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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遭警察刑讯逼供 违心认罪险被冤杀

 2001-07-21 07:2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7月20日中国青年报讯) “杜培武冤案”被普遍认为是一宗最典型的刑讯逼供案。警察杜培武遭到其他警察的野蛮审讯,不得不违心供述自己是杀人凶手,险被冤杀。

  6月21日和27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两名警官涉嫌对杜培武进行刑讯逼供一案。

  警察杜培武被警察吊打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官指控两名被告──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宁兴华、政委秦伯联在审讯杜培武案件时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二审判决“刀下留人”,使杜培武活着看到沉冤昭雪。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是谁对杜培武刑讯逼供

  50岁的秦伯联否认检察官的指控,辩护律师为他进行的是无罪辩护。有趣的是,秦意欲聘请著名律师刘胡乐担任他的代理人。刘因担任杜培武的律师并矢志不移地为杜进行无罪辩护而名噪一时。后刘推举了自己的两名弟子出任秦的辩护人。

  秦的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秦在主观上不具备刑讯逼供的直接故意。作为刑侦支队的政委,秦领导着11个部门和200多名警察,不可能进行具体的审讯工作;秦与被害的“二王”没有任何关系,也与杜培武没有利害关系。有3名警察指认秦伯联叫他们把杜培武吊起来,但这样的证词与杜培武的陈述不一致,杜说他先被警察吊起来,呼救后秦伯联才出来。同时,几个参与审讯的警察的证词也相互矛盾,都不愿意承认自己吊审过杜。

  秦和他的律师说,杜确实遭到了刑讯逼供,但这是具体办案人员所为,公诉机关企图把这些行为强加在秦伯联身上,违背了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我们不能在纠正一个错案冤案的同时制造另一个错案和冤案。”秦的律师表示,在杜案审讯过程中,秦没有及时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但不构成犯罪。 

  另一名被告宁兴华的律师认为,检察官的指控有部分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宁实施过抽垫凳子、拉绳子和使用电警棍。但是,根据呈堂证据,证明宁有过连续审讯、气急之下打过杜一巴掌、叫人将杜“升起来”等行为,并一定程度滥用械具。宁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行为虽已构成刑讯逼供,但与检察官的指控存在区别,其他具有恶劣情节的行为应该由行为人自己负责。

  宁的辩护律师提请法官注意,杜案的刑讯逼供有着特殊的原因,办案人员急于求成、先入为主、疑罪从有的错误观念导致了冤案的发生,但与杜案相关的一些证据加剧了这种观念。杜被警方控制后,10只警犬(其中三只全国功勋犬)对他进行了43次气味鉴别,41次认定杜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专案组从北京请来的“中国头号刑侦专家”也认为杜的作案嫌疑不能排除;公安部专家对杜进行了测谎试验,结论是杜应知情或参与作案。这些结论使办案人员错误地认为杜就是嫌疑者而加大了审讯的“力度”。

  截至7月19日,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怎样才能避免刑讯逼供

  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主任袁野针对此次刑讯逼供案的审理发表评论说,本来,《刑事诉讼法》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部门职责作了规定,公安、检察和法院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然而情况并非如此。该案一开始就有检察机关的介入,拘留、指认现场、批捕都有检察官在场,受害人也向检察机关申诉过警方有刑讯逼供行为,驻监所检察官曾为此拍过照片和取证,但这些细节都未引起重视。当纠错希望和机会转到法院后,杜培武当庭申诉遭到刑讯逼供,仍未受到注意。(杜曾把血衣带到法庭,其辩护人要求控方出示杜被打的照片未果───记者注)一篇报纸评论的观点与此相仿:杜的冤案不仅是刑讯逼供造成的,而是环环相扣的刑事诉讼程序出了问题。

  为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他呼吁:一、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法庭应一律认定为无效,改变“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落后观念,让刑讯逼供失去价值;二、规定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警员应为自己的取证活动负责,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担任本案公诉人的两名检察官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就杜培武冤案的背景作了分析。他们认为,对侦查人员来说,刑讯逼供确实是获取证据最简便的手段。在目前侦查手段、侦查的物质条件匮乏的情况下,直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取得言词证据是通行的做法。“沉默权”在现阶段尚难推行,犯罪嫌疑人的沉默将会使大量的案件无法侦破,导致法律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保护好人的同时也使坏人有机可乘。

  他们认为,要真正摈弃有罪推定的定案方法还有待时日。对公安、检察机关而言,犯罪嫌疑人肯定是被认为有罪的,不然抓起来干什么?“无罪推定”是法院的事。应该尽快制定《证据法》,依法规定非法获取的证据无效。否则,为了尽快定案,就有人不择手段地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证据,导致冤假错案。

  杜培武冤案将会对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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