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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家印杳無音信 恆大清盤人向他追討60億美元(圖)

 2024-08-07 19:2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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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大清盤人向許家印等人追討60億美元
恆大清盤人向許家印等人追討60億美元。圖為恆大集團創辦人許家印。(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4年8月7日訊】(看中國記者文龍綜合報導)中國恆大集團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創辦人許家印仍無音信,威廉亚洲官网 消息是,恆大清盤人正在對包括許家印在內的7個被告追索此前支付的約60億美元股息和酬金。

恆大清盤人向許家印等人追討酬金和股息

港臺時間8月5日晚間,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國恆大發布公告稱,正在對包括許家印在內的7個被告追索此前支付的約60億美元股息和酬金。

該訴訟發生於今年3月22日。恆大清盤人在香港高等法院針對三名被告展開法律訴訟,即許家印、恆大前行政總裁夏海鈞以及前首席財務官潘大榮。

此後,上述訴訟逐步發展至加入其餘四名被告,即許家印的配偶或前配偶丁玉梅,以及三間與許家印及丁玉梅有關聯的實體。

在該訴訟中,恆大尋求向7名被告收回截至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各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支付的股息及酬金共約6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427億元)。

恆大清盤人以恆大的名義,根據其在該訴訟中的申索取得多項禁制令,限制許家印、丁玉梅及夏海鈞各自處置、出售或削減其全球資產的價值時,不得超過相關規定限額。

該等禁制令於2024年6月24日首次在香港針對許家印及夏海鈞發出,並逐步發展至將丁玉梅加入其中。

與該訴訟有關的令狀以及香港禁制令此前受高等法院發出的保密令約束,該等保密令已於2024年8月2日解除。

清盤人表示,該訴訟的法律程序正在持續進行中,目前對成功申索的可能性及恆大最終可能收回的金額存在不確定性。清盤人將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適時刊發關於以上事宜的進一步公告。

在此次之前,許家印和夏海鈞等人早已被多次被處罰或追索債務。

公開信息顯示,2023年9月,因涉嫌違法犯罪,許家印已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

今年3月份,恆大的境內主體恆大地產因財務造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等情況,證監會對包括許家印、夏海鈞、潘大榮等在內的多位恆大時任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4700萬元-300萬元不等的罰款。

同時,由於許家印決策並組織實施財務造假,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夏海鈞組織安排編製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證監會決定對許家印、夏海鈞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潘大榮則被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除了官方處罰外,今年6月份,許家印還因53億元債務違約在香港面臨訴訟,債權人申請並接管並出售許家印位於香港的物業抵債。

今年1月29日上午10時18分起,中國恆大股票開始停牌,如今仍將繼續停牌直至另行通知。

恆大許家印因資產轉移境外被調查

據《華爾街日報》此前報導,中國恆大集團董事長許家印因涉嫌將資產轉移至海外而接受調查,而這家負債纍纍的房地產開發商還有很多完成未完工的項目。

恆大一直在努力獲得債權人批准重組其海外債務,但該公司表示,由於中國證監會對其主要中國子公司進行調查,無法發行新債券,這一過程變得更加複雜。

恆大集團負債超過3000億美元,成為中國房地產行業債務危機的典型代表,房地產行業約佔中國經濟的四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許家印似乎早有準備。此前,許家印被曝光已經與妻子丁玉梅在2022年離婚。

中國恆大於去年8月14日晚間公布的一系列公告,其中,丁玉梅被稱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的第三方」,並未如此前一般被列為許家印配偶。

在此前披露的2021年年報中,丁玉梅在公告中的身份為董事局主席許家印配偶。在2021年底,許家印及丁玉梅共同出售中國恆大12億股股票,作為一致行動人,許家印及丁玉梅持有中國恆大股份比例從76.69%下降至67.87%。

2019年10月16日,胡潤研究院發布《2019胡潤女企業家榜》,丁玉梅以170億元財富排名第26。

根據統計,按照大股東累計獲得的分紅金額排名,許家印家族排在第一名。自2009年上市以來,中國恆大累計分紅達733.86億元。許家印夫婦常年控制了中國恆大七成左右的股權,累計可能拿走超過500億元,佔比達到了68.54%。

對此,有分析人士指出,許家印通過與丁玉梅進行「靜默式的技術性離婚」已經將部分資產轉移至境外。

其指出由於恆大集團通過「小紅籌」架構在香港上市的協議安排,由許家印、丁玉梅分別100%控制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和開曼群島的離岸公司,通過中國恆大拿到了其中的大部分分紅,並在出險前後轉移到境外,而通過「技術性離婚」的操作最終落到境外「前妻」丁玉梅的口袋裡。

媒體查詢香港公司註冊處信息發現,丁玉梅持有加拿大護照。

通過「技術性離婚」,丁玉梅可否在財務上與許家印進行分割,規避債務等問題?

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中國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丁玉梅不僅作為許家印的配偶或「曾經配偶」,而且還是其創業路上的得力助手,即使他們解除婚姻關係,也不能排除他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產經營揹負的夫妻共同債務,難以做到徹底隔離風險與規避債務。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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