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12月28日訊】第二巡迴法庭在2013年12月18日裁定的兩起案件中,當事人的情況都是相似的:來美國以後參加海外民主活動,有一些行為。所以,對於來海外以後參加了民主活動、申請政庇的華人而言,這個裁例相當重要,可以說在第二法庭轄區,因為參加海外民主活動申請政治庇護的路已經完全堵死。
中國民主團結聯盟成員政庇被拒
Y.C.於2003年12月入美,2004年11月提出政治庇護申請。在2005年3月聽證會上,Y.C.表示她因為舉報別人失去了會計的工作,並在2003年11月離開了中國。到達美國之後,她加入了中國民主團結聯盟(Chinese Alliance for Democracy,簡稱CAD),在CAD擔任自願者,從事秘書工作。Y.C.說中國當局找了她的丈夫,要她丈夫轉告她停止在美國的民主活動。Y.C.還提出了發表在《北京之春》2004年11月期的一篇文章,文章中談到她離開美國以及參加CAD的經歷。
移民法官拒絕了Y.C.的政治庇護申請,認為她在美國的民主活動不足以在回國後引發迫害,移民上訴局肯定了移民法官的裁決。第二巡迴法庭肯定了移民法官的裁定,但認為移民法官對《北京之春》的文章這一證據討論得不夠,所以將案件發回重審。在重審的過程中,Y.C.提交了新的證據,包括:1)由CAD在2004年9月1日提供的證據,聲明她從2004年7月起是CAD成員,而且發表了《北京之春》上的文章,參加了在中領館前的燭光守夜。2)一封她丈夫在2009年1月28日寫的信,信中說中國當局找過他。移民法官再次否決了Y.C.的上訴,因為法官認為補充的證據無足輕重。
第二巡迴法庭認為,Y.C.發表在《北京之春》的文章不足以引起中國當局的注意,同樣,參加中領館前的燭光守夜也不一定會被中國當局注意到。唯一可以證明中國當局注意到了這兩件事情的是,Y.C.的丈夫的來信,這封信的份量很輕,因為他不是經過宣誓的證詞,而且來自一個利益相關方。第二巡迴法庭認為,即使是北京當局知道了這些事情,也不能表明Y.C.回中國就會受到迫害,因為Y.C.不能舉出任何一個參加CAD然後回中國被迫害的例子。Y.C.舉了王炳章的例子,王於1982年到1998年間在美國,是CAD的創始人之一,他在使用假護照回中國的時候被抓並被判無期徒刑。第二巡迴法庭認為,王炳章的例子不適用於Y.C.,原因有二:1)王是重量級人物,參與的活動眾多,而Y.C.則不是。2)王炳章的一些民主活動是發生在中國,而Y.C.的活動在美國。
基於以上的分析,第二巡迴法庭拒絕了Y.C.的上訴。
中國民主黨成員政庇案被拒
X.W.於2003年11月入美,2008年6月提交了政治庇護申請。X.W.表示他的房子被颱風毀了以後沒有獲得政府的補助,他在抗議當地政府的過程中被抓,並被關押了15天並被打,還在2001年6月被罰款。X.W.還表示他擔心因為在美國參加了民主活動,回中國以後會被迫害。在2009年8月聽證會上,X.W.表示他在2007年6月加入了中國民主黨(Chinese Democracy Party,簡稱CDP)。聽證會之後,移民法官拒絕了X.W.的政治庇護申請,認為他沒有在入境後1年內提出政治庇護申請,屬於申請不及時。移民法官同時認為X.W.不可信,因為在書面證詞與口頭證詞中,他說的警察踢他的次數對不上。移民法官還提到在回答一些問題時,X.W.出現阻撓提問的情況。移民上訴局也同意移民法官的裁定,認為X.W.參與的民主黨活動很小,而且沒有證據表明中國當局知道他的活動。X.W.不服,上訴到第二巡迴法庭。
第二巡迴法庭對X.W.案的裁決相對簡單,因為X.W.在入美後5年、加入CDP超過1年才申請政治庇護,已經超過1年的申請期限,所以二法庭認為X.W.沒有資格申請政治庇護。剩下的問題是:X.W.可不可以申請暫緩遞解?二法庭認為,因為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訴局都認為X.W.不可信,而X.W.也不能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可信,所以二法庭同意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訴局關於X.W.不可信的判斷,同意不給予暫緩遞解。
案件名:Y.C.訴霍德,X.W.訴霍德(Y.C. v. Holder, X.W. v. Holder)
案件編號:No. 11-2749-ag,11-3217-ag,第二巡迴法庭2013年12月18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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