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香港已婚警長休班期間在油塘大本營商場的扶手電梯偷拍女子裙底春光,豈料事主原來是一位「警嫂」!圖文無關。(圖片來源:中央社)
【看中國2020年8月21日訊】一位香港已婚警長休班期間在油塘大本營商場的扶手電梯偷拍女子裙底春光,豈料事主原來是一位「警嫂」。該涉案警長當場就擒,在經過審訊後被裁定有違公德罪成後,判囚兩個月。之前他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且指警方申請調查其手機的手令內容不合法。今日高等法院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法官指涉案手令內容清晰,且手令範圍不包括上訴人電話內的記憶卡之後,再作申請,沒有侵犯私隱。法官又表示,上訴人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受罰就是咎由自取。
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47歲的上訴人莊志強早前由大狀代表就定罪提出上訴,親自陳詞。案發於在2017年11月27日,一位穿著連身裙的警嫂在油塘大本營商場的扶手電梯發現上訴人手機緊貼她的大腿,因此大叫求救。上訴人隨即刪去了手機內的影片。
上訴一方早前陳詞指出,港警向法庭申請檢查被告電話,但有關手令「文法不通,含糊不清」,沒有清楚交代搜查物件範圍。且手令首段只籠統交代欲搜查跟檢視儲存於警察總部22樓的文件、書本與任何電子檔案等,質疑警方申請手令時「唔睇文件,唔睇法律要求,唔睇案件」,做法不應被鼓吹或鼓勵,否則會縱容港警侵犯市民私隱。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表示,高院原訟庭早前就港警查看被捕人士手機的做法作出裁決,而港警於一個月後申請檢查上訴人的電話,前線的警員或未能充份掌握相關要求,實在是難以苛責。法官還認為,涉案手令用字或許有改善空間,惟其所批准的搜查目標以及範圍均清晰明確。
申請搜查令的探員於原審時供稱,首份手令不涉及上訴人手機內的記憶卡,所以需由同袍再申請另一份,讓法官不認同辯方質疑被查者私隱不受尊重一說。而且涉案手令即使被裁定無效,也只涉技術性的考慮,涉案片段獲准呈堂,不太可能鼓吹港警將來侵犯市民私隱。
判詞亦指,本案案情的嚴重程度屬於一般,但上訴人身為警務人員,卻知法犯法,並非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所以受罰是咎由自取。法官更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因上訴人是港警而重判他,也掌握了上訴人或許會失去警隊職位及長俸等因素,因此原則上沒有犯錯。
【該案件編號:HCMA6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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