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4年03月18日訊】昨天碰到原來的鄰居,因為他現在在法院工作;就說我們社會現在法院判決有沒有人的觀點滲透到法律之中。他說我們社會目前還不是法制社會,因為上級領導的指示還是經常會左右判決。我說我明白了夏俊峰為什麼最後還是死刑,估計是上級領導的觀點滲透之中;不然為何這次兩會期間周強再次重申夏俊峰該殺。
本來夏俊峰案子早已經結了,我們也沒有必要再論是非;然而最近周強提到瀋陽夏俊峰案時所表現出的一邊倒態勢再次引發我們的思考,因為周強說:「夏俊峰是一名攤販,殺了兩個城管;造成一人重傷。但是就因為夏俊峰是攤販,對方是城管;大家對城管有偏見,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會上的大V就鼓動說這人不能殺」。「但是這種人不殺就非常危險,就好像兩個人關起門來吵了一架;你把人殺掉了。如果這樣也是正當防衛,這個社會就會天下大亂」。雖然周強想藉此強調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但從中我們不難看出當初最高法院本身就帶有這種觀點而批准夏俊峰之死。
我們知道法制社會不以個人的偏見為判決依據,而應該以法律為準繩。正因為如此,所以沒有以這人危險就該殺的概念;而應該是法律定位該不該殺。也正因為如此,我們社會將多年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依據去掉了;因為這還是人治的概念。如果夏俊峰殺人按照法律該判死刑就應該是死刑,也不能因為他殺的是城管不該判死刑就也要判死刑。所以說夏俊峰案子本來就贏得社會同情,是因為城管是強者而夏俊峰只能是弱者;也就是說決不會是夏俊峰主動挑釁城管,而只能是城管仗勢欺人欺侮夏俊峰。再說如果城管文明執法,那夏俊峰能殺死城管嗎?更重要的是夏俊峰說自己是正當防衛,所以我們都想到正當防衛的可能性極大。現在是夏俊峰正當防衛的鐵證沒有,但夏俊峰故意殺人的證據同樣也沒有呀。雖然後來法律認可故意殺人的證據更充分,但也不能說夏俊峰危險就該殺呀。
我們知道周強這種觀點明顯偏袒城管,因為城管是體制內的人;所以體制外的打死體制內的人必須死,而體制內的人打死體制外的人則可以免死;如湖南城管打死瓜農,不就沒有被判死刑嗎?要知道那可是在眾目睽睽之下的殺人呀,為何周強不拿這個案例說城管該殺呢?說實在的話,如果是老百姓隨便什麼議論都是個人見解,但對於周強這樣身份人的言論就不是什麼個人見解了;實際是代表執法體系的觀點。如果我們的最高執法體系是這種帶有一邊倒個人觀點的見解,那麼我們社會上級領導指示法律也就習以為常了。因為我們雖然說我們想向法制社會邁進,但實際還是上級領導負責制的體系。正因為如此,上級領導個人的觀點左右法律應該是習以為常的事;因為你法官都是上級領導任命的呀。
說實話我們社會現在是任何矛盾都在激化,這難道就是一方的問題嗎?看今天的社會頻繁上演的城管與小販、醫生與患者(或家屬)、領導與老百姓等方面的激烈衝突悲劇,這難道就是我們社會的弱者(小販、患者、老百姓)的單方面問題嗎?肯定不是,雖然我們不能說各打五十大板;但強權政治的意識在中國社會還是深入人心,所以以權謀私應該是我們社會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老百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就必然產生對立;於是對立後的社會輿論往往不是譴責強者的以權謀私,而是譴責弱者的正當防衛。就是在夏俊峰案件中,肯定不會是夏俊峰主動找城管的報復殺人;而是城管主動找夏俊峰再激化矛盾後的衝突。拋開正當防衛的理由是不是充分,但城管也應該是有過錯的一方。正因為如此,即使夏俊峰真的該殺;我們的法律最高機關的發言人周強也不應該這麼說,因為這是輿論司法導向的一種表現。
我們現在不是討論夏俊峰案件,因為這個案件已經成為了過去;我們現在要說的是強權政治激化矛盾後,最後的定性難道就是弱者自負法律責任嗎?法律不能僅僅只震懾弱者,法律也應該震懾強者。正因為如此,法制社會首先應該限制的是權力者的行為;因為它是規範法制社會的和諧共處的首要原則,從而使所有人都只能在法律的規範下三思而行地行使職能。所以有很多人說夏俊峰案並非是一個簡簡單單的故意殺人案,因為其背後凝結了很多轉型期的社會之弊。這也是為什麼在諸多類似案件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人即使手持血刃卻還會得到廣泛的同情。說實在的話當年如果我不是法律畢業的人,恐怕我也會走上手持血刃對我打擊報復之人的路;因為這領導的打擊報復使我直接損失二千多萬,估計任何人都不會冷靜。只是因為法律意識使我冷靜,即使損失再大也不會走極端;所以才避免了一起悲劇。但任何人的忍耐都是有限度的,這就是我們社會強權政治不計後果的原因。正因為如此,所以任何案件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內依照法律事實而進行裁決;而不能按照領導的觀點進行判決。因為這是司法機關唯一能做的,而不是迎合上級領導而定法律標準。也就是說任何法律判決都應該是能夠經得起歷史檢驗,而不是被歷史推翻。正因為如此,我們社會要想走上法制之路;最後的辦法就是各級領導不要將自己的觀點強加於法律,這就是人民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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