,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期间,安盾公司正式提出诉讼,马尾法院于1994年底及1995年初变卖了查封的3500吨角钢,得款共计624.6467万元。1995年4月17日,吴锦堂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明令角钢卖出款须汇往最高人民法院帐户。
1995年4月24日,安盾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同月28日,吴锦堂签发了准许安盾公司撤诉裁定书,并擅自决定将角钢变卖款发还给厦门公司。事后,厦门公司张开梓、王秀杰将113万元人民币贿送给吴锦堂。为防被人查出,张开梓还写了一张现金收条来充抵法院转出的角钢款。吴锦堂收受后从中取出8万元作为诉讼费,得利105万元。
1995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知情变卖角钢后,要求马尾法院追回全部款项,但经多方追款,仍有160余万元角钢变卖款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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