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4年02月15日訊】(記者夏青綜合報導)2月10日,西班牙最高法院法官針對江澤民等5名前中共高官發出國際逮捕令,命令國際刑警組織以種族滅絕、酷刑和反人類罪的罪名對受到起訴的江澤民等人予以逮捕。以配合調查關於從1980年到1990年期間,人權組織對中共政府向西藏實施種族滅絕的指控。法院裁決書中說:「江澤民負責監督管理那些直接參與迫害而違法的人,所以他應該對下屬在西藏行使的酷刑和其他反人權的行為負責。」
圖說:依據「普遍管轄原則」,西班牙最高法院近日對江澤民等發出國際逮捕令,江澤民被以種族滅絕、酷刑和反人類罪的罪名起訴。
有關訴訟由兩個支持西藏團體及一名西班牙籍的僧人於2006年向西班牙法庭提起,去年10月10日,西班牙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各大媒體包括美聯社、CNN、華爾街日報、英國BBC等紛紛高調報導此事。
西班牙的法律體系相對獨特,西班牙國家法院遵守「普遍管轄原則」的國際法原則,也就是不管什麼人在世界任何地方犯下危害人類罪行,都可以被跨越國界起訴。西班牙法官在全球追查人權案件,依據的正是該項法律。1998年,智利軍事獨裁者皮諾契特,就是被西班牙前法官加爾松以「普遍管轄原則」下令逮捕,並使其在英國就醫時被捕。
與位於海牙的國際法庭不同,西班牙法庭無須獲得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可以受理調查和審判任何案件,西班牙法官也已經在國際上贏得了「大無畏」的聲譽。
2009年11月,就中共迫害法輪功團體一案,西班牙國家法庭在經過兩年多的調查後,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干、薄熙來、賈慶林和吳官正等5名中共高官。法院通知書表示,若被告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20年徒刑,並附帶經濟懲罰。
時事評論家橫河分析,西班牙法庭所發出的逮捕令,可以通過國際刑警執行。當受到國際逮捕令追捕的這些人出國,到了某一個和西班牙有引渡條約的國家以後,就可以要求引渡。那個國家如果怕得罪中共不敢做的話,它將面臨在國際社會失去信譽的風險,這將是破壞條約的一種行為,在國際上是非常嚴重的行為。
北京時政觀察人士華頗表示,對那些在中國作惡,在國內已待不住而想跑往國外的中共官員,國際逮捕令的作用非常非常大。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2月11日表示對西班牙法院的裁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香港《開放》雜誌執行編輯蔡詠梅對自由亞洲電臺表示,「至少證明這個判決對他們是起到了作用,如果沒有這種作用,他們理都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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