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申請法庭禁制令,禁止《願榮光歸香港》傳播。(圖片來源:《願榮光歸香港》視頻截圖)
香港政府庸才輩出,而且各個都是玻璃做的,連一首《願榮光歸香港》都無法包容,以為一則禁制令就可以改變幾百萬香港人的民意?
香港政府律政司於本月5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歌曲《願榮光》有關的行為。案件將於本月12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根據禁制令內容(見文末),港府要禁止《願榮光》歌曲以及一切相關內容的傳播,即用法律來碾壓民意。其中有幾點值得留意:
一、一般來說,禁制令所針對的對象十分具體,具體到要指名道姓。比如某受害人被他人惡意滋擾,因此請法庭頒布禁制令阻止王某某或李某某以任何形式接觸受害者。但今次禁制令上列明的對象是「所有人」,概念含糊,難道政府懷抱雄心大志要禁止全世界人傳播《願榮光》?
二、相對禁制令對象含糊,禁制令對歌曲的表現形式、傳播方式描述的十分詳細,如同法例一般,似乎當局想以藉此達到立法的效果。
那麼,為何不直接立法禁止《願榮光》呢?或許因為立法所需時間長,程序複雜,要一讀、二讀、三讀,所以直接申請禁制令就十分快捷。
三、根據禁制令內容,《願榮光》歌曲具煽動性,觸犯《刑事罪行條例》;因歌曲內容涉分裂國家,還觸犯《國安法》。此外,歌曲意圖侮辱國歌,所以違反《國歌條例》。
港府上述說辭十分主觀,而且邏輯不通,比如,怎樣界定「煽動」?《義勇軍進行曲》歌詞內容煽動「不願做奴隸」的百姓起來反抗,算不算「煽動」?要不要一併禁止呢?
侮辱國歌的說法更是荒謬,國歌是死物,如何侮辱?倒不如直接說《願榮光》讓統治者面上無光,覺得被打臉,被侮辱,甚至擔心統治地位被動搖,以為禁了這首歌,歌曲所反映的民意就不存在了。
四、案件將於本月12日在高院聆訊。如果法庭批出禁制令,《願榮光》會否被消失?目前《願榮光》主要在Google等搜索引擎、YouTube、iTune、Spotify等平台出現。如果禁制令生效,這些平台的確有機會觸犯法律。
不過,上述Multi-media platform是都是國際商業機構,相信他們未必會理會禁制令。但本港網絡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則必須配合法庭禁制令,或要單方面禁網,本地用戶有機會無法再登陸這些平台。
事實上,早前涉及「辱華」將《願榮光》三番四次當作香港國歌播放的皆為外國人,他們身居海外,若港府想藉本地法例來控制外國人根本是不可能任務。政府想要挾外國企業,做法也愚蠢且荒謬,這些西方企業會背負破壞人權的罵名來配合香港政府?
如果政府試圖用法律程序改變香港人心,也是沒有可能的,「民心所向」是任何一個政權都無法逆轉的。就在政府申請禁制令的消息被報導後,《願榮光》稱霸iTune排行榜前八位。即使沒有《願榮光》,一張白紙也可以表達民意。因為民意是殺不死、抹不走的,只會在暴政的壓迫下越來越強勁。
不過,港府不會徒勞無功的,花了這麼多力氣肯定到可以達到一個目的,就是向北京表忠!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特區政府向法院申請針對任何人以下行為的禁制令:
(一)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i)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
(ii)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
(二)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致令其:
(i)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
(ii)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或
(三)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或
(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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