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9月14日訊】最近,兩高(就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全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這國什麼機關都要加個人民兩字,有些挺合適,比如人民監獄、人民手銬、人民停屍房;有些就不合適了,比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為它們主要是收拾人民的)聯合出臺了一份司法解釋《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旨在以「人民監獄」恫嚇網民莫談國事。
這一舉措引發了網民們的「恐懼」笑聲,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法律死磕。我在贊成法律界人士以法的精神死磕的同時,自己並不打算用法條原教旨主義來分析這一事件,因為過多地陷入條文反倒遮蔽了真相,而這原本官府所希望實現的戰略,就是權謀問題法律化。我贊成以法的精神死磕是因為可以藉此繼續普法,但從對待兩高的態度來說,喜笑怒罵很適合這件事應得的待遇。除此之外,我還要說點別的。
兩高的司法解釋無疑是嚴肅的,一切追求專制統治的地方,當權者都是聲色俱厲的,所以他們是端裝文化的代表。這份司法解釋自然也不例外,他們用嚴謹的法條包裹起來的其實只有一句話:「你丫閉嘴,不許議政!」
請看他們是如何嚴肅的: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瀏覽數5000次以上、轉發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就要被認為「情節嚴重」,倘若問他們一句,為什麼是5000次和500次,而不是50萬次和5萬次,相必他們未必答得上來。即便從釋法技術上來講,如此機械的規定和頭腦就已經夠可笑,更別提其背後觀念的顢頇無恥。即便如此,解釋還要給人補一槍,將這數目限制取消掉,且看第四條規定:「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誹謗罪原本屬於自訴案件,但兩高的擴大解釋卻旨在將誹謗罪從以民事立法為主刑事為輔轉為刑事立法,且看解釋第三條: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不管羅列多少項所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只要有上述第七項就知道,這份解釋和其他許多解釋一樣,無非授予警察胡作非為的特權,其實沒有這第七項,前述六項也已經夠警察用了——只要你在網路上發過言,就可以給你隨便扣個帽子(比如損害國家形象,鬼知道國家形象長啥樣)捉將官裡去。
七、八、九三條是針對刪貼公司的,有意思的是,刪貼公司的存在,其實是依托於中共宣傳部的邏輯。中宣部作為屏蔽真實信息發布虛假信息的專業權威部門,歷來肆意剝奪各種媒體的新聞自由,說一不二,除了那些紅心向黨的奴才官媒,其他半市場化媒體動輒得咎,始終處於無法自主發布新聞的境地。刪貼公司的存在正是藉助這樣一股邪惡勢力的餘威作惡發財。
其實,自有網際網路以來,官府為了偽造民意,在大量公共事件中使用有償發帖的方式招募所謂網評員(即眾所周知的五毛水軍),專業發布虛假信息,挑撥人民內鬥,攪渾事件真相,模糊公眾視線,製造了無數謠言,肆意誹謗了無數人。由於單憑智商低下的五毛水軍已經無法攻克網際網路,於是鐮刀斧頭幫只好露出本原猙獰面目,對民間社會「敢於亮出斧頭」,肆意砍殺。他們從來沒有興趣調停人民之間的民事性誹謗現象,相反,他們一直以來就是儘可能製造民間自相殘殺的惡意氛圍,因此,兩高解釋的目的絕非為了維護網際網路的信息秩序,而是為了建立一套符合官府需要的網際網路秩序以及由此衍生的社會秩序,即服從官府奴役的秩序,因此,兩高解釋的真正目的就在於為各種齷齪下作的官府行為尤其是五毛軍攻佔網路保駕護航。
只有兩高這支斧頭軍在血肉橫飛之中最終佔領網際網路的輿論灘頭,智商低下的五毛水軍才能穩穩地佔據整個輿論陣地。這是一場現代信息戰,戰法是官府先將人民捆成沙包,再和沙包舉行拳擊賽,最後左手舉著右手向世界宣布自己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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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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